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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材料要求


6.2.1 油气化工码头主体结构应采用不燃材料。
6.2.2 工艺管道支架或支墩等构筑物应采用不燃材料。
6.2.3 处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码头工艺:管廊的承重钢结构,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覆盖耐火层的钢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2.0h。
条文说明
6.2.3 本条文中工艺主管廊是指码头区域工艺十管的钢结构支撑管架,不包含码头前沿分支管道的管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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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 JTS15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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