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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K 气瓶及气瓶阀门型式试验样品抽样与管理要求


K1 样品抽样规则
K1.1 气瓶样品抽样基数与样品数量
K1.1.1 首次制造的型式试验
    持有相应品种气瓶特种设备许可证或者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的制造单位进行首次型式试验时,其抽样基数见表K-1。样品数量应当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
表K-1 首次型式试验样品的抽样基数
表K-1 首次型式试验样品的抽样基数
    注K-1:“+”(加号)后面为内胆数量。
K1.1.2 非首次制造型式试验
    持有相应品种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进行型式试验时,其抽样基数应当不少于表K-1的规定。
    经过型式试验机构同意,抽样基数也可以不少于试验用样品数量的3倍,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应当不少于试验用样瓶数量的2倍。
K1.2 气瓶阀门样品抽样基数和样品数量
    气瓶阀门进行型式试验时,抽样基数为1000只。对于非常规产品或者生产成本高的产品,经过型式试验机构同意,抽样基数可为100只。同时,样品数量还应当满足产品标准的要求。
K1.3 抽样方式
    试验机构应当在制造单位现场跟踪制造过程,并且抽样,现场制造的试制品应当不少于抽取样品数的二分之一。抽样人员应当填写《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抽样单》(以下简称《抽样单》),抽样人员与制造单位代表双方应当对《抽样单》签字确认。
K2 样品的管理
K2.1 样品标志
    试验机构接收样品后,应当采用适当的方法将唯一性标志标记在样品上,保证样品标志清晰、持久,具有可追溯性。
K2.2 样品的保管
    试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6个月以上。试验不合格的样品,试验机构应当在制造单位提出异议的期限内,妥善保管试验样品。超过保存期的样品,型式试验机构应当通知制造单位取回样品,制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取回样品又未提出处理意见的,由试验机构按照本规程K2.3的规定进行处理。
K2.3 试验后的样品处理
    超过保存期的样品,试验机构负责对样品进行消除功能处理,以避免其流入使用环节。样品消除功能处理可以采用压扁、气割或者截断等永久破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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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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