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4.2 调试准备
4.2.1 系统调试前,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对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进行查验,并应按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对系统的线路进行检查。
4.2.2 系统调试前,应对系统部件进行地址设置及地址注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现场部件进行地址编码设置,一个独立的识别地址只能对应一个现场部件;
2 与模块连接的火灾警报器、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报警阀、排烟口、排烟阀等现场部件的地址编号应与连接模块的地址编号一致;
3 控制器、监控器、消防电话总机及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等控制类设备应对配接的现场部件进行地址注册,并应按现场部件的地址编号及具体设置部位录入部件的地址注释信息;
4 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填写系统部件设置情况记录。
4.2.3 系统调试前,应对控制类设备进行联动编程,对控制类设备手动控制单元控制按钮或按键进行编码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照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控制类设备的联动编程,并录入控制类设备中;
2 对于预设联动编程的控制类设备,应核查控制逻辑和控制时序是否符合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
3 应按照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消防联动控制器手动控制单元控制按钮、按键的编码设置;
4 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填写控制类设备联动编程、手动控制单元编码设置记录。
4.2.4 对系统中的控制与显示类设备应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
4.2.2 系统调试前,应对系统部件进行地址设置及地址注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现场部件进行地址编码设置,一个独立的识别地址只能对应一个现场部件;
2 与模块连接的火灾警报器、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报警阀、排烟口、排烟阀等现场部件的地址编号应与连接模块的地址编号一致;
3 控制器、监控器、消防电话总机及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等控制类设备应对配接的现场部件进行地址注册,并应按现场部件的地址编号及具体设置部位录入部件的地址注释信息;
4 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填写系统部件设置情况记录。
4.2.3 系统调试前,应对控制类设备进行联动编程,对控制类设备手动控制单元控制按钮或按键进行编码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照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控制类设备的联动编程,并录入控制类设备中;
2 对于预设联动编程的控制类设备,应核查控制逻辑和控制时序是否符合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
3 应按照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消防联动控制器手动控制单元控制按钮、按键的编码设置;
4 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填写控制类设备联动编程、手动控制单元编码设置记录。
4.2.4 对系统中的控制与显示类设备应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
条文说明
4.2.1 本条规定了调试前应对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和备品备件等进行查验。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对错线、开路、虚焊、短路、绝缘电阻小于20MΩ等问题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进行整改,否则将影响调试。
从实际应用情况看,有的企业发货出现差错时有发生,特别是备品备件和技术资料不齐全,给调试和正常运行都带来了困难,甚至影响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可靠性。所以,按本条规定备品备件和技术资料应备齐。
本条还规定了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外部线路的检查,这是因为几乎没有一个工程不出现接线错误,这种错误往往会造成严重后果。另外,有很多工程由于施工中对外部线路接头未按规定进行操作或导线划伤等原因造成绝缘电阻小于20MΩ,本条也规定了应对其进行处理。应该注意的是,在查线过程中一定要按厂家的说明,使用合适的工具、合理的方法,避免底座或探测器等设备元器件的损坏。
4.2.2 带有地址编码的火灾警报器应进行地址设置,无地址编码的现场部件地址与配接的模块地址相符。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占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总线地址的应与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一起进行地址设置,不占用总线地址的应单独进行地址设置。地址注释信息应能准确描述现场部件的设置部位。
4.2.4 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3.2.1条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做了具体规定。不论选用哪一种系统,按本条规定都应按照消防设备产品说明书要求,单机通电后才能接入系统。这样做可以避免单机工作不正常时影响系统中的其他设备。
从实际应用情况看,有的企业发货出现差错时有发生,特别是备品备件和技术资料不齐全,给调试和正常运行都带来了困难,甚至影响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可靠性。所以,按本条规定备品备件和技术资料应备齐。
本条还规定了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外部线路的检查,这是因为几乎没有一个工程不出现接线错误,这种错误往往会造成严重后果。另外,有很多工程由于施工中对外部线路接头未按规定进行操作或导线划伤等原因造成绝缘电阻小于20MΩ,本条也规定了应对其进行处理。应该注意的是,在查线过程中一定要按厂家的说明,使用合适的工具、合理的方法,避免底座或探测器等设备元器件的损坏。
4.2.2 带有地址编码的火灾警报器应进行地址设置,无地址编码的现场部件地址与配接的模块地址相符。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占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总线地址的应与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一起进行地址设置,不占用总线地址的应单独进行地址设置。地址注释信息应能准确描述现场部件的设置部位。
4.2.4 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3.2.1条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做了具体规定。不论选用哪一种系统,按本条规定都应按照消防设备产品说明书要求,单机通电后才能接入系统。这样做可以避免单机工作不正常时影响系统中的其他设备。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4.1 一般规定
- 下一节:4.3 火灾报警控制器及其现场部件调试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质量管理
- 2.2 材料、设备进场检查
- 3 施工
- 3.1 一般规定
- 3.2 布线
- 3.3 系统部件的安装
- 3.4 系统接地
- 4 系统调试
- 4.1 一般规定
- 4.2 调试准备
- 4.3 火灾报警控制器及其现场部件调试
- 4.4 家用火灾安全系统调试
- 4.5 消防联动控制器及其现场部件调试
- 4.6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调试
- 4.7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调试
- 4.8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
- 4.9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调试
- 4.10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调试
- 4.11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传输设备调试
- 4.12 火灾警报、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调试
- 4.13 防火卷帘系统调试
- 4.14 防火门监控系统调试
- 4.15 气体、干粉灭火系统调试
- 4.1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调试
- 4.17 消火栓系统调试
- 4.18 防排烟系统调试
- 4.1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调试
- 4.20 电梯、非消防电源等相关系统联动控制调试
- 4.21 系统整体联动控制功能调试
- 5 系统检测与验收
- 6 系统运行维护
- 附录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 附录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 附录C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材料、设备、配件进场检查和安装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 附录D 系统部件现场设置情况、控制类设备联动编程、消防联动控制器手动控制单元...
- 附录E 系统调试、工程检测、工程验收记录
- 附录F 系统日常巡查记录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