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 消防设计


5.1 设计原则
    5.1.1 建于山地地形上的民用建筑应根据本导则进行建筑分类,分类确定后,其余按照国家规范执行。
    5.1.2 山地建筑据其地形条件和建筑形式可以分为直立式和退台式两大类。
    5.1.3 以坡底场地为室外地面,与坡底场地相连通的楼层称坡底层;以坡顶场地为室外地面,与坡顶场地连通的楼层称为坡顶层;在坡底层与坡顶层之间的楼层称为吊层,与中间台地相连通的楼层称为吊层接地层。
5.2 消防道路和扑救场地
    5.2.1 山地建筑周围应为消防施救提供外部条件。
    5.2.2山地建筑周围应按下列要求布置消防车道:
    1 当建筑的上段为高层建筑时,坡顶层的室外设计地面应设置消防车道和消防扑救场地;当建筑的上段为多层建筑时,坡顶层的室外设计地面宜设置消防车道和消防扑救场地;
    2 当建筑的吊层部分为高层建筑时,坡底层的室外设计地面应设置消防车道和消防扑救场地;当建筑的吊层部分为多层建筑时,坡底层的室外设计地面宜设置消防车道和消防扑救场地;
    3 当建筑按其建筑总高度划分为高层建筑时,应在坡顶层或坡底层的室外设计地面设置消防车道和消防扑救场地;
    4 以顺坡形成的台地为地基,建筑形体上下呈退台状的山地建筑,退台式山地建筑当顺坡水平长度超过100m时,除满足上述条件,还应沿等高线方向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5.2.3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5m;
    2 消防车道坡度不宜大于8.0%,确因场地坡度较大,最大坡度不应大于12.0%,其中8.0%、9.0%、10.0%、11.0%、12.0%对应的最大坡长分别为400m、300m、200m、150m、100m,以上最大坡度最小坡长不应小于60m。当纵坡大于8.0%时,应设置相应的缓坡段及相应的地面防滑等安全防护措施;
    3 多雪严寒地区的消防车道坡度不应大于8.0%;
    4 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5.0m×15.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应小于18.0m×18.0m。
    5.2.4 消防扑救场地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消防扑救场地,消防扑救场地或作为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和回车的要求,并能承受消防车的荷载;
    2 消防扑救场地距离建筑外墙不应小于5.0m,且不应大于15.0m,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0m和8.0m;
    3 高层建筑的消防扑救场地不应小于其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的长度;
    4 消防扑救场地坡度宜小于3.0%,困难情况下不应大于5.0%;
    5 建筑物与消防扑救场地相对应范围内,必须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出入口。该对应范围内建筑物每层均应设置提供消防人员进入的开启外窗,窗口净尺寸0.8m×1.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
    6 用作消防车道或消防扑救场地的建筑屋面和平台,其荷载、耐火极限等应满足相应规范及构造要求。
5.3 建筑分类和防火设计
    5.3.1 山地建筑按其使用性质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
    5.3.2 山地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按建筑总高度确定的建筑分类确定。
    5.3.3 山地建筑应按其使用性质设置分段界面。防火设计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上、下段建筑高度进行分段设计。
    5.3.4 当山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相同时,分段界面为坡顶层的楼板。其建筑总高度、上段建筑高度、下段建筑高度及吊层建筑高度的确定如图1所示。
图示1
    5.3.5 当山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不相同时,分段界面为区分不同使用性质楼层的楼板。其建筑总高度、上段建筑高度、下段建筑高度及吊层建筑高度按下列情况确定:
    1 当下段建筑与上段建筑分段界面在坡顶层或坡顶层以上时,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到坡屋面檐口或平屋面面层的高度为上段建筑高度;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到下段建筑与上段建筑分段界面的楼板面层的高度为下段建筑高度;如图2所示。
    2 当下段建筑与上段建筑分段界面在坡顶层以下时,分段界面楼板面层到坡屋面檐口或到平屋面面层的高度为上段建筑高度;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到分段界面楼板面层的高度为下段建筑高度,如图2所示。
图示2
    5.3.6 山地建筑的上、下段分别按其建筑高度及使用性质进行分类,并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山地建筑分类
    5.3.7 当下段建筑分类低于上段建筑分类时,下段建筑按上段建筑分类和下段建筑自身使用性质确定其分类:
    1 下段建筑按规范确定为多层住宅或二类高层住宅,上段建筑为一类高层住宅时,下段建筑应按一类高层住宅设计;
    2 下段建筑按规范确定为多层住宅,上段建筑为二类高层住宅时,则下段建筑应按二类高层住宅设计;
    3 下段建筑按规范确定为二类高层公共建筑,上段建筑为一类高层住宅或公共建筑时,则下段建筑应按一类高层公共建筑设计;
    4 下段建筑按规范确定为多层公共建筑,上段建筑为高层住宅或公共建筑时,则下段建筑应按高层建筑的裙房设计。
    5.3.8 当上、下段建筑分类建筑类别相同或高于上段建筑分类时,按各自建筑类别进行防火设计。
5.4 防火分区
    5.4.1 山地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的规定。
    5.4.2 吊层建筑的防火分区应按地下建筑的有关规定划分,当一个防火分区的周边临空长度超过该防火分区周长的一半时,该防火分区可按地上建筑确定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5.4.3 一、二级耐火等级山地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机械排烟系统且内部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层山地建筑的坡顶层或坡底层设有灭火救援场地,并设有满足首层安全疏散规定的直通室外安全出口,该坡顶层或坡底层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
    2 坡顶层和坡底层均设有灭火救援场地的多层山地建筑,并在坡顶层、坡底层及吊层接地层均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吊层接地层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
    3 高层山地建筑(包括吊层)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地下部分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
5.5 安全疏散和楼梯设置
    5.5.1 山地建筑的安全出口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除吊层高度不超过10m的坡底层外,山地建筑的坡底层、坡顶层应设置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
