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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防火巡查和检查


6.2.1 运营单位的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b)消防设施及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c)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其他防火门的启闭装置是否完好有效,防火卷帘设置部位是否存在堆放物品等影响防火卷帘正常工作的情形;
    d)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e)消防控制室、车站控制室等人员是否在岗,通信设备房、信号设备房、蓄电池室、变电所、环控电控室、消防水泵房等无人值守房间是否落实每日或规定时间进行安全检查;
    f)用火、用电、用油和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g)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及器材配置与防火保护措施等消防安全情况;
    h)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6.2.2 运营单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重点内容:
    a)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情况,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
    b)工作人员对消防安全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
    c)消防控制室的日常工作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日常管理情况;
    d)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电气线路定期检查情况;
    e)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
    f)其他需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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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 GB/T4048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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