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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水质
6.1.1 人工游泳池的池水水质卫生标准应符合表6.1.1-1、表6.1.1-2的规定。
注:第7项~第12项为根据所使用的消毒剂确定的检测项目及限值。
6.1.2 公共热水按摩池的池水卫生标准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6.1.3 温泉水浴池的池水卫生标准应符合表6.1.3的规定。
6.1.4 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喷泉水景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条文说明
6.1.1 本条是对游泳池的池内水质卫生的规定。游泳池的池水应洁净舒适,不产生交叉感染疾病,不危害游泳和戏水者的卫生健康。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CJ/T244条文中的水质卫生标准,仅适用于人工建造的室内外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文艺演出水池。一般游泳池运行时只需控制常规检测项目,如果池水发生污染,常规检验微生物超标或使用中的游泳池池水影响健康,非常规检测项目可作为池水附加水质检测内容。水质监测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2的相关规定。
6.1.2 本条是对公共热水按摩池的池水卫生标准的规定。公共热水按摩池的池水应卫生健康,确保对按摩者不产生交叉感染疾病和防止军团菌的产生,能够保持良好的水环境,确保池水无挥发性不良气体和在池壁、设备、管道内不产生生物膜。池内池水温度不应超过42℃,确保按摩者舒适、安全。水质监测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60的相关规定。
6.1.3 本条是对温泉水浴池的池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使用温泉水洗浴时应保证不破坏温泉原水的各项有益成分,而且池内水质应防止交叉感染传染疾病,不滋生军团菌和无不良气味。
6.1.4 水景用水分为与人体直接接触和与人体不直接接触两种情况,与人体直接接触的水景水质和形成可吸入水雾的水景水质,必须确保水质卫生安全,不能危害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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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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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给水系统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3.2 给水管网
- 3.3 储水和增压设施
- 3.4 节水措施
- 4 排水系统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卫生器具与水封
- 4.3 生活排水管道
- 4.4 生活排水设备与构筑物
- 4.5 雨水系统
- 5 热水系统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水量、水质、水温
- 5.3 设备与管理
- 6 游泳池及娱乐休闲设施水系统设计
- 6.1 水质
- 6.2 系统设置
- 6.3 池水处理
- 6.4 安全防护
- 7 非传统水源利用设计
- 7.1 一般规定
- 7.2 建筑中水利用
- 7.3 雨水回用
- 8 施工及验收
- 8.1 一般规定
- 8.2 施工与安装
- 8.3 调试与验收
- 9 运行维护
- 9.1 一般规定
- 9.2 水质检测
- 9.3 管道及附配件
- 9.4 设备运行维护
- 9.5 储水设施、设备间和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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