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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调试
I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调试
4.9.1 应将任一备调总线回路的传感器与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相连接,接通电源,使监控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9.2 对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监控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 28184 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消防设备电源工作状态实时显示功能。
3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4 故障报警功能:
1)备用电源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2)配接部件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5 消音功能。
6 消防设备电源故障报警功能。
7 复位功能。
4.9.3 应依次将其他回路的传感器与监控器相连接,使监控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备电工作状态下,按本标准第4.9.2条第4款第2项、第6款、第7款的规定,对监控器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监控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 28184 的规定。
4.9.2 对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监控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 28184 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消防设备电源工作状态实时显示功能。
3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4 故障报警功能:
1)备用电源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2)配接部件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5 消音功能。
6 消防设备电源故障报警功能。
7 复位功能。
4.9.3 应依次将其他回路的传感器与监控器相连接,使监控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备电工作状态下,按本标准第4.9.2条第4款第2项、第6款、第7款的规定,对监控器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监控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 28184 的规定。
Ⅱ 传感器调试
4.9.4 应对传感器的消防设备电源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传感器的消防设备电源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切断被监控消防设备的供电电源;
2 监控器的消防设备电源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1 应切断被监控消防设备的供电电源;
2 监控器的消防设备电源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Ⅰ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调试
4.9.2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由消防电源监控器、电压传感器、电流传感器等设备组成,对消防设备电源进行24小时监测,当各类为消防设备供电的交流或直流电源(包括主、备电)发生过压、欠压、缺相、过流、中断供电等故障时,消防电源监控器实时显示电压、电流值及故障点位置,同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记录故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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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质量管理
- 2.2 材料、设备进场检查
- 3 施工
- 3.1 一般规定
- 3.2 布线
- 3.3 系统部件的安装
- 3.4 系统接地
- 4 系统调试
- 4.1 一般规定
- 4.2 调试准备
- 4.3 火灾报警控制器及其现场部件调试
- 4.4 家用火灾安全系统调试
- 4.5 消防联动控制器及其现场部件调试
- 4.6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调试
- 4.7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调试
- 4.8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
- 4.9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调试
- 4.10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调试
- 4.11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传输设备调试
- 4.12 火灾警报、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调试
- 4.13 防火卷帘系统调试
- 4.14 防火门监控系统调试
- 4.15 气体、干粉灭火系统调试
- 4.1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调试
- 4.17 消火栓系统调试
- 4.18 防排烟系统调试
- 4.1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调试
- 4.20 电梯、非消防电源等相关系统联动控制调试
- 4.21 系统整体联动控制功能调试
- 5 系统检测与验收
- 6 系统运行维护
- 附录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 附录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 附录C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材料、设备、配件进场检查和安装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 附录D 系统部件现场设置情况、控制类设备联动编程、消防联动控制器手动控制单元...
- 附录E 系统调试、工程检测、工程验收记录
- 附录F 系统日常巡查记录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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