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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自控
10.2.1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应设置自控系统,并宜作为燃气输配数据采集监控系统的远端站。自系统应包括工艺过程控制系统、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和紧急切断系统。
10.2.2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自控系统应采用不间断供电回路供电。
10.2.3 自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故障安全型设计。
2 操作模式应包括自动控制、半自动拧制、手动控制。
3 应具有针对全站和特定设备的紧急切断功能。
4 应对工艺控制参数、设备状态和报警信息等进行存储,并支持查询、打印输出和声光报警。
5 电路和接口的设计应具有通用性和兼容性,系统应具有可扩性。
6 软件和关键的硬件应采用冗余技术,系统应有自诊断功能。
7 远程通信网络配置应满足数据采集系统的统一要求,通信方式可利用城市公共数据通信网络。
10.2.4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临测和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管道天然气的进(出)站压力、温度、流量进行监测,并应具有记录、显示、报警功能,进站压力信号应与进站紧急切断阀连锁,实现超压自动切断。
2 应对脱水装置工作压力、温度、再生温度、再生压力、含水量进行监测,并应具有记录、显示、报警功能。
3 应对压缩机的天然气各级进、出口压力和温度、冷却水温度、油压、油温、电机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并应具有记录、显示、报警功能。
4 应对每个成组工作储气瓶组(储气井)的运行压力进行监测,并应具有记录、显示、报警功能。运行压力信号应与紧急切断阀连锁,实现超压自动切断。
5 应对加气、卸气气瓶车的压力、流量(累计、瞬时、车次)进行监测,并应具有记录、显示、报警功能。加气压力信号应与紧急切断阀连锁,实现超压自动切断。
6 应对各级调压后的压力、温度进行监控,并应具有记录、显示、报警功能;压力信号应与紧急切断阀连锁,实现超压自动切断。
7 应对天然气加热装置的进出口水温、水压进行监控,并应具有记录、显示、报警功能;出口水温宜与加热炉连锁,进行水温自动调控。
8 应对出站管道内天然气的加臭量进行监测,并应具有记录、显示功能;加臭设备控制器应与天然气流量信号连锁,实现加臭量的自动调控。
9 根据工艺控制要求,应能实现全站紧急切断。
10 紧急切断系统应只能手动复位。
10.2.5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生产、使用可燃气体的场所和有可燃气体产生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和《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的有关规定。
2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浓度应为天然气爆炸下限的20%(体积百分数)。
3 可燃气体探测器应采用固定式,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场所应配置声光报警器。
4 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守的监控室内,并应与自控系统连接。
10.2.6 紧急切断系统启动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气柱、卸气柱(卸气装置)紧急切断阀的启动装置应在就地和控制室设置,且可与全站紧急切断启动装置合并设置,三级以下的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宜与全站紧急切断启动装置合并设置。加气柱的紧急切断启动装置应同时连锁对应工作压缩机紧急停机。
2 独立或成组工作的固定式储气设施的紧急切断阀应在就地和控制室设置启动装置,并应同时联锁对应工作压缩机紧急停机。
3 每台压缩机的紧急停机启动装置应在就地和控制室设置。
4 进站天然气管道的紧急切断阀应在控制室设置启动装置。
5 全站紧急切断启动装置应在控制室、加气柱、卸气柱(卸气装置)设置。
10.2.7 自控系统的防雷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
10.2.2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自控系统应采用不间断供电回路供电。
10.2.3 自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故障安全型设计。
2 操作模式应包括自动控制、半自动拧制、手动控制。
3 应具有针对全站和特定设备的紧急切断功能。
4 应对工艺控制参数、设备状态和报警信息等进行存储,并支持查询、打印输出和声光报警。
5 电路和接口的设计应具有通用性和兼容性,系统应具有可扩性。
6 软件和关键的硬件应采用冗余技术,系统应有自诊断功能。
7 远程通信网络配置应满足数据采集系统的统一要求,通信方式可利用城市公共数据通信网络。
10.2.4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临测和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管道天然气的进(出)站压力、温度、流量进行监测,并应具有记录、显示、报警功能,进站压力信号应与进站紧急切断阀连锁,实现超压自动切断。
2 应对脱水装置工作压力、温度、再生温度、再生压力、含水量进行监测,并应具有记录、显示、报警功能。
3 应对压缩机的天然气各级进、出口压力和温度、冷却水温度、油压、油温、电机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并应具有记录、显示、报警功能。
4 应对每个成组工作储气瓶组(储气井)的运行压力进行监测,并应具有记录、显示、报警功能。运行压力信号应与紧急切断阀连锁,实现超压自动切断。
5 应对加气、卸气气瓶车的压力、流量(累计、瞬时、车次)进行监测,并应具有记录、显示、报警功能。加气压力信号应与紧急切断阀连锁,实现超压自动切断。
6 应对各级调压后的压力、温度进行监控,并应具有记录、显示、报警功能;压力信号应与紧急切断阀连锁,实现超压自动切断。
7 应对天然气加热装置的进出口水温、水压进行监控,并应具有记录、显示、报警功能;出口水温宜与加热炉连锁,进行水温自动调控。
8 应对出站管道内天然气的加臭量进行监测,并应具有记录、显示功能;加臭设备控制器应与天然气流量信号连锁,实现加臭量的自动调控。
9 根据工艺控制要求,应能实现全站紧急切断。
10 紧急切断系统应只能手动复位。
10.2.5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生产、使用可燃气体的场所和有可燃气体产生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和《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的有关规定。
2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浓度应为天然气爆炸下限的20%(体积百分数)。
3 可燃气体探测器应采用固定式,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场所应配置声光报警器。
4 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守的监控室内,并应与自控系统连接。
10.2.6 紧急切断系统启动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气柱、卸气柱(卸气装置)紧急切断阀的启动装置应在就地和控制室设置,且可与全站紧急切断启动装置合并设置,三级以下的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宜与全站紧急切断启动装置合并设置。加气柱的紧急切断启动装置应同时连锁对应工作压缩机紧急停机。
2 独立或成组工作的固定式储气设施的紧急切断阀应在就地和控制室设置启动装置,并应同时联锁对应工作压缩机紧急停机。
3 每台压缩机的紧急停机启动装置应在就地和控制室设置。
4 进站天然气管道的紧急切断阀应在控制室设置启动装置。
5 全站紧急切断启动装置应在控制室、加气柱、卸气柱(卸气装置)设置。
10.2.7 自控系统的防雷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2.1 工艺过程控制系统、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紧急切断系统是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自控系统构成的基本内容。与天然气输配管道相连接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对输配系统影响较大,宜作为数据采集监控系统的远端站对其运行状况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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