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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应急照明


9.4.1 应急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仍须维持正常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 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置疏散照明。
9.4.2 应急照明的设置部位应符合表9.4.2的规定。
表9.4.2 应急照明的设置部位
9.4.3 应急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金交易柜台工作面上的备用照明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其正常照明照度标准值的50%;
    2 营业厅、交易厅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出入口、疏散楼梯间的疏散照明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5lx;其他部位的疏散照明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2lx。
9.4.4 当正常电源故障停电后,现金交易柜台、保管库、自动柜员机等处的备用照明电源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1s,其他应急照明的电源转换时间不应大于1.5s。
9.4.5 保管库等重要场所的应急照明应与入侵报警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联动,当入侵报警系统触发报警时,应同时强制点亮相应区域的应急照明和警卫照明。
9.4.6 疏散指示标志灯宜处于点亮状态。
9.4.7 营业厅、交易厅、数据中心主机房等场所宜设应急照明电源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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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8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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