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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消防电源及配电
5.1.1 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等的两个供电回路,应由变电所或总配电室放射式供电(总配电室含各楼低压进线处设置的配电室)。
5.1.2 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为一级或二级时,为其配置的柴油发电机组应为备用电源,而不属于应急电源。
5.1.3 非消防负荷与消防负荷的配电线路共用电气竖井敷设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竖井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当非消防负荷配电线路的阻燃等级提高一级时,消防配电线路也可选择有机绝缘类耐火电缆。
5.1.4 防排烟风机的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可设在风机房内,也可设在本防火分区的配电间内。
5.1.5 民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不宜设置自动巡检装置,若消防水泵处于重度潮湿场所,确需设置自动巡检装置时,可参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相关规定执行。
5.1.6 除防火卷帘、电动挡烟垂壁、常开防火门、消防排水泵、消防排烟窗等的控制箱可安装于现场外,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应安装在机房或配电间内。
5.1.7 用于防火分隔且按一、二级消防负荷供电的多个防火卷帘,当涉及3个及3个以上防火分区时,应由防火卷帘门控制箱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间放射式供电。
5.1.8 消防设备供电为三级负荷时,可由一台变压器的一路低压回路供电,或由一路低压进线的一个专用分支回路供电,配电线路应满足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持续供电的要求。
5.1.9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柴油发电机房及消防风机房内,控制箱、双电源切换箱、配电箱等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不低于IPX5。
5.1.10 消防配电线路与非消防配电线路不应采用内部设置隔板的同一桥架敷设,应分设桥架敷设。
5.1.11 当建筑物内设有总变电所和分变电所时,总变电所至分变电所的35kV、20kV或10kV的电缆应采用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当建筑物内只设有10kV变电所时,10kV进线电缆也应采用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
条文说明
5.1.1 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编制组相关答疑中对13.7.5条的解释:“当变电所不在本栋的建筑物,总配电室也指各楼低压进线处设置的配电室”,并结合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10.1.6条的条文说明而制定。
5.1.2 应急电源是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而增设的电源,除建筑高度大于150m的公共建筑外,普通消防设备不属于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自备柴油发电机组不应被错误地定义为应急电源(或容易产生歧义的“应急柴油发电机组”等类似名称)。本条也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第3.0.3条规定。
5.1.4 本条是依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编制组答疑中对13.7.4-6条解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的编制经过了住建部与公安部之间的协调,并经天津消防研究所、沈阳消防研究所和四川消防研究所对《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进行审查。针对可能出现的疑问,召开了部委间工作会议,协调后的结果为:防排烟风机的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也可以设在本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内"。
5.1.5 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第13.7.7条要求,为保证发生火灾时消防水泵能可靠运行,不建议设置自动巡检装置。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中确有对已设置消防水泵自动巡检装置时的具体功能要求。因此,综合现行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条。另外,在确需设置自动巡检装置时,应避免其潜在故障影响火灾时消防水泵的正常运行。
5.1.7 涉及3个及3个以上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供电示意图【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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