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4 移动式系统


5.4.1 移动式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 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场所;
    2 发生火灾时需要排烟、降温或排除有害气体的封闭空间;
    3 中倍数泡沫系统还可用于面积不大于100㎡的可燃液体流淌火灾场所。
5.4.2 泡沫淹没时间或覆盖保护对象时间、泡沫供给速率与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类型与规模确定。
5.4.3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辅助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使用时,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可在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中增加5%~10%;
    2 当在消防车上配备时,每套系统的泡沫液储存量不宜小于0.5t;
    3 当用于扑救煤矿火灾时,每个矿山救护大队应储存大于2t的泡沫液。
5.4.4 系统的供水压力可根据中倍数或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和比例混合器的进口工作压力及比例混合器和水带的压力损失确定。
5.4.5 用于扑救煤矿井下火灾时,应配置导泡筒,且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驱动风压、发泡倍数应满足矿井的特殊需要。
5.4.6 泡沫液与相关设备应放置在便于运送到指定防护对象的场所;当移动式中倍数或高倍数泡沫产生器预先连接到水源或泡沫混合液供给源时,应放置在易于接近的地方,且水带长度应能达到其最远的防护地。
5.4.7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移动式中倍数或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同时使用时,其泡沫液和水供给源应满足最大数量的泡沫产生器的使用要求。
5.4.8 当移动式中倍数泡沫系统用于沸点高于45 ℃且面积不大于100㎡的非水溶性液体流淌火灾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5.3.4条的规定。
5.4.9 应选用有衬里的消防水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带的口径与长度应满足系统要求;
    2 水带应以能立即使用的排列形式储存,且应防潮。
5.4.10 移动式系统所用的电源与电缆应满足输送功率要求,且应满足保护接地和防水的要求。
条文说明
5.4.1 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系统可由手提式或车载式高倍数泡沫产生器、比例混合器、泡沫液桶(罐)、水带、导泡筒、分水器、供水消防车或手抬机动消防泵等组成。使用时,应将它们临时连接起来。
    地下工程、矿井等场所发生火灾后,其内充满危及人员生命的烟雾或有毒气体,人员无法靠近,火源点难以找到。用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扑救这类火灾,可将泡沫通过导泡筒从远离火场的安全位置输送到火灾区域扑灭火灾。1982年10月,山西某煤矿运输大巷发生火灾,大火燃烧约30h,整个矿井充满浓烟。用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两次发泡共用70min将明火压住,控制住火势发展,在泡沫排烟降温的条件下,救护人员进入火灾区,直接灭火和封闭火区。
    对于一些封闭空间的火场,其内部烟雾及有毒气体无法排出,火场温度持续上升,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如果使用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可以置换出封闭空间内的有毒气体,也会降低火场的温度,而后可用其他灭火手段扑救火灾。
    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还可作为固定式灭火系统的补充。全淹没、局部应用系统在使用中出现意外情况时或为了更快地扑救防护区内火灾,可利用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装置向防护区喷放高倍数泡沫,增大高倍数泡沫供给量,达到更迅速扑救防护区内火灾的目的。
    目前,我国各煤矿矿山救护队都普遍配置了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装置,对扑救矿井火灾、抢险、降温、排烟和清除瓦斯等都起到了很大作用。
    移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产生器可以手提移动,所以适用于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的场所。也就是说,防护区内,火灾发生前无法确定具体哪一处会发生火灾,配备的手提式中倍数泡沫产生器只有在起火部位确定后,迅速移到现场,喷射泡沫灭火。移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用于B类火灾场所,需要泡沫产生器喷射泡沫有一定射程,所以其发泡倍数不能太高。通常采用吸气型中倍数泡沫枪,发泡倍数在50以下,射程一般为10m~20m。因此,移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只能应用于较小火灾场所,或做辅助设施使用。
    采用移动式系统灭火,要进行临场战术组织;灭火成功与否,还与操作者个人能力、技巧密切相关,有关人员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灭火技术训练。
5.4.2 移动式系统作为火场一种灭火战术的选择,有着如保护对象的类型与火场规模、火灾持续时间与系统开始供给泡沫时间、同时采取其他灭火手段等许多不确定因素。淹没时间或覆盖保护对象时间、泡沫供给速率与连续供给时间,需根据保护对象的具体情况以及灭火策略而定。
5.4.3 有关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说明如下:
    1 在全淹没系统或局部应用系统控火后,或局部有超出设计的泡沫泄漏量时,可能需要便携式泡沫产生器局部补给。本着安全、经济的原则,规定在其系统储备量的基础上增加5%~10%。
    2 一套系统是指一套高倍数泡沫产生器与一台消防车。本款规定的泡沫液储存量是按采用3%型泡沫液,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大于4L/s的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连续工作60min计算而得的。
5.4.4 在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进口工作压力范围内(水轮机驱动式一般为0.3MPa~1.0MPa),其泡沫混合液流量、泡沫倍数、发泡量随压力的增大而增大;当采用管线式比例混合器(即负压比例混合器)时,其压力损失高达进口压力的35%。
5.4.5 在矿井使用泡沫产生器时,无论是竖井或斜井发生火灾后火风压很大,泡沫较难到达起火部位。河南省某县一个矿井发生火灾后,竖井的火风压很大,在井口安放的移动式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向井内发泡,泡沫被火风压吹掉而不能灌进矿井中。之后救护人员使用了用阻燃材料制作的导泡筒,将泡沫由导泡筒顺利地导入矿井中,将火扑灭。
    由于矿井中巷道分布情况复杂,而且通风状况、巷道内瓦斯聚集浓度等均无法预测,因此在矿井中使用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扑救火灾时,需考虑矿井的特殊性。目前煤矿使用的可拆且可以移动的电动式高倍数泡沫发生装置,可满足驱动风压和发泡倍数的要求。
5.4.10 系统电源与电缆满足输送功率、保护接地和防水要求是最基本的。同时,所用电缆要能耐受不均匀用力地扯动和火场车辆的不慎碾压。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50151-2021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