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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照明系统要求试验
5.4.1 一般要求试验
5.4.1.1 核对照明车所选用的照明系统的相关资料,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1.1的要求。
5.4.1.2 检查照明系统发电机(组)的额定功率值及控制柜的功率输出能力,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1.2的要求。
5.4.1.3 发电机(组)按额定工况运行,用声级计在距发电机(组)边缘水平距离1m、离地高度1.65m处测量噪声,测量时声级计置于“A”计权处,且环境噪声应低于被测噪声值至少10dB(A)。判断测得的结果是否符合4.4.1.3的要求。
5.4.1.4 发电机(组)启动5min后按照5.4.1.5的方法测试照明灯具的照度,关闭照明系统等待10min后再次启动,观察灯具照明情况,若照明灯组具有热启动功能,则关闭2min后再次启动,观察灯具照明情况,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1.4的要求。
5.4.1.5 主照明灯照度测试如下:
——试验条件:有足够大的平地或水泥地,测试时环境照度应不大于0.1lx;
——试验仪器:照度计、卷尺、角规、定位杆;
——试验步骤:按照图1在地面作各测试点标记;照明灯在原点,照射方向对准图中0°轴线,升降装置升至最高高度,调整照明灯方向,使其俯角为0°,启动照明系统,等照明灯具达到最大照度后,用照度计测试地面上各测试点的照度值,测试时照度计的感光面垂直地面向上,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1.5的要求。
——试验步骤:按照图1在地面作各测试点标记;照明灯在原点,照射方向对准图中0°轴线,升降装置升至最高高度,调整照明灯方向,使其俯角为0°,启动照明系统,等照明灯具达到最大照度后,用照度计测试地面上各测试点的照度值,测试时照度计的感光面垂直地面向上,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1.5的要求。
5.4.1.6 目测检查是否设置了辅助照明灯,在未开启主照明灯的情况下启动辅助照明灯,30s后按照5.4.1.5的方法测试辅助照明灯的照度,测试点见图2,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1.6的要求。
5.4.1.7 目测检查升降装置的动作情况,用卷尺测量照明系统的最大离地高度,用秒表测量展开时间,用角规和水平角度仪测量照明灯具的水平回转角、最小俯角、最大仰角,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1.7的要求。
5.4.1.8 升降装置升至最大高度后,测量其顶端到地面的高度,使升降装置处于静止状态,1h后再测量该高度,计算下滑量,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1.8的要求。
5.4.1.9 目测检查照明灯具的操作方式是否包括控制柜操作及遥控操作,检查使用任一种操作方式操作时,其他方式是否被锁,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1.9的要求。
5.4.1.8 升降装置升至最大高度后,测量其顶端到地面的高度,使升降装置处于静止状态,1h后再测量该高度,计算下滑量,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1.8的要求。
5.4.1.9 目测检查照明灯具的操作方式是否包括控制柜操作及遥控操作,检查使用任一种操作方式操作时,其他方式是否被锁,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1.9的要求。
5.4.1.10 用电源插头将市政供电和照明车相接,检查发电机(组)对照明系统供电、发电机(组)对外部设备供电和外来电源对照明系统供电互相切换的情况,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1.10的要求。
5.4.1.11 用相序指示器对电柜内的接线端子接线的相序进行检查,并目测检查各相导线颜色和排列方式,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1.11的要求。
5.4.1.12 目测检查控制柜所选用的插座型式,检查是否具有防水功能,并检查相关资料,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1.12的要求。
5.4.1.13 目测检查控制柜上设置的控制功能、供电功能、显示参数和测量仪表的精度,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1.13的要求。
5.4.2 安全要求试验
5.4.2.1 目测检查照明系统是否设置了短路保护、过载保护、漏电保护和接地装置,是否设有紧急切断按钮,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2.1的要求。
5.4.2.2 用绝缘测试仪测量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和电源接线端子与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2.2的要求。
5.4.2.3 用耐电压测试仪在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施加交流1500V±100V的电压,保持1min,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2.3的要求。
5.4.2.4 按照GB/T4208规定的方法对照明灯具和控制柜进行防护等级的试验,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2.4的要求。
5.4.2.5 照明系统升至最大高度,在升降装置顶部施加按照式(1)计算的水平拉力,10min后卸载,观察消防车辆是否倾翻、照明系统升降装置是否产生永久变形,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2.5的要求。
式中:
F——水平拉力,单位为牛顿(N);
S——灯盘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Wp——风压,单位为千克每平方米(kg/㎡),取51kg/㎡(标准状态下风速为28.4m/s,即10级风);
g——重力加速度,单位为米每二次方秒(m/s²),取9.8m/s²。
S——灯盘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Wp——风压,单位为千克每平方米(kg/㎡),取51kg/㎡(标准状态下风速为28.4m/s,即10级风);
g——重力加速度,单位为米每二次方秒(m/s²),取9.8m/s²。
5.4.3 可靠性试验
5.4.3.1 发电机(组)和照明灯具都在额定工况下连续工作12h,正常启动后,每隔1h,对下列运行参数进行测试并记录:发电机输出电压、电流、频率、功率、负载的功率因数、照明灯具功率,并记录添加燃油的时间,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3.1的要求。
5.4.3.2 照明系统的升降装置从行车状态升至最高点,照明灯按要求规定的水平回转角度和俯仰角度范围回转和俯仰一周后返回初始位置,升降装置再降落恢复至零位,完成上述动作为一个工作周期。连续进行100次工作周期,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3.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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