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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家用火灾安全系统调试


I控制中心监控设备调试
4.4.1 应切断控制中心监控设备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并将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等部件相连接后接通电源,使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4.2 应对控制中心监控设备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控制中心监控设备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火灾安全系统》GB 22370 的规定:
    1 操作级别;
    2 接收和显示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的功能;
    3 消音功能;
    4 复位功能。
Ⅱ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
4.4.3 应将任一个总线回路的家用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开关等部件与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后接通电源,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4.4 应对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火灾安全系统》GB 22370 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3 故障报警功能:
    1)备用电源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2)配接部件通信故障报警功能。
    4 火警优先功能。
    5 消音功能。
    6 二次报警功能。
    7 复位功能。
4.4.5 应依次将其他回路与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按本标准第4.4.4条第3款第2项、第4款、第7款的规定,对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火灾安全系统》GB 22370 的规定。
Ⅲ 家用安全系统现场部件调试
4.4.6 应对点型家用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家用感温火灾探测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复位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复位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使监测区域的烟雾浓度、温度达到探测器的报警设定阈值;
    2 探测器应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声报警信号的A计权声压级应在45dB~75dB之间,并应采用逐渐增大的方式,初始声压级不应大于45dB;
    3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Ⅰ 控制中心监控设备调试
4.4.2 本着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原则,针对不同的建筑管理等情况,将系统分为A类、B类、C类、D类四种类型:
    (1) A类系统可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家用火灾探测器、火灾声警报器、应急广播等设备组成;
    (2) B类系统可由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家用火灾探测器、火灾声警报器等设备组成;
    (3) C类系统可由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家用火灾探测器、火灾声警报器等设备组成;
    (4) D类系统可由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火灾声警报器等设备组成。
    各类系统的设计见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7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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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GB5016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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