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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与相关工种、工序之间应进行工序交接,并形成记录。
8.1.2 建筑给水排水节水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应具有中文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进场时应做检查验收。
8.1.3 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涉水产品应满足卫生安全的要求。
8.1.4 用水器具和设备应满足节水产品的要求。
8.1.5 设备和器具在施工现场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损坏的措施。
8.1.6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经各方验收合格并形成记录。
8.1.7 阀门安装前,应检查阀门的每批抽样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报告。
8.1.8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时,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应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8.1.9 给水、排水、中水、雨水回用及海水利用管道应有不同的标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管道应为蓝色环;
2 热水供水管道应为黄色环、热水回水管道应为棕色环;
3 中水管道、雨水回用和海水利用管道应为淡绿色环;
4 排水管道应为黄棕色环。
条文说明
8.1.1 为保证工程整体质量,应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相关专业、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使各工序之间和各相关专业工程之间形成有机的整体且形成记录。
8.1.2 本条按现行市场管理体制,增加了适应国情的中文质量证明文件及现场核查确认,进场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均应核查验收。
8.1.3 凡是涉及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配件、水质处理剂(器)、防护涂料和胶粘剂等设备和材料统称为涉水产品。涉水产品的卫生质量直接关系到二次供水的水质安全、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接触饮用水的涉水产品均应满足卫生安全的要求。
8.1.4 本条规定选用用水器具和设备等产品时应考虑其节水性能,各种档次的产品,均应是节水产品。
8.1.5 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对器具和设备的保护很重要,措施不得当就有损坏和腐蚀情况,各个环节的保护措施应落实到位。
8.1.6 实际工程中,隐蔽工程出现的问题较多,处理较困难。给使用者、用户和管理者带来很多麻烦,故设置此条款。
8.1.7 试验应在每批(同牌号、同型号、同规格)数量中抽查10%,且不少于1个。对于安装在主干管上起切断作用的阀门,应逐个做强度和严密性试验。采用暗埋管道的主管道应配备相应更换阀门。调研中了解到,目前国内小型阀门厂很多,但质量问题也很多,对阀门做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是很有必要的。国内大企业或合资企业的阀门质量相对较好。对于在暗埋主管道周边配备相应的更换阀门,一是阀门损坏便于更换,二是避免阀门因购置问题,无法在最短时间内进行更换的问题,而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应在出厂前进行,因此,阀门安装前应检查阀门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报告以确保阀门质量。
8.1.8 经过多年的实践,该条的执行可有效地防止质量事故的产生,如果忽略了此条内容或不够重视将造成严重的后果。有严格防水要求的部位,如水泵吸水管穿过水池池壁处应设置柔性防水套管。
8.1.9 给水、排水、中水、雨水回用及海水利用管道有不同标识的要求,是为了解决在建筑物内设有中水系统或雨水回用系统情况下,给水系统与中水系统的管道采用同一种管材时,不能区分。在建筑维修或改造时,如果管道没有不同的标识,会造成给水管道与中水管道的错接,发生饮用中水的问题,影响使用者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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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3 给水系统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3.2 给水管网
- 3.3 储水和增压设施
- 3.4 节水措施
- 4 排水系统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卫生器具与水封
- 4.3 生活排水管道
- 4.4 生活排水设备与构筑物
- 4.5 雨水系统
- 5 热水系统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水量、水质、水温
- 5.3 设备与管理
- 6 游泳池及娱乐休闲设施水系统设计
- 6.1 水质
- 6.2 系统设置
- 6.3 池水处理
- 6.4 安全防护
- 7 非传统水源利用设计
- 7.1 一般规定
- 7.2 建筑中水利用
- 7.3 雨水回用
- 8 施工及验收
- 8.1 一般规定
- 8.2 施工与安装
- 8.3 调试与验收
- 9 运行维护
- 9.1 一般规定
- 9.2 水质检测
- 9.3 管道及附配件
- 9.4 设备运行维护
- 9.5 储水设施、设备间和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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