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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验收


10.0.1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按本标准附录B表B.0.4填写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1 有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 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3 系统组件和泡沫液自愿性认证或检验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材料的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4 系统组件的安装使用和维护说明书;
    5 施工许可证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6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及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管道试压和管道冲洗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 系统验收申请报告。
10.0.2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应按本标准附录B表B.0.5进行记录。
10.0.3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应用清水冲洗放空,复原系统,并应向建设单位移交下列文件资料:
    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2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泡沫灭火系统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5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记录;
    6 相关文件、记录、资料清单等。
10.0.4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整改并重新验收。
10.0.5 泡沫灭火系统应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泡沫液储罐、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产生装置、电机或柴油机及其拖动的泡沫消防水泵、稳压泵、水泵接合器、泡沫消火栓、报警阀、盛装100%型水成膜泡沫液的压力储罐、动力瓶组及驱动装置、泡沫消火栓箱、阀门、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等系统组件的规格、型号、数量、安装位置及安装质量;
    2 管道及管件的规格、型号、位置、坡向、坡度、连接方式及安装质量;
    3 固定管道的支架、吊架,管墩的位置、间距及牢固程度;
    4 管道穿楼板、防火墙及变形缝的处理;
    5 管道和系统组件的防腐;
    6 消防泵房、水源及水位指示装置;
    7 动力源、备用动力及电气设备。
10.0.6 系统的管道、阀门、支架及吊架的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84、《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683的有关规定。
10.0.7 系统水源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给水管网的进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消防水池(罐)和消防水箱容量,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当采用天然水源时,其水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检查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3 过滤器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采用流速计、尺等测量和观察检查。
10.0.8 动力源、备用动力及电气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10.0.9 消防泵房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泵房的建筑防火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消防泵房设置的应急照明、安全出口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10.0.10 泡沫消防水泵与稳压泵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泵、备用泵、拖动泡沫消防水泵的电机或柴油机、吸水管、出水管及出水管上的泄压阀、止回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有明显标记,拖动泡沫消防水泵的柴油机排烟管的安装位置、口径、长度、弯头的角度及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柴油机用油的牌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和产品说明书观察检查。
    2 泡沫消防水泵的引水方式及水池低液位引水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 泡沫消防水泵在主电源下应能正常启动,主备电源应能正常切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打开消防水泵出水管上的手动测试阀,利用主电源向泵组供电;关掉主电源检查主备电源的切换情况,用秒表计时和观察检查。
    4 柴油机拖动的泡沫消防水泵的电启动和机械启动性能应满足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分别进行电启动试验和机械启动试验,对照相关要求观察检查。
    5 当自动系统管网中的水压下降到设计最低压力时,稳压泵应能自动启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测量,观察检查。
    6 自动系统的泡沫消防水泵启动控制应处于自动启动位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降低系统管网中的压力,观察检查。
10.0.11 泡沫液储罐和盛装100%型水成膜泡沫液的压力储罐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质、规格、型号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铭牌标记应清晰,应标有泡沫液种类、型号、出厂、灌装日期、有效期及储量等内容,不同种类、不同牌号的泡沫液不得混存。
    3 液位计、呼吸阀、人孔、出液口等附件的功能应正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观察检查。
10.0.12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规格、型号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及安装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观察检查。
