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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十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合格,行政审批受理部门应当出具“予以受理凭证”;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行政审批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
    (二)具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且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完整、资料附件齐全;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齐全完整。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模板参照附件二)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消防设计变更及审查情况(如该工程存在特殊消防设计则需提供专家评审意见)及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情况等。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情况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附件,说明建设工程经查验符合下列要求:
    (一)完成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包括: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入口的设置已完成,消防电源和水源已开通。组团建筑中单体建筑验收时,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已施工完毕等;
    (二)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施工和监理管理资料,包括: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工程的进场、隐蔽工程等施工过程资料、质量验收记录和变更符合要求;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和入口、建筑防爆、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电梯等检查记录;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涉及消防的建筑(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防火性能证明文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等;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四)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消防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经建设单位验收全部合格,并出具消防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确认;
    (五)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消防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出具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确认;
    (六)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出具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设计负责人和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确认;
    (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性能、消防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的检测报告记录完整,并出具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检查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应经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确认;
    (八)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消防工程质量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九)有完整的工程竣工图纸。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材料合规性审查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符合相关规定,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
    (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三)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十八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现场评定,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
    提供现场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及时反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结论应清晰、明确。
    现场评定技术服务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省厅有关规定等开展,内容、依据、流程等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开。
    第十九条 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技术审查意见及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若有),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现场评定具体项目详见附件三。
    第二十条 在组织现场评定时,参建五方主体责任人必须到场参与验收,并对评定结果现场签字确认。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一项目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全部检查;
    (二)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
    (三)抽样方式。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抽样工作。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在抽样工作中的运用,完善线上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现场评定抽查方案系统随机生成。未搭建平台无法采取信息化技术抽样的,应对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特殊功能区域或房间必检;对地下室、首层、顶层、屋面等特定楼层必检外,对标准层随机选定。
    第二十一条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一)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及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若有);
    (二)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
    (三)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要求的,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四)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五)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第二十二条 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的,需要消防车等大型救援设备开展现场检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三条 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后重新申请复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验收意见及其整改情况进行复验,出具消防复验意见书。整改时间和组织现场复验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复验结果应即时在网上公告,并共享至相关平台和部门。开展消防复验检查的分组应与消防验收检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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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鄂建文〔20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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