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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柜式气体灭火装置
Cabinet gas fire extinguishing equipment
GB 16670-2006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6年3月1日
实施时间:2006年10月1日
 
    本标准第4章、第5章和第7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代替GB 16670-1996《柜式气体灭火装置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与GB 16670-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前言、第8章“标志、包装、运输、储存”、第9章“使用说明书编写要求”和附录;
    ——第2章取消了对“GB 795-1989”、“GB 796-1989”、“GB 4717-1993”和“GB 14106-1993”的引用,增加了“GB/T 8979”、“GB 9969.1”、“GA 61”和“GA 400”的引用;
    ——第3章取消了术语“控制器”、“(灭火剂贮存)容器组件”、“贮存压力”、“最大工作压力”和“最小工作压力”;
    ——原标准第4章取消;
    ——增加了型号编制;
    ——在表1中增加了“柜式七氟丙烷、氮气、氩气、三氟甲烷灭火装置”的参数要求,删去了“柜式卤代烷1211、1301灭火装置”的参数要求;
    ——增加了装置灭火性能的要求;
    ——增加了瓶组充装的灭火剂和充压气体的要求、瓶组的标志要求,取消了瓶组的强度要求;
    ——增加了容器、信号反馈部件、检漏部件、减压部件的要求和相应的试验方法;
    ——补充了容器阀的要求和相应的试验方法;
    ——对检验规则的内容进行了增补。
    本标准附录A~附录P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2)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四川威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连喜、高云升、董海斌、李习民、汪映标、周平、张君娜。
    本标准于1996年首次发布,本次为首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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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式气体灭火装置 GB1667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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