    2 混合比不应低于所选泡沫液的混合比。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手持电导率测量仪测量。
10.0.13 泡沫产生装置的规格、型号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及安装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观察检查。
10.0.14 报警阀组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报警阀组的各组件应符合产品标准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2 打开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放水阀,测试的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流量计、压力表观察检查。
    3 水力警铃的设置位置应正确。测试时,水力警铃喷嘴处的压力不应小于0.05MPa,且距水力警铃3m远处警铃声声强不应小于70dB。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打开阀门放水,使用压力表、声级计和尺量检查。
    4 打开手动试水阀或电磁阀时,雨淋阀组动作应可靠。
    5 控制阀均应锁定在常开位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 与空气压缩机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0.0.15 管网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的材质与规格、管径、连接方式、安装位置及采取的防冻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本标准第9.3.19条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核查相关证明材料。
    2 管网放空坡度及辅助排水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水平尺和尺量检查,埋地管道检查隐蔽工程记录。
    3 管网上的控制阀、压力信号反馈装置、止回阀、试水阀、泄压阀、排气阀等,其规格和安装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 管墩、管道支架、吊架的固定方式、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固定支架全数检查,其他按总数抽查20%,且不得少于5处。
    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
    5 管道穿越楼板、防火墙、变形缝时的防火处理应符合本标准第9.3.19条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0.0.16 喷头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的数量、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2 喷头的安装位置、安装高度、间距及与梁等障碍物的距离偏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标准第9.3.34条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抽查设计喷头数量的5%,总数不少于5个。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
    3 不同型号规格喷头的备用量不应小于其实际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数不应少于10只。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计数检查。
10.0.17 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及进水管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0.0.18 泡沫消火栓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型号、安装位置及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2 应进行冷喷试验,且应与系统功能验收同时进行。
    检查数量:任选一个储罐,按设计使用数量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标准第9.4.16条的相关规定进行。
10.0.19 公路隧道泡沫消火栓箱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9.3.26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安装总数的10%抽查,且不得少于1个。
    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2 喷泡沫试验应合格。
    检查数量:按安装总数的10%抽查,且不得少于2个。
    检查方法:按本标准第9.4.17条的相关规定进行。
10.0.20 泡沫喷雾装置动力瓶组的数量、型号和规格,位置与固定方式,油漆和标志,储存容器的安装质量、充装量和储存压力等应符合设计及安装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称重检查、用液位计或压力计测量。
10.0.21 泡沫喷雾系统集流管的材料、规格、连接方式、布置及其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应符合设计及安装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10.0.22 泡沫喷雾系统分区阀的数量、型号、规格、位置、标志及其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及安装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10.0.23 泡沫喷雾系统驱动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和标志,安装位置,驱动气瓶的介质名称和充装压力,以及气动驱动装置管道的规格、布置和连接方式等应符合设计及安装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10.0.24 驱动装置和分区阀的机械应急手动操作处,均应有标明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永久标志。驱动装置的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均应设安全销并加铅封,现场手动启动按钮应有防护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10.0.25 每个系统应进行模拟灭火功能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力信号反馈装置应能正常动作,并应能在动作后启动消防水泵及与其联动的相关设备,可正确发出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利用模拟信号试验,观察检查。
    2 系统的分区控制阀应能正常开启,并可正确发出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利用模拟信号试验,观察检查。
    3 系统的流量、压力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利用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通过泄放试验,观察检查。
