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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设备设计
7.1 给排水设计
7.1.1 供排水系统应按照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城镇发展规划及当地的供排水条件合理设计。
7.1.2 建筑给水应充分利用市政管网压力,直接供水。无法直接供水的,应合理确定提升泵房的位置及高程,降低能耗。
7.1.3 建筑的给水系统应根据地形高差、建筑高度、建筑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节约供水、能耗等因素,合理确定竖向供水分区。
7.1.4 生活用水调节构筑物及二次加压供水设施不得建设在地质危险区域,且应做好卫生防护措施。
7.1.5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供水竖向分区的要求,每个分区宜采用环状管网供水。
7.1.6 排水管道的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坡度,合理减小排水管管径。在大坡度区域应采用消能措施降低流速,防止管道冲刷损坏。
7.1.7 山地建设项目需考虑建设区域的防洪设计,设计标准应与当地城镇防洪标准相一致。
7.1.8 山地建设项目宜配套设置雨水利用、再生水处理及回用设施。
7.1.9 山地建设项目的雨水利用应以雨水收集回用、雨水入渗、调蓄排放为重点,雨水利用的设施宜结合景观水体或天然水体设置。
7.1.10 合理布置消防水池,尽量利用地形高差重力供应消防用水。
7.1.11 当生活用水量大于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与生活用水可合用水池,且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合用水池中储水应能在48h内得到更新。
7.1.12 当设有再生水回用设施时,可考虑再生水池与消防水池合建,充分利用水资源,且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合用水池中储水应能在96h内得到更新。
7.1.13 中水处理站设置应充分利用地形高差,降低能耗。对于不需要对污水全部进行处理的项目,宜按中水处理回用规模来决定中水处理站的位置,全重力自流进行处理。处理好的中水自流供低区使用,只对高区用水进行加压。
7.1.14 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应根据当地的气候等自然条件优先采用太阳能、地热、空气能等热源。
7.2 暖通设计
7.1.1 供排水系统应按照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城镇发展规划及当地的供排水条件合理设计。
7.1.2 建筑给水应充分利用市政管网压力,直接供水。无法直接供水的,应合理确定提升泵房的位置及高程,降低能耗。
7.1.3 建筑的给水系统应根据地形高差、建筑高度、建筑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节约供水、能耗等因素,合理确定竖向供水分区。
7.1.4 生活用水调节构筑物及二次加压供水设施不得建设在地质危险区域,且应做好卫生防护措施。
7.1.5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供水竖向分区的要求,每个分区宜采用环状管网供水。
7.1.6 排水管道的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坡度,合理减小排水管管径。在大坡度区域应采用消能措施降低流速,防止管道冲刷损坏。
7.1.7 山地建设项目需考虑建设区域的防洪设计,设计标准应与当地城镇防洪标准相一致。
7.1.8 山地建设项目宜配套设置雨水利用、再生水处理及回用设施。
7.1.9 山地建设项目的雨水利用应以雨水收集回用、雨水入渗、调蓄排放为重点,雨水利用的设施宜结合景观水体或天然水体设置。
7.1.10 合理布置消防水池,尽量利用地形高差重力供应消防用水。
7.1.11 当生活用水量大于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与生活用水可合用水池,且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合用水池中储水应能在48h内得到更新。
7.1.12 当设有再生水回用设施时,可考虑再生水池与消防水池合建,充分利用水资源,且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合用水池中储水应能在96h内得到更新。
7.1.13 中水处理站设置应充分利用地形高差,降低能耗。对于不需要对污水全部进行处理的项目,宜按中水处理回用规模来决定中水处理站的位置,全重力自流进行处理。处理好的中水自流供低区使用,只对高区用水进行加压。
7.1.14 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应根据当地的气候等自然条件优先采用太阳能、地热、空气能等热源。
7.2 暖通设计
7.2.1 通风设计
1 厨房、无外窗的卫生间应有排风、排气设施,厨房、卫生间排气系统宜竖向设置,高空排放,排气井道宜采用具有防止回流设施的成品预置烟气道;
2 对于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地下汽车库应结合地形地貌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排烟方式,当自然通风排烟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排烟系统,但应尽量利用建筑的室外高差设置自然补风窗,机械排风排烟系统风量可按3米高度体积计算换气次数;
3 地下设备用房应结合室外高差优先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4 柴油发电机房及储油间应设机械排风,柴油发电机房排风宜采用发电机自带排热通风设备,储油间排风量应按≥5次/h确定。补风宜采用自然补风;
5 配套商业用房宜采用自然通风,餐饮商业用房应预留排油烟管道,使厨房油烟通过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国家相应排放标准后能够高空或直接排放。
6 山地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按本导则5.4.3规定划分防火分区时,无论其是否具备自然排烟条件,均应设机械排烟系统。
7.2.2 空调、采暖设计
1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和等于25℃的地区,地上建筑宜设空调系统,住宅建筑可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位置和条件;
2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90天的地区,宜设置采暖设施;
3 采暖系统应结合当地的能源政策、能源结构及环保等要求进行设计。已有城市供热管网的、且项目建设在城市供热管网规划范围内,应作采暖系统设计。无城市供热管网的,在条件允许时,宜优先使用太阳能采暖系统。
7.3电气设计
7.3.1 山地建筑的坡顶层、坡底层、吊层接地层与室外台地相连接的疏散走道和墙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7.3.2 供配电系统应按照建筑的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设计。供配电设备应选用适合当地海拔高度的产品。
7.3.3 室外供电线路敷设宜优先采用电缆排管敷设的方式,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也可采用其它方式敷设。1 厨房、无外窗的卫生间应有排风、排气设施,厨房、卫生间排气系统宜竖向设置,高空排放,排气井道宜采用具有防止回流设施的成品预置烟气道;
2 对于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地下汽车库应结合地形地貌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排烟方式,当自然通风排烟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排烟系统,但应尽量利用建筑的室外高差设置自然补风窗,机械排风排烟系统风量可按3米高度体积计算换气次数;
3 地下设备用房应结合室外高差优先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4 柴油发电机房及储油间应设机械排风,柴油发电机房排风宜采用发电机自带排热通风设备,储油间排风量应按≥5次/h确定。补风宜采用自然补风;
5 配套商业用房宜采用自然通风,餐饮商业用房应预留排油烟管道,使厨房油烟通过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国家相应排放标准后能够高空或直接排放。
6 山地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按本导则5.4.3规定划分防火分区时,无论其是否具备自然排烟条件,均应设机械排烟系统。
7.2.2 空调、采暖设计
1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和等于25℃的地区,地上建筑宜设空调系统,住宅建筑可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位置和条件;
2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90天的地区,宜设置采暖设施;
3 采暖系统应结合当地的能源政策、能源结构及环保等要求进行设计。已有城市供热管网的、且项目建设在城市供热管网规划范围内,应作采暖系统设计。无城市供热管网的,在条件允许时,宜优先使用太阳能采暖系统。
7.3电气设计
7.3.1 山地建筑的坡顶层、坡底层、吊层接地层与室外台地相连接的疏散走道和墙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7.3.2 供配电系统应按照建筑的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设计。供配电设备应选用适合当地海拔高度的产品。
7.3.4 室外信息系统线路敷设宜优先采用多联管敷设的方式,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系统,可采用多联管和圆管相结合敷设或其它方式敷设。
7.3.5 室外电气线路穿越挡土墙时,应采取避免管线直接承受挡土墙重量的措施。
7.3.6 道路、庭院照明灯具的风格应与建筑景观和室外环境相协调。
7.3.7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中,山地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应考虑建筑室外地面边坡的影响,并结合滚球半径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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