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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消防设计文件编制内容
消防设计文件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细则第七条)
(一)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名称、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二)扉页: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设计单位资质,设计人员的姓名及其专业技术能力信息;
(三)设计文件目录;
(四)设计说明书。包括:
1、工程设计依据。包括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资料等。
2、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分期建设的情况,本设计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等。
3、总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和反映建筑功能规模的技术指标。
4、标准执行情况。包括:
(1)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2)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3)消防设计中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内容的情况。
5、总平面。应当包括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批准的规划许可技术条件,场地所在地的名称及在城市中的位置,场地内原有建筑物保留、拆除的情况,建筑物满足防火间距情况,功能分区,竖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台阶式),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停车场(库)的布置及停车数量,消防车道、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道路主要的设计技术条件等。
6、建筑和结构。应当包括项目设计规模等级,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主要结构类型,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安全疏散设施,灭火救援条件,门窗防火性能,用料说明和室内外装修,幕墙工程及特殊屋面工程的防火技术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设计说明等。
7、建筑电气。应当包括消防电源、配电线路及电器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电气防火措施等。
8、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当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房,室外消防给水和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系统、灭火器及其他灭火设施等。
9、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当包括设置防排烟的区域及其方式,防排烟系统风量确定,防排烟系统及其设施配置,控制方式简述,以及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空调通风系统的防火、防爆措施等。
10、热能动力。应当包括有关锅炉房、可燃气体站房及可燃气、液体的防火、防爆、消防措施等。
(五)设计图纸。包括:
1、总平面图。应当包括:场地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用地红线等位置;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建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安全出口及救援窗的布置等。
2、建筑和结构。应当包括:平面图,包括平面布置,房间使用功能、名称或编号,每层建筑面积、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区分隔位置及安全出口位置示意,以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配件等;立面图,包括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的位置,建筑的总高度、楼层层高和标高以及关键控制标高的标注等;剖面图,应标示内外空间比较复杂的部位(如中庭与邻近的楼层或者错层部位),并包括室内地面和室外地面标高,屋面檐口、女儿墙顶等的标高,层间高度尺寸及其他必需的高度尺寸等。
3、建筑电气。应当包括: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广播,以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
4、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当包括:消防给水总平面图,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消防水箱、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剖面图,灭火器平面布置图及其他灭火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等。
5、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当包括:防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排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图等。
6、热能动力。应当包括:锅炉房设备平面布置图,其他动力站房平面布置图,以及设备专业的管道防火封堵措施等。
其模板可参考如下:
(一)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名称、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二)扉页: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设计单位资质,设计人员的姓名及其专业技术能力信息;
(三)设计文件目录;
(四)设计说明书。包括:
1、工程设计依据。包括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资料等。
2、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分期建设的情况,本设计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等。
3、总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和反映建筑功能规模的技术指标。
4、标准执行情况。包括:
(1)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2)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3)消防设计中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内容的情况。
5、总平面。应当包括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批准的规划许可技术条件,场地所在地的名称及在城市中的位置,场地内原有建筑物保留、拆除的情况,建筑物满足防火间距情况,功能分区,竖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台阶式),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停车场(库)的布置及停车数量,消防车道、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道路主要的设计技术条件等。
6、建筑和结构。应当包括项目设计规模等级,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主要结构类型,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安全疏散设施,灭火救援条件,门窗防火性能,用料说明和室内外装修,幕墙工程及特殊屋面工程的防火技术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设计说明等。
7、建筑电气。应当包括消防电源、配电线路及电器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电气防火措施等。
8、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当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房,室外消防给水和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系统、灭火器及其他灭火设施等。
9、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当包括设置防排烟的区域及其方式,防排烟系统风量确定,防排烟系统及其设施配置,控制方式简述,以及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空调通风系统的防火、防爆措施等。
10、热能动力。应当包括有关锅炉房、可燃气体站房及可燃气、液体的防火、防爆、消防措施等。
(五)设计图纸。包括:
1、总平面图。应当包括:场地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用地红线等位置;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建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安全出口及救援窗的布置等。
2、建筑和结构。应当包括:平面图,包括平面布置,房间使用功能、名称或编号,每层建筑面积、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区分隔位置及安全出口位置示意,以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配件等;立面图,包括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的位置,建筑的总高度、楼层层高和标高以及关键控制标高的标注等;剖面图,应标示内外空间比较复杂的部位(如中庭与邻近的楼层或者错层部位),并包括室内地面和室外地面标高,屋面檐口、女儿墙顶等的标高,层间高度尺寸及其他必需的高度尺寸等。
3、建筑电气。应当包括: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广播,以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
4、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当包括:消防给水总平面图,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消防水箱、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剖面图,灭火器平面布置图及其他灭火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等。
5、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当包括:防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排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图等。
6、热能动力。应当包括:锅炉房设备平面布置图,其他动力站房平面布置图,以及设备专业的管道防火封堵措施等。
其模板可参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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