    4 消防水泵及其他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正常启动,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 主电流、备电源应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切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模拟主备电源切换,采用秒表计时检查。
10.0.26 泡沫灭火系统应对系统功能进行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喷泡沫试验应合格。
    检查数量:任选一个防护区或储罐进行一次试验。
    检查方法:按本标准第9.4.18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2 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喷泡沫试验应合格。
    检查数量:任选一个防护区进行一次试验。
    检查方法:按本标准第9.4.18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3 泡沫-水雨淋系统喷泡沫试验应合格。
    检查数量:任选一个防护区进行一次试验。
    检查方法:按本标准第9.4.18条第4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4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喷泡沫试验应合格。
    检查数量:任选一个防护区进行一次试验。
    检查方法:按本标准第9.4.18条第5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5 泡沫喷雾系统喷洒试验应合格。
    检查数量:任选一个防护区进行一次试验。
    检查方法:按本标准第9.4.18条第6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10.0.27 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表10.0.27划分为严重缺陷项、重要缺陷项和轻微缺陷项。
表10.0.27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缺陷项目划分
    2 当无严重缺陷项、重要缺陷项不多于2项,且重要缺陷项与轻微缺陷项之和不多于6项时,可判定系统验收为合格;其他情况应判定为不合格。
条文说明
10.0.1 本条规定了验收时所必须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这些资料是从工程开始到系统调试,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等各个重要环节的文字记录。同时也是验收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的内容。
10.0.2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要按本标准附录B表B.0.5进行记录,并作为资料移交存档。
10.0.3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需要用清水把系统冲洗干净并放空,将系统复原,以便投入使用。同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全部的技术资料,以便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复原系统的含义包含补充调试、验收使用的泡沫液和消防用水。
10.0.5 为了使泡沫灭火系统的验收能够顺利进行,尽管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已对系统的组件、材料进行了进场检验,对施工过程进行了全面检查并进行了调试,但验收时还需要按照本条规定的内容对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验收,以保证系统的施工质量和系统功能验收时能正常运行,并符合设计要求。
10.0.6 系统的管道、阀门、支架、吊架的验收在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84、《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36中有详细规定。
10.0.7 供水中断是系统灭火不成功的主要因素之一。利用天然水源作为系统水源时,除水量符合设计要求外,水源需无杂质、无腐蚀性,以防堵塞管道、喷头,腐蚀管道。对于个别地方,用露天水池或河水作临时水源时,为防止杂质进入消防水泵和管网,需在水源进入消防水泵前的吸水口处设有自动除渣功能的固液分离装置,而不能用格栅除渣,因为格栅被杂质堵塞后,易造成水源中断。
10.0.8 动力源、备用动力源和电气设备的可靠性关系到系统能否正常运行,符合设计要求是必须的。
10.0.9 本条主要检验消防泵房的设置是否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10.0.10 本条的目的是检验泡沫消防泵和稳压泵的实际操作性能。
10.0.11 泡沫液储罐规格和型号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储罐上的铭牌标记要一目了然,能够反映储罐及泡沫液的基本信息。
10.0.12 比例混合装置是泡沫灭火系统的关键部件,比例混合装置种类较多,各类装置都有自己的特点,验收时需要详细检查各装置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10.0.13 本条所说的泡沫产生装置不包括喷头,具体喷头的验收见本标准第10.0.16条。
10.0.14 报警阀组是泡沫-水喷淋系统的核心组件之一,其各项性能均要满足设计要求。水力警铃一般靠近报警阀设置,并且要能使有关人员容易听到铃声。
10.0.15 管网验收要着重注意管网上的各种阀门安装应符合相关要求,另外,管道穿越不同物体的处理也是至关重要的。
10.0.16 喷头的验收要保证喷头的规格、型号、空间布置等满足设计要求,并需要根据喷头的实际安装总数核查其备用量。
10.0.17 水泵接合器的验收主要检验消防水泵接合器数量及位置是否正确,使用是否方便。
10.0.18 泡沫消火栓的验收时需要进行冷喷试验,以检验系统功能,冷喷试验要和系统功能验收同时进行。
10.0.19 泡沫消火栓箱的验收需进行喷泡沫试验,试验时要注意选取的泡沫消火栓箱至少要包括隧道两端的两个栓箱。
10.0.20~10.0.24 这五条规定了泡沫喷雾系统相关组件的验收要求,主要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的相关规定。
10.0.25 本条规定旨在检验系统的整体性能。
10.0.26 本条规定了对泡沫灭火系统功能验收试验的项目及要求。泡沫灭火系统功能验收是整个系统验收的核心,按照本条规定的项目进行试验,验证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性能指标是否达到了设计要求,为以后的正常运行提供可靠的保障。
10.0.27 本条规定参照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产品标准,把工程中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项目,依据对泡沫灭火系统的主要功能影响程度划分为严重缺陷项、重要缺陷项、轻微缺陷项三类。综合各类缺陷项统计数量,对系统主要功能的影响程度,以及国内泡沫灭火系统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及其他相关规范等,判定工程合格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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