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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防烟系统


6.1.1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中下列部位的防烟设施,当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1 符合本《导则》3.2.8条规定的楼梯间及前室;
    2 当附楼部分与主楼部分之间交界处(在主楼投影线及以外)符合本《导则》3.2.8条规定的防火分隔措施时,附楼部分的楼梯间及前室。
6.1.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住宅与其它使用功能合建的建筑,当其它使用功能建筑部分高度不超过50m时,该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6.1.3 剪刀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前室,应采用加压送风系统;对应的剪刀楼梯间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6.1.4 地下室不超过2层且最底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小于或等于10m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当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应在其外墙上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m²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其中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应小于1m²。
6.1.5 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等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时,其可开启外窗或开口面积可按其窗洞面积计算。
6.1.6 建筑首层的防烟前室或合用前室(含扩大前室),当只有防烟楼梯间和电梯门开向前室,且直通室外时,宜优先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其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含直通室外的门)的面积应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要求。
6.1.7 医疗建筑和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当采用竖向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系统的计算送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所服务的全部避难间同时送风的风量。
6.1.8 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采用顶送风时,送风口可采用常开百叶风口加常闭电控阀,其联动要求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规定。
6.1.9 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其服务的楼层数小于或等于3层时,前室送风口可采用常开百叶风口,现场应设置加压送风机的启动按钮。
6.1.10 楼梯间、前室的加压送风量采用《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查表法计算时,子母门(宽度不大于1.2m)可按单扇门考虑,乘以0.75的修正系数。
6.1.11 楼梯间、前室的加压送风量采用《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公式法计算时,相关参数可按以下规定取值:
    1 当公共建筑各楼层的门数量不一致时,Ak*N1可取连续N1层的总开启门截面面积的最大值。
    2 住宅建筑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Ak均可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
    3 当前室加压送风系统服务的实际楼层数少于3层时,N1按实际层数取值。
    4 地下室楼梯间N1值按下表选取:
地下室楼梯间N1值
    5 封闭楼梯间的门洞风速v按不小于1.0m/s取值。
    6 当防烟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时,防烟楼梯间的门洞风速v按不小于1.0m/s取值。
6.1.12 当地下部分仅为非机动车库时,可与地上部分共用楼梯间加压送风系统。
6.1.13 固定窗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相关要求设置,确有困难时,可按下列方式处理:
    1 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其开向直通室外的通道或门厅的门,可视为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当门厅净高大于3m时,应在门厅外墙的上部设置不小于1m²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2 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其与地上部分楼梯间共用楼梯井,且地上部分楼梯间按规定设置了固定窗或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与地上部分之间的防火门,可视为地下室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

条文说明
6.1.1 对于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公共建筑,附楼部分及附属部分的建筑高度不超过50m;受室外风压作用影响较小,利用建筑本身的自然通风,也可基本起到防止烟气进一步进入安全区域的作用,因此该区域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均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防烟系统。【图示1】
6.1.1 图示1
6.1.2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0条第3款,关于合建建筑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原则的具体做法。
6.1.4 本条款不包含《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1.6条规定的情形。
地下楼梯间的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1m²可开启外窗确有困难时,可开启外窗贴梁布置于该楼梯间最高休息平台外墙上部,如下图所示。【图示1】
图示1
6.1.11 本条文第2款中住宅建筑前室包括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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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导则-建筑篇(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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