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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通用要求


5.1.1 运营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5.1.2 运营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成立由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和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救援力量共同组成的消防安全组织。
5.1.3 地下车站与周边地下空间的连通部位、车站与站内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车辆基地与上盖综合开发建筑,应由建筑物的产权方、运营方和租赁方等共同协商,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各自消防安全工作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5.1.4 运营单位应自行或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火灾高危场所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
5.1.5 运营单位应鼓励在城市轨道交通运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控、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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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 GB/T4048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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