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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以及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 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执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
电工应当熟练掌握确保消防电源正常工作的操作和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技能。
第四十八条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2.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在建筑主要出入口和作业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公示;
3. 动火作业现场应当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作业后应当到现场复查,确保无遗留火种;
4. 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当采用不燃材料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分隔;
5. 建筑内严禁吸烟、烧香、使用明火照明,演出、放映场所不得使用明火进行表演或燃放焰火。
第四十九条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和安全标准的要求;
2.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按国家现行标准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
3. 电热汀取暖器、暖风机、对流式电暖气、电热膜取暖器等电气取暖设备的配电回路应当设置与电气取暖设备匹配的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4. 电源插座、照明开关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5. 靠近可燃物的电器,应当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6. 各种灯具距离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米;
7. 应当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设备,严禁超负荷运行;
8. 电气线路故障,应当及时停用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9. 每日营业结束时,应当切断营业场所内的非必要电源。
第四十七条 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执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
电工应当熟练掌握确保消防电源正常工作的操作和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技能。
第四十八条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2.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在建筑主要出入口和作业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公示;
3. 动火作业现场应当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作业后应当到现场复查,确保无遗留火种;
4. 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当采用不燃材料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分隔;
5. 建筑内严禁吸烟、烧香、使用明火照明,演出、放映场所不得使用明火进行表演或燃放焰火。
第四十九条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和安全标准的要求;
2.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按国家现行标准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
3. 电热汀取暖器、暖风机、对流式电暖气、电热膜取暖器等电气取暖设备的配电回路应当设置与电气取暖设备匹配的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4. 电源插座、照明开关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5. 靠近可燃物的电器,应当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6. 各种灯具距离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米;
7. 应当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设备,严禁超负荷运行;
8. 电气线路故障,应当及时停用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9. 每日营业结束时,应当切断营业场所内的非必要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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