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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安全疏散


3.2.1 商店的疏散人数计算,应按营业厅的建筑面积取值,用于经营的露台及屋面等,应按其营业面积取值。
    确定人员密度取值时,当营业厅的建筑面积小于3000m²时,宜取上限值,当营业厅的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时,可取下限值。
3.2.2 饮食建筑的疏散人数可按以下方式计算:
    1. 饮食建筑用餐人数应按照《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规定的用餐区域面积取值;其服务工作人员按不小于用餐人数的15%计算,候餐人数应按不小于用餐人数的10%计算;
    2. 附建在商业建筑中,未划分就餐区域时,其疏散人数计算可按商店营业厅计算。
    3. 当有其它专业规范规定时,可按照专业规范计算;
3.2.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录像厅外)、棋牌室、足疗店等场所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0.5人/m²计算,健身房可按实际使用情况计算,连接厅、室的公共走道面积可不计入在内。服务工作人员应按不小于疏散人数的10%计算。
3.2.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配套营业用房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计算疏散人数,配套的办公、卫生间、仓储和建筑面积不超过100m²的小卖部等可不计入营业厅的建筑面积。该配套用房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于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且疏散完全独立或者处于不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时,可按其实际功能计算疏散人数。
3.2.5 连接多个防火分区的下沉式广场、避难走道除满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相关规定外,任一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广场或避难走道的疏散宽度应不大于该防火分区所需设计疏散总净宽度的50%。当防火分区不少于1/4的周长贴临下沉广场时,通向室外地面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可适当放宽。
3.2.6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楼梯也可通过长度不超过15m的疏散走道或长度不超过30m疏散距离的区域(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时疏散距离也不增加)直通室外,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疏散走道或区域与建筑的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 疏散走道或该区域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该区域内不得设置任何可燃物。
    3. 设置在该区域内的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3.2.7 疏散楼梯在首层直通室外的疏散通道,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分别通过不同的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各自所连接的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
    2. 当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共用疏散楼梯间,并在首层通过同一条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连通至该走道的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
    3. 当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不共用疏散楼梯间,并在首层通过同一条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时,该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地下部分连通至该走道的疏散楼梯总净宽度与地上部分连通至该走道的疏散楼梯总净宽度两者中的较大值,且该疏散走道的长度(自最远的楼梯间的出口门起算)不应大于15m。
    4. 当地上部分的多部疏散楼梯在首层通过同一条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时,该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所连接的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
3.2.8 建筑裙房(附楼)具有独立疏散条件,与其它区域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时,可根据该区域的高度确定疏散楼梯的形式。
3.2.9 室内地面与直通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它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可采用封闭楼梯间。
3.2.10 公共建筑的地下、半地下机动车库与其它主要功能部位在垂直方向位于不同楼层时,可共用疏散楼梯间(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除外);在水平方向位于同一楼层时,不能共用疏散楼梯间。
3.2.11 机动车库不可利用通向其它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当每个防火分区分别设置两个独立直通室外安全出口确有困难时,可采用1个独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和1个与相邻防火分区共用直通室外安全出口的形式,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两个防火分区共用1个封闭楼梯间作为安全出口时,通向楼梯间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 当两个防火分区共用1个防烟楼梯间作为安全出口时,应分别设置前室,且通向前室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2.12 机动车停车位的设置不应阻挡安全出口,且不应影响消防设备用房、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机动车库内最远点疏散可按直线距离计算;但存在墙体和机械式停车位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时,此部分的疏散距离应按可行走距离计算。
3.2.13 独立、联排低层住宅建筑的户内楼梯间能自然通风时,其户内安全疏散距离可计算至该楼梯间每层入口处。
3.2.14 商业服务网点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高度不应大于0.175m。
条文说明
3.2.1 商业综合体的露台、屋顶等区域常作为经营场所,此区域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但应考虑人员疏散。
    当商业综合体中设置以下活动场所时,游泳池的水面面积、溜冰场的冰面面积、滑雪场的雪面面积的人员密度取值可取下限值;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等正常情况下无人员停留的区域可不计入营业面积。
3.2.2 餐饮建筑的就餐面积是指餐厅营业面积,不包括厨房面积;
    对于旅馆等有专门规定的建筑,可参照其具体要求执行。
3.2.3 考虑到足疗店的业态特点与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基本相同,其消防设计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理。参见2019年1月22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关于足疗店消防设计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9]1号)。
3.2.5 下沉式广场主要用于将大型地下商店分割为多个相互相对独立的区域,避难走道主要用于解决大型建筑中疏散距离过长,或难以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等问题。疏散时只要进入下沉式广场、避难走道,就可视为进入相对安全的区域。对于兼作人员疏散用的开敞空间,是该区域内可用于人员行走、停留并直接通向地面的面积,不包括水池等景观所占用的面积。其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²计算。
3.2.7 本条参照(公津建字(2015)27号《建规》国家标准管理组2015.4.10)的回复和住建部的建规字(2020)1号《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2020.3.24复函制定。
    公津建字(2015)27号的有关内容为: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其直通室外的门与楼梯间的距离一般不宜大于15m,当受条件限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较长时,可采用避难走道通至室外。
    住建部的建规字(2020)1号的有关内容为: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的疏散宽度应考虑人流叠加的因素。当楼梯间的设置确有困难时,可通过长度不大于15m的疏散走道通至室外。
3.2.8【图示】
3.2.8 图示
3.2.9 室内地面与直通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它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可采用封闭楼梯间。室内外高差不大于0.9m。【图示】
3.2.9 图示
3.2.11 参见【图示】
3.2.11 图示一两个防火分区共用1个封闭楼梯间示意图
3.2.11 图示二两个防火分区共用1个防烟楼梯间示意图
3.2.13 本条文的通风条件是指在楼梯间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m²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²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本条所指的楼梯间至少应为敞开楼梯间,即楼梯四周有一面敞开,其余三面为具有相应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实体墙或外门窗围护的楼梯间。火灾发生时,能阻止烟、火的蔓延,保证使用者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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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导则-建筑篇(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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