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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建立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设置明显的提示标识,落实特殊防范和重点管控措施,纳入防火巡查检查重点对象。
第三十四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餐饮场所的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餐饮场所宜集中布置在同一楼层或同一楼层的集中区域;
    2.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
    3. 餐饮场所使用天然气作燃料时,应当采用管道供气。设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或座位数大于75座的餐饮场所不得使用燃气;
    4. 不得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开放式食品加工区应当采用电加热设施;
    5. 厨房区域应当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6. 厨房内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7. 炉灶、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当采取隔热或散热等防火措施;
    8. 厨房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厨房的油烟管道应当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9. 餐饮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当关闭燃气设备的供气阀门。
第三十五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其他重点部位的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儿童活动场所,包括儿童培训机构和设有儿童活动功能的餐饮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或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
    2. 电影院在电影放映前,应当播放消防宣传片,告知观众防火注意事项、火灾逃生知识和路线;
    3. 宾馆的客房内应当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客房内应当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客房内的窗帘和地毯应当采用阻燃制品;
    4. 仓储场所不得采用金属夹芯板搭建,内部不得设置员工宿舍,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核对物品种类和性质,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对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堆距的“五距”要求;
    5. 展厅内布展时用于搭建和装修展台的材料均应采用不燃和难燃材料,确需使用的少量可燃材料,应当进行阻燃处理;
    6. 汽车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增加停车数,汽车坡道上不得停车,汽车出入口设置的电动起降杆,应当具有断电自动开启功能;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设置应当符合《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的相关规定;
    7. 配电室内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电柜、配电箱应当有区别于其他配电装置的明显标识,配电室工作人员应当能正确区分消防配电和其他民用配电线路,确保火灾情况下消防配电线路正常供电;
    8. 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制冷机房、空调机房、油浸变压器室的防火分隔不得被破坏,其内部设置的防爆型灯具、火灾报警装置、事故排风机、通风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应当保持完好有效;
    9. 燃油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内设置的储油间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立方米;燃气锅炉房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并能够联动控制锅炉房燃烧器上的燃气速断阀、供气管道的紧急切断阀和通风换气装置;
    10. 柴油发电机房内的柴油发电机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每月至少启动试验一次,确保应急情况下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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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 应急消〔2019〕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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