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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项目选址与规划


2.1 项目选址
    2.1.1 项目建设用地选址应以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前提,协调好建设用地与基本农田、林地保护界线等相关规划之间的关系。
    2.1.2 建设用地选址应避开区域内的冲沟、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及地质条件不适合建设的用地。对可能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区域,在选址阶段应进行地质勘察和编制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
    2.1.3 建设项目选址应结合气候、水文、地质、植被条件、地貌特征(高程、坡度、坡向)进行前期场地适应性分析。
    2.1.4 项目选址应结合城镇现有基础设施、区域交通等条件进行,遵循“节能、节地、节约投资”的原则。项目宜充分利用城镇现有的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
    2.1.5 山地建设应综合考虑经济建设、生态保护、灾害防治、地域文化、资源、交通、特色景观风貌营建等因素。
2.2 项目规划
    2.2.1 项目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2 坚持以城镇总体规划、林地保护规划及生态建设为前提;
    3 坚持以地域文化与现代技术相结合,山地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相结合;
    4 坚持项目规划与控制性详规及其他专业规划相互衔接、补充和完善。
    2.2.2 项目规划建设必须满足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关于用地类型、开发强度、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等相关要求和技术控制性指标。
    2.2.3 山地片区道路系统规划应先行,统筹山地片区道路系统布局和建设,为项目内部道路系统规划和市政管线规划提供条件。项目内部道路设计宜采用高密度、低等级的道路系统,能满足日常使用及消防扑救要求。
    2.2.4 山地建设项目应依山就势进行布局,保留已有山形脉络、山水格局等生态特征,结合景观视廊、制高点、俯瞰点、地标建(构)筑物,控制区域天际轮廓线。
    2.2.5 项目片区应按照上位规划、国家相关规范配建相应的教育、医疗、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数量和规模按照服务人口规模进行测算,服务半径可适当大于国家标准,但不宜超过国家标准的50%。
    2.2.6 综合分析区域气候、通风、降水等条件,利用地形朝向合理组织场地通风,为城镇居民创造舒适生活环境。
    2.2.7 山地建设项目排水系统规划需从实际出发,结合山地防洪、排涝的需要,统一进行规划设计。在建设用地外围,合理设置截洪沟。
    2.2.8 在已有传统地域文化特征的区域内,规划建设应尊重当地的文化传统,项目规划应有机融入到其空间特征及建筑地域文化中。
    2.2.9 项目规划在满足消防、日照、采光、通风等要求的同时,应集约利用土地。
2.3 生态建设
    2.3.1 项目建设前应有自然生态保护的相关评估,编制生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对项目用地及周边区域进行“用地适宜性评价”,划定“生态风貌恢复区、生态风貌整治区、生态风貌保护区”。建设项目地块内划定“适宜建设用地”、“限制建设用地”和“禁止建设用地”,确保合理利用土地和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2.3.2 不适宜建设的山体、冲沟、山脊汇水区、沿河流的带状区域以及难以利用的自然空间可利用作为生态调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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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山地城镇建筑设计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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