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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与抽查


    第二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属地管理原则,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市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完整;
    (二)具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提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材料开展形式审查,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出具准予备案的备案凭证;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应当出具不予备案的备案凭证,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备案过程中发现其他建设工程中具有《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六)款情形时,应按特殊建设工程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准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通过信息化备案抽查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抽查比例根据建筑使用功能确定:
    (一)人员密集场所(包含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不低于50%;
    (二)工业建筑、建筑高度32至50米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33米到54米的住宅建筑抽查比例不低于20%;
    (三)其它类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5%;
    (四)经发现未依法申报备案的项目抽查比例为100%。
    第二十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检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确定为检查对象的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参照特殊建设工程有关规定对竣工图纸进行消防设计核查。对核查不合格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应当依据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在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应直接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责令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通知建设单位停止使用。
    第二十八条 备案后即时通过备案抽查系统进行抽取,确定是否为检查对象。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需要消防车等大型救援设备开展现场检查的,以及资料补正时间、整改时间和组织现场复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九条 备案检查不合格的工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后重新申请复查。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备案检查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出具备案复查意见书。整改时间和组织现场复验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复查结果应即时在网上公告,并共享至相关平台和部门。
    开展复查检查的分组应与备案检查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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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鄂建文〔20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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