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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设计参数
4.2.1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应保证至少2台灭火装置的射流能到达被保护区域的任一部位。
4.2.2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用于扑救民用建筑内火灾时,单台炮的流量不应小于20L/s;用于扑救工业建筑内火灾时,单台炮的流量不应小于30L/s。
4.2.3 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用于扑救轻危险级场所火灾时,单台灭火装置的流量不应小于5L/s;用于扑救中危险级场所火灾时,单台灭火装置的流量不应小于10L/s。
4.2.4 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的灭火装置布置应能使射流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系统的设计参数不应低于表4.2.4的规定。
4.2.5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灭火装置的设计同时开启数量应按2台确定。
4.2.6 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灭火装置的设计同时开启数量,应按保护场所内任何一点着火时,可能开启射流的灭火装置的最大数量确定,且应符合表4.2.6的规定。
4.2.6 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灭火装置的设计同时开启数量,应按保护场所内任何一点着火时,可能开启射流的灭火装置的最大数量确定,且应符合表4.2.6的规定。
注:当系统最大保护区的面积不大于本标准表4.2.4中规定的作用面积时,可按最大保护区面积对应的全部灭火装置数量确定。
4.2.7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应为设计同时开启的灭火装置流量之和,且不应小于10L/s。
4.2.8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设计持续喷水时间应不小于1h。
4.2.9 灭火装置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装置的最大保护半径应按产品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指标值确定;
2 灭火装置的设计工作压力与产品额定工作压力不同时,应在产品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选用。
4.2.10 当设计工作压力为非额定工作压力时,灭火装置的设计最大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消防炮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D——灭火装置的设计最大保护半径(m);
D0——灭火装置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最大保护半径(m);
Pe——灭火装置的设计工作压力(MPa);
P0——灭火装置的额定工作压力(MPa)。
D——灭火装置的设计最大保护半径(m);
D0——灭火装置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最大保护半径(m);
Pe——灭火装置的设计工作压力(MPa);
P0——灭火装置的额定工作压力(MPa)。
2 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应按产品性能确定。
4.2.11 灭火装置与端墙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灭火装置同向布置间距的一半。
条文说明
4.2.1 根据大量的灭火实验,对于自动消防炮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在其保护半径范围内,1台灭火装置的射流即能在3min时间内有效扑灭1A灭火级别。如果采用2台自动消防炮或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从两个不同的方位同时射流灭火,灭火效果更好。本条规定对于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要求至少2台灭火装置的射流同时到达被保护区域的任意部位,是为了提高灭火保护的可靠性。
4.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主要用于扑救建筑内高大空间场所的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自动消防炮的流量选择是系统设计的重要参数,对于保证系统灭火的可靠性、安全性至关重要。本条规定用于扑救民用建筑内火灾的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要求单台炮的流量应不小于20L/s,以保证系统的消防水量和灭火强度。按照本标准的规定,系统的设计流量为2台消防炮同时开启射流时的总流量,即应不小于40L/s。考虑到工业建筑的火灾荷载相对较大,有必要提高单台消防炮的流量,以加大灭火强度,故规定用于扑救工业建筑内火灾的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单台炮的流量应不小于30L/s,即系统的设计流量应不小于60L/s。
本条与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第4.3.4条的规定在设计原则上是相一致的。
4.2.3 本条提出了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的灭火装置流量规格的最低限制,是为了提高系统灭火的可靠性。从设计原则上讲,被保护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越高,选用的灭火装置的流量规格也应相应提高。
