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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建(构)筑物


7.1.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配站内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建(构)筑物结构的安全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7.1.2 抗震设防烈度6度或6度以上地区,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建(构)筑物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
7.1.3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生产厂房及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耐火等级二级”的有关规定。
7.1.4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有爆炸危险甲、乙类生产厂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建筑物的门窗应向外开启。
7.1.5 天然气压缩机室宜为单层建筑,净高不宜低于4.0m。当压缩机的控制室毗邻压缩机室设置时,控制室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外,控制室与压缩机室之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用于观察设备运转时,应设置非燃烧材料密闭隔声的固定甲级防火窗。
7.1.6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加气柱、卸气柱附近应设置防撞柱(栏)。
7.1.7 压缩天然气设备的罩棚宜采用避免天然气积聚的结构形式。
7.1.8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控制室设计规范》HG/T 2050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1.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的要求规定。
7.1.2 本条规定的燃气设施应进行抗震设计的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等级与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的规定一致。
7.1.3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二级”的规定,是由站内生产介质天然气的易燃易爆性质决定的,用意是在事故状态下降低火灾的危害性和减小引发次生灾害的可能性。
7.1.5 压缩机设置在厂房内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压缩机室与控制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墙。但为了便于观察设备运转,本条规定可设置生产必须的非燃烧材料密闭隔声固定甲级防火窗,观察设备运转也可采用电视监控系统。
7.1.6 加气柱、卸气柱附近是车辆停靠、启动频繁的区域。根据实际运行经验,车辆控制的误操作极易造成加气设备损坏,进而引发泄漏事故,因此,本条规定设置防撞柱(栏)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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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GB51102-2016(替代《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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