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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整车要求


4.2.1 驾驶室内应设置指示照明系统升降装置回收状态的信号装置,在升降装置未收回时移动车辆应有声光报警,报警声在驾驶员座位处应不低于80dB(A)。
4.2.2 主照明灯最大举升高度不低于15m的照明车应设置支腿。
4.2.3 车顶应设置照明灯具的固定托架。
4.2.4 照明车在完成GB7956.1-2014中5.1.8规定的防雨密封试验后,其照明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4.2.5 液压油箱附近明显位置处应设有告知用户所用液压油牌号、使用温度范围、容量、更换周期及更换液压油时应注意事项的标牌。液压油箱应设置指示箱内液压油液位和温度的装置。
4.2.6 应在操作人员可见处设置照明系统的文字或图示操作说明及警示说明。操作说明和警示说明应使用不同的颜色或不同大小的字体加以区分。操作说明内容应包含照明系统接地的方式,警示内容应包含“照明系统运转稳定后才能进行其他操作”和“注意高电压、高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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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 第16部分:照明消防车 GB7956.1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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