4.2.4 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通过探测装置探测到着火点,并自动开启对应的灭火装置进行喷洒灭火,具有准确定位火源、快速灭火和抑制火灾的作用。大量的灭火实验和工程实践表明,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按表4.2.4中的要求选取是可行的。表4.2.4中的作用面积是根据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的。以目前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的主要流量规格5L/s为例,其标准保护半径为6m,对于火灾轻危险级场所,按4L/(min·㎡)的喷水强度,灭火装置呈正方形布置,两个相邻灭火装置的间距为8.4m,如图3所示,a=b=8.4m。考虑在四个灭火装置的交叉覆盖点着火,这时四个灭火装置会同时打开射流灭火,其保护面积为16.8×16.8=282.24㎡,为便于计算,取整数300㎡。对于其他火灾危险级场所,喷水强度加大,喷洒型灭火装置布置更密,数量对应增加,但300㎡的保护作用面积不变。作用面积的提出是为了合理确定系统灭火装置的设计同时开启数量和设计流量等主要参数。
4.2.4 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通过探测装置探测到着火点,并自动开启对应的灭火装置进行喷洒灭火,具有准确定位火源、快速灭火和抑制火灾的作用。大量的灭火实验和工程实践表明,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按表4.2.4中的要求选取是可行的。表4.2.4中的作用面积是根据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的。以目前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的主要流量规格5L/s为例,其标准保护半径为6m,对于火灾轻危险级场所,按4L/(min·㎡)的喷水强度,灭火装置呈正方形布置,两个相邻灭火装置的间距为8.4m,如图3所示,a=b=8.4m。考虑在四个灭火装置的交叉覆盖点着火,这时四个灭火装置会同时打开射流灭火,其保护面积为16.8×16.8=282.24㎡,为便于计算,取整数300㎡。对于其他火灾危险级场所,喷水强度加大,喷洒型灭火装置布置更密,数量对应增加,但300㎡的保护作用面积不变。作用面积的提出是为了合理确定系统灭火装置的设计同时开启数量和设计流量等主要参数。
4.2.5 本条规定了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灭火装置的设计同时开启数量为2台。本标准第4.2.1条规定,对于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保护区内的任何一点都必须要有至少2台灭火装置的射流能够到达,但在设计中只考虑最多2台灭火装置同时开启。这样规定同时也是为了使系统供水流量、消防储水容量不至于过大,经济合理地设计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
4.2.6 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灭火装置的设计同时开启数量,应满足保护场所内发生火灾情况下可能同时开启的灭火装置的最大数量。根据目前的产品和工程应用实际情况,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中探测装置和灭火装置通常为分体式安装,一台探测装置可对应一台或多台灭火装置(但通常不大于4台)。当某台探测装置探测到火源,则该台探测装置对应的灭火装置将会同时开启射流喷水灭火。在设计中为了保证探测和射流全覆盖保护区域,不可避免会出现交叉覆盖区域。当探测装置的交叉覆盖区域内出现火情时,探测到火源的两个(或多个)探测装置对应的所有灭火装置会同时开启射流。为了避免造成同时开启的灭火装置数量过大,设计在原则上应优先采用探测装置与灭火装置一一对应的布置形式,以控制系统的设计流量不至于过大。本条还规定灭火装置的设计同时开启数量应为不小于按作用面积计算所包含的灭火装置数量,且不大于该数量的150%。若在设计中不能满足这一要求时,应重新选择灭火装置的流量规格、探测装置与灭火装置的对应方式等,重新进行设计布置。
4.2.7 本条规定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设计流量的计算方法。本条同时规定了设计流量的下限值应不小于10L/s,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若系统设计流量过小,消防供水能力太小,对于火灾扑救和控制不够可靠;二是消防水泵流量过小,其性能接近稳压泵,将导致系统配置不合理。
4.2.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闭式系统要等到环境温度达到一定值时喷头才开启灭火,而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能在火势比较小的时候就启动灭火。按国家标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GB25204-2010的灭火性能规定,灭火装置从自动射流开始,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3min内应扑灭1A灭火级别,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6min内应扑灭1A灭火级别。
考虑到进一步提高系统供水可靠性的因素及确保系统在扑灭明火后具有延续喷水冷却降温的能力,同时参考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系统的设计持续喷水时间。
4.2.9 按本标准第4.2.1条及第4.2.4条关于灭火装置布置的要求,应根据灭火装置的保护半径等性能指标初步设定灭火装置的规格型号、数量和布置位置,然后再根据系统使用环境和动力配套等条件进行校核和调整。在工程设计中,由于动力配套能力、管路附件、不同高度楼层或不同保护区等各种因素的影响,灭火装置的实际工作压力可能不同于其额定工作压力。在设计中应注意,灭火装置的设计工作压力应在产品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
4.2.10 当灭火装置的设计工作压力不同于其额定工作压力时,灭火装置的保护半径与其额定值相比会有相应变化。对于自动消防炮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保护半径变化与压力变化的平方根成正比。对于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由于其喷洒射流过程中,存在驱动灭火装置旋转和水流撞击等能量损失,其保护半径变化与压力变化的平方根并不成正比,故应根据产品公布的性能参数确定。
4.2.11 如果灭火装置与端墙之间的距离过大,会造成灭火装置与另一方向的灭火装置间距缩小,增加灭火装置的数量,经济性较差,而且不利于端墙一侧区域的保护。
4.2.11 如果灭火装置与端墙之间的距离过大,会造成灭火装置与另一方向的灭火装置间距缩小,增加灭火装置的数量,经济性较差,而且不利于端墙一侧区域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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