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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消防档案管理


第七十九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当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等要求。
第八十条 消防档案管理应当至少符合下列要求:
    1.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应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2.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3. 消防档案的内容应当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4. 消防档案应当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并按年度进行分类归档。
第八十一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筑的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2.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及采用的相关技术措施等材料;
    3. 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相关资料;
    4. 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5. 相关消防安全责任书和租赁合同;
    6.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7. 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情况;
    8.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自防自救力量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9. 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10.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11.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八十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 消防安全例会记录或决定;
    2.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及各类文件、通知等要求;
    3.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维修保养的记录以及委托检测和维修保养的合同;
    4. 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5.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6.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7. 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8.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9.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10. 火灾情况记录;
    11.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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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 应急消〔2019〕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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