    2 上段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在坡顶层设置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当上段建筑的吊层高度超过10m时,应在其吊层最下层设置通向该层接地层室外设计地面的安全出口或在坡底层设置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
    3 下段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在坡底层设置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当分段界面位于坡顶室外设计地面之上时,下段建筑还应在坡顶层设置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当只在坡顶层设置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时,下段建筑吊层高度不应超过10m。
    5.5.2 设置避难层的山地建筑,其消防扑救场地至第一个避难层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应大于45m。
    5.5.3 当坡顶层或吊层接地层的对外安全出口直通天桥时,天桥的净宽不应小于3m。
    5.5.4 上、下段建筑使用性质相同建筑,其上、下段可共用疏散楼梯间,上、下段建筑使用性质不同的山地建筑,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其疏散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上、下段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各自独立;
   2 上段疏散楼梯间须穿越下段楼层进入地下车库、设备用房层或通过坡底层直通室外时,该楼梯间在下段部分的墙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分分隔,且不应开设通向下段楼层的门、窗、洞口;
   3 下段疏散楼梯间须穿越上段楼层通过坡顶层、上段的吊层接地层直通室外时,该楼梯间在上段部分的墙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分分隔,且不应开设通向上段楼层的门、窗、洞口。
   5.5.5 当疏散楼梯间在不同楼层的位置必须改变时,应设置转换通道,并必须保证疏散路线简捷通畅且不得有任何妨碍疏散通行的设施和物体。转换通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除开向楼梯间和公共走道的乙级防火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转换通道内应有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5.5.6 经各段屋面转换的室外疏散楼梯及屋面除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通道净宽不小应于通向屋面的疏散楼梯总宽度且不应小于3.00m;
   2 疏散路线应连续顺畅,屋面上的疏散通道内不应有任何妨碍疏散通行的设施和物体;
   3 除高于屋面2.40m的不燃烧体管井外,距离疏散通道6.00m内不应开设天窗和洞口。
   5.5.7 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山地建筑的上下段分别设置疏散楼梯间时,上下段的疏散楼梯间形式可分别按各自的建筑高度确定;
   2 山地建筑的上下段共用疏散楼梯间时,疏散楼梯间形式应按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
   3 退台式山地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可采用位于屋面的室外楼梯,但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中室外疏散楼梯的规定。
5.6 消防电梯
    5.6.1 山地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的规定。
    5.6.2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有消防扑救场坡顶层、坡底层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5.6.3 设有消防电梯的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相同时,可共用消防电梯;上、下段使用性质不同时,应分别设置消防电梯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上段建筑消防电梯应在下段建筑有消防扑救场的坡底层及可通达消防车的吊层接地层停靠,可在下段建筑中的设备层、车库层停靠;
    2 其穿越下段其它楼层的井道应为防火墙,设置在下段楼层的电梯检修口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6.4 设有消防电梯的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不同时,其客用电梯应分别设置。其上段建筑的客用电梯需通达坡底层和地下车库时,电梯井道不应开设通向下段建筑其它楼层的门洞,在坡底层和地下车库应按消防电梯前室的要求设置前室或电梯厅。
5.7 耐火等级与构造
    5.7.1 山地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按建筑总高度确定的建筑分类来确定其耐火等级;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二类高层建筑及多层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多层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国家规范相关要求。
    5.7.2 山地建筑分段界面处的楼板和退台式山地建筑台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2.50h,其下一层外墙开设门、窗、洞口部位的上沿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20m、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窗槛墙,或在开口部位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2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挑檐。除电梯井外,分段界面层的设备竖井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
    5.7.3 分段界面的楼板不应开设中庭、自动扶梯等任何形式的洞口。
    5.7.4 用作消防车道或消防扑救场地的建筑屋面和平台,其结构梁板应采用整体现浇结构体系,梁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柱和承重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50h,并应满足相应消防车满载时的荷载要求。
    5.7.5 天桥作为山地建筑与坡顶场地或吊层台地的连接设施,须满足人员出入疏散要求。天桥宜采用整体现浇结构,不得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空心板作连接结构。当采用整体装配式结构时,其梁(板)与建筑结构应有可靠连接。天桥的梁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柱和承重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云南省山地城镇建筑设计导则(试行)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手机APP下载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