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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消防控制室管理
第四十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对接收到的火灾报警信号应当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如果确认发生火灾,应当立即检查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是否处于自动控制状态,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应当随时检查消防控制室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做好消防控制室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对不能及时排除的故障应当及时向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以下知识和技能:
1. 建筑基本情况(包括建筑类别、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建筑平面布局和功能分布、建筑内单位数量);
2. 消防设施设置情况(包括设施种类、分布位置、消防水泵房和柴油发电机房等重要功能用房设置位置、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安装位置等);
3. 消防控制室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应急广播、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消防电话等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
4. 火警、故障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
5.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填写要求。
第四十二条 禁止对消防控制室报警控制设备的喇叭、蜂鸣器等声光报警器件进行遮蔽、堵塞、断线、旁路等操作,确保警示器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禁止将消防控制室的消防电话、消防应急广播、消防记录打印机等设备挪作他用。消防图形显示装置中专用于报警显示的计算机,严禁安装其他无关软件。
第四十三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存放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同时存放一套符合本规则第十五章规定的完整消防档案。
第四十四条 消防控制室内应当配备有关消防设备用房、通往屋顶和地下室等消防设施的通道门锁钥匙,防火卷帘按钮钥匙,消防电源、控制箱(柜)、开关专用钥匙,并分类标志悬挂;置备手提插孔消防电话、安全工作帽、手持扩音器、充电手电筒、对讲机等消防专用工具、器材。
消防控制室内不得存放与消防控制室值班无关的物品,应当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与商户之间应当建立双向的信息联络沟通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及时响应。设有多个消防控制室的商业综合体,各消防控制室之间应当建立可靠、快捷的信息传达联络机制。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对接收到的火灾报警信号应当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如果确认发生火灾,应当立即检查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是否处于自动控制状态,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应当随时检查消防控制室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做好消防控制室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对不能及时排除的故障应当及时向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以下知识和技能:
1. 建筑基本情况(包括建筑类别、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建筑平面布局和功能分布、建筑内单位数量);
2. 消防设施设置情况(包括设施种类、分布位置、消防水泵房和柴油发电机房等重要功能用房设置位置、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安装位置等);
3. 消防控制室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应急广播、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消防电话等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
4. 火警、故障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
5.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填写要求。
第四十二条 禁止对消防控制室报警控制设备的喇叭、蜂鸣器等声光报警器件进行遮蔽、堵塞、断线、旁路等操作,确保警示器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禁止将消防控制室的消防电话、消防应急广播、消防记录打印机等设备挪作他用。消防图形显示装置中专用于报警显示的计算机,严禁安装其他无关软件。
第四十三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存放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同时存放一套符合本规则第十五章规定的完整消防档案。
第四十四条 消防控制室内应当配备有关消防设备用房、通往屋顶和地下室等消防设施的通道门锁钥匙,防火卷帘按钮钥匙,消防电源、控制箱(柜)、开关专用钥匙,并分类标志悬挂;置备手提插孔消防电话、安全工作帽、手持扩音器、充电手电筒、对讲机等消防专用工具、器材。
消防控制室内不得存放与消防控制室值班无关的物品,应当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与商户之间应当建立双向的信息联络沟通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及时响应。设有多个消防控制室的商业综合体,各消防控制室之间应当建立可靠、快捷的信息传达联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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