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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照明系统要求
4.4.1 一般要求
4.4.1.1 照明系统应符合GB26755-2011的要求。
4.4.1.2 发电机(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50kW,控制柜在保证自身正常工作要求外,外接输出功率和发电机(组)功率相匹配,且不应小于30kW。
4.4.1.3 照明系统的工作噪声不应大于90dB(A)。
4.4.1.4 主照明灯应能在发电机(组)启动成功后5min内达到4.4.1.5规定的照度,二次启动的间隔时间不应大于10min,具有热启动功能的照明灯组二次启动时间不应大于2min。
4.4.1.5 主照明灯具在距离30m~100m范围内各测试点照度均不应小于5lx。
4.4.1.6 照明系统应设置辅助照明灯,在未开启主照明灯的情况下启动辅助照明灯,30s后距离10m~30m范围内各测点照度均不应小于5lx。
4.4.1.7 照明系统的升降应平稳可靠,照明灯工作范围及运转时间应符合表1的要求。
4.4.1.8 照明系统的升降装置在达到最大高度后,1h的下滑量不应超过60mm。
4.4.1.9 照明灯具的动作应至少有控制柜操作及遥控装置操作两种方式,且各种操作方式应互锁。
4.4.1.10 控制柜切换装置应能可靠实施发电机(组)对照明系统供电、发电机(组)对外部设备供电和外来电源对照明系统供电等的互相切换。
4.4.1.11 控制柜导线相序排列应符合GB50149-2010中3.1.9的要求,导线颜色应符合GB50149-2010中3.1.10的要求。
4.4.1.12 控制柜选用的插座应采用工业插座,并具有防水功能,且符合GB/T11918.1的要求。
4.4.1.13 控制柜上的各电器测量仪表的精度等级不应低于2.5级。控制柜应至少有以下控制、供电功能和显示功能:
——电源总开关、启动、停机、紧急切断、照明灯运行;
——2个380V输出电源插座、3个220V输出电源插座;
——各相电压、各相电流、频率显示。
4.4.2 安全要求
4.4.2.1 照明系统应设有短路保护、过载保护、漏电保护及接地装置,并设有紧急切断按钮。
4.4.2.2 照明系统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及电源接线端子与地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00MΩ。
4.4.2.3 照明系统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经受1500V的耐压强度试验,不应发生击穿或闪烁现象。
4.4.2.4 照明灯具防护等级应满足GB/T4208中IP55的要求,控制柜防护等级应满足1P22的要求。
4.4.2.5 照明车在10级风工况条件下,车体不应侧翻,照明系统升降装置不应产生永久变形。
4.4.3 可靠性要求
4.4.3.1 发电机(组)、照明灯具在额定工况下连续运转12h,照明系统应工作正常。
4.4.3.2 照明系统连续进行100次工作周期,升降装置、俯仰回转机构应工作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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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整车要求
- 4.3 底盘改制要求
- 4.4 照明系统要求
- 4.5 仪器仪表要求
- 4.6 器材的摆放、固定和配备
- 4.7 警报灯具
- 4.8 随车文件、工具及易损件
- 4.9 标志
- 5 试验方法
- 5.1 基本要求试验
- 5.2 整车要求试验
- 5.3 底盘改制要求试验
- 5.4 照明系统要求试验
- 5.5 仪器仪表试验
- 5.6 器材的配备、摆放固定检查
- 5.7 警报灯具试验
- 5.8 随车文件、工具及易损件检查
- 5.9 标志检查
- 6 检验规则
- 6.1 检验分类
- 6.2 判定规则
- 7 包装、运输和贮存
- 7.1 包装
- 7.2 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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