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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消防给水
4.1.1 由专用消防水池供水的给水管道,不得与生活饮用水管道相连接。
4.1.2 附建式地下室,当具有除地下车库、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以及住宅配套的储藏室以外的其他用途时,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地下建筑计算。
4.1.3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高层建筑,其火灾延续时间按3.0h计算;住宅部分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标准根据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住宅建筑的规定执行;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根据组合建筑的总高度计算建筑体积,按照公共建筑体积确定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标准。
4.1.4 医疗综合楼、教学综合楼、办公综合楼等使用功能相对单一的高层公共建筑,其火灾延续时间可按2.0h取值。
4.1.5 平战结合地下室的消防设计应按平时使用功能确定。
4.1.6 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1000m³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两座水池每座应有独立的池壁。当为装配水池时,相邻池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7m,用于操作检修;当为钢筋混凝土池壁时,相邻池壁之间的距离须满足施工要求。
4.1.7 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当设置有临时高压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时,可只设置一个消防水池取水口(井)。当消防水池为两格(或座)时,取水口的连通管应与两格(或座)水池都连接。
4.1.8 消防水池的最高报警水位应按设计水位上100mm设置,最低报警水位应按设计水位下100mm设置。
4.1.9 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设置:当采用立式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消防水泵的最高吸水管管顶;当采用卧式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最高卧式水泵泵轴;当采用长轴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长轴泵的最低一级叶轮。
4.1.10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可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相关规定直接选取。
4.1.11 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避难层的超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应在第二避难层及以上每隔一个避难层方便操作的地点设置手抬泵或移动泵接力供水的吸水和加压接口。
4.1.12 水泵接合器与所保护建筑的距离不应大于40m。
条文说明
4.1.2 地下建筑主要指修建在地表以下供人们进行生活或其它活动的房屋或场所,是广场、绿地、道路、铁路、停车场、公园等用地下方相对独立的地下建筑;附建式地下室是指与地上建筑连接在一起的地下室,当该地下室具有除地下车库、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以及与住宅区域相通的配套储藏室外的其它使用功能时,其人员密度和火灾危险性加大,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地下建筑计算。
4.1.4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总则1.0.4的条文解释,当在同一建筑物内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场所时,如住宅与商店的上下组合建造,幼儿园、托儿所与办公建筑或电影院、剧场与商业设施合建等,不同使用功能区或场所之间需要进行防火分隔,以保证火灾不会相互蔓延,相关防火分隔要求要符合本规范及国家其它有关标准的规定。当同一建筑内,可能会存在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如办公建筑内设置的会议室、餐厅、锅炉房等,属于同一使用功能。建筑名称上标注的医疗综合楼、教学综合楼、办公综合楼等高层建筑,其用途仅限于医疗、教学、办公,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存在两种以上使用功能,属于使用功能相对单一的高层公共建筑,其火灾延续时间可按2.0h取值。
4.1.10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5.2.1条规定,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1~6款规定。但规范未明确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标准和初期火灾时间,导致消防水箱有效容积的计算存在不同理解。为统一理解和便于工程实施,本条明确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可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相关规定直接选取。
4.1.1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5.4.6条规定,当建筑高度超过消防车供水高度时,消防给水应在设备层等方便操作的地点设置手抬泵或移动泵接力供水的吸水和加压接口。但各地消防车供水高度不尽相同,为统一理解和便于工程实施,本条明确了超高层建筑设置手抬泵或移动泵接力供水的吸水和加压接口的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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