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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型式试验


5.1 基本要求
    制造单位新设计或者设计变更的气瓶、气瓶阀门和气瓶爆破片均应当进行型式试验,未通过型式试验的气瓶、气瓶阀门和气瓶爆破片不得出厂。气瓶配置的气瓶阀门应当先进行气瓶阀门型式试验,通过后方可装配到气瓶上进行气瓶的型式试验。气瓶爆破片的型式试验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气瓶集束装置所装配的气瓶及安全附件、管路、阀门,也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进行型式试验,气瓶集束装置型式试验不包括集装框架的强度、刚度系列试验。
5.2 型式试验机构及型式试验人员
    气瓶、气瓶阀门和气瓶爆破片型式试验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的要求获得相应型式试验资质,在其核准项目范围内从事型式试验工作。
型式试验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型式试验工作。
5.3 型式试验工作程序
    型式试验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技术资料审查、抽样、试验、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等。
5.3.1 申请
    制造单位申请型式试验时,应当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型式试验申请书》(见本规程附件J);
    (2)产品标准(企业标准需要提供标准原文和符合本规程1.4要求的比照表,或者经过专业审查;其他产品标准只需提供标准编号);
    (3)技术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和制造技术资料,设计文件包括图纸、设计计算书、设计说明书,制造技术资料包括原材料质量证明书(复印件),以及生产过程的质量检查记录等资料;气瓶上配置气瓶阀门的,申请气瓶型式试验时还应当提供气瓶阀门的型式试验报告。
5.3.2 受理
    型式试验机构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本规程5.3.1的要求后予以受理。
5.3.3 技术资料审查
    5.3.3.1 设计文件审查
    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设计文件所采用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产品标准是否适用;
    (2)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等设计文件是否齐全;
    (3)设计参数等数据的选用及其依据是否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设计采用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型式试验机构对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进行验证计算;
    (4)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审查企业标准是否存在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内容,存在上述内容时,是否已按照本规程1.5的要求进行技术评审。
    5.3.3.2 制造技术资料审查
    制造技术资料审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如下:
    (1)原材料质量证明书(复印件)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2)检验、试验的项目和要求符合相关气瓶以及气瓶阀门产品标准的要求。
5.3.4 抽样
    气瓶以及气瓶阀门型式试验的试验样品(以下简称样品),由型式试验机构采用现场抽样方式确定,样品的抽样以及管理应当符合本规程附件K的要求。
    制造单位提供用于抽样的样品应当与设计文件一致,并且是制造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
5.3.5 试验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确认样品与设计文件的一致性后进行型式试验。
    气瓶和气瓶阀门的型式试验应当按照相关的产品标准所规定的型式试验项目、方法和要求进行。新设计的气瓶和气瓶阀门的型式试验项目至少包括本规程附件L规定的项目,设计变更的气瓶所进行的型式试验项目应当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型式试验机构应当采用本机构的试验设备、仪器仪表进行试验(特殊项目经过核准机关同意的除外)。
5.3.6 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
    型式试验机构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制造单位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气瓶、气瓶阀门)》(以下简称《试验报告》,见本规程附件M)。
    型式试验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判定原则如下:
    (1)“合格”,指样品全部型式试验项目的结果符合本规程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2)“不合格”,指样品存在任一项型式试验项目的结果不符合本规程或者相关标准的规定。
    气瓶型式试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如果是由于设计原因导致的,制造单位应当更改设计,按照更改后的设计进行试制,重新抽取样品进行全部项目的型式试验;如果是由于工艺或者制造过程控制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制造单位应当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交解决问题的书面说明,经过型式试验机构确认后,可以重新试制样品并由型式试验机构重新抽取样品,对相关项目重新进行试验。
    气瓶阀门型式试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其制造单位应当重新修改设计并进行试制后,由气瓶阀门型式试验机构重新抽取样品,再次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合格的气瓶或者气瓶阀门,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气瓶、气瓶阀门)》(见本规程附件N),并且在型式试验证书公示网站上公示。
5.4 重新型式试验
5.4.1 气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当重新进行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型式试验:
    (1)按同一制造工艺制造的同一品种气瓶,制造中断12个月,重新制造的;
    (2)改变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缠绕、内胆制造等主要生产工艺的;
    (3)改变纤维、树脂生产单位、牌号的;
    (4)相关产品标准有明确规定或者修订后提出新要求的;
    (5)实施产品召回的;
    (6)监督抽查时检验不合格的。
5.4.2 气瓶阀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阀门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产品材料、结构型式、工艺、生产流水线等方面有重大变更影响其安全性能的(注5-1);
    (2)相关产品标准有明确规定或者修订后提出新要求的;
    (3)监督抽查时检验不合格的;
    (4)实施产品召回的;
    (5)每年监督检验提出要求的。
    注5-1:同一材料、结构型式、生产工艺的同类产品,有安全泄压装置的气瓶阀门,型式试验可以覆盖没有安全泄压装置的气瓶阀门产品;仅气瓶阀门进出气口螺纹尺寸或者方向不同时,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典型产品进行型式试验。
5.5 变更
    制造单位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更时,制造单位应当及时持相应的证明资料向原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型式试验机构确认后,在“型式试验报告的变更情况页”上注明变更情况。
5.6 气瓶阀门和气瓶爆破片制造一致性核查
    气瓶阀门和气瓶爆破片制造一致性核查,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承担。
    首次型式试验合格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每年一次、4年内完成对全部产品所有型式试验项目的一致性核查。
    一致性核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产品与其型式试验样品基本信息是否一致;
    (2)产品与其型式试验样品主要配置是否一致;
    (3)产品主要安全性能是否合格。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应产品型式试验要求对所核查的产品进行检查和试验,出具一致性核查报告;对核查结论合格的产品更新型式试验证书。现场抽样时机可由制造单位与型式试验机构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商定。
    制造单位应当有适应生产能力的制造、试验设备和设施。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型式试验抽样及一致性核查时对制造单位的资源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一致性核查发现产品主要安全性能存在问题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5.7 有关情况处理
    制造单位申请注销或者制造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收回原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并且在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上公布其相关信息:
    (1)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
    (2)伪造、涂改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证书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予配合、拖延、阻碍一致性核查的;
    (4)一致性核查不符合要求的;
    (5)因自身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一致性核查的;
    (6)出厂产品超出型式试验证书规定范围的;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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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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