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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
Project code for dormitory, hotel building group
GB 55025-2022
2022-03-10 发布
2022-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的公告
一、《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16第4.2.5、7.3.4条。
二、《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2014第4.1.9、4.1.10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3月10日
2022年3月10日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要求,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家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宿舍、旅馆建筑在建设、使用和维护中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技术措施。
本规范中,规定规模、布局的条款是:第2.0.2条、第2.0.3条。
本规范中,规定宿舍、旅馆建筑功能、性能的条款是:第2.0.4条~第2.0.21条、第3.1.1条~第3.1.4条、第3.2.1条、第3.3.1条~第3.3.7条、第4.1.1条~第4.1.5条、第4.2.1条~第4.2.3条、第4.3.1条~第4.3.6条、第4.4.1条~第4.4.3条。
下列工程建设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按本规范执行: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16 第4.2.5条、第7.3.4条;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2014 第4.1.9条、第4.1.10条;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起草说明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要求,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家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宿舍、旅馆建筑在建设、使用和维护中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技术措施。
本规范中,规定规模、布局的条款是:第2.0.2条、第2.0.3条。
本规范中,规定宿舍、旅馆建筑功能、性能的条款是:第2.0.4条~第2.0.21条、第3.1.1条~第3.1.4条、第3.2.1条、第3.3.1条~第3.3.7条、第4.1.1条~第4.1.5条、第4.2.1条~第4.2.3条、第4.3.1条~第4.3.6条、第4.4.1条~第4.4.3条。
下列工程建设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按本规范执行: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16 第4.2.5条、第7.3.4条;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2014 第4.1.9条、第4.1.10条;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一)编制单位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工程设计管理中心
(二)起草人员
郭景 孙兰 单立欣 车学娅 焦舰 张艳峰 党杰 江刚 马晓东 卫大可 曾宇 李慧 赵力 曾涌涛 王子佳
(三)审查人员
马国馨 钱方 汪孝安 赵元超 桂学文 黄晓家 郭晓岩 蔡昭昀 汪恒 许世文 刘玉龙
三、术语
1 宿舍 dormitory
有集中管理,满足长期住宿人员所需的居住、盥洗、如厕、淋浴、晾晒、储藏、管理等基本功能的场所,如:学生宿舍、学生公寓、员工宿舍、员工公寓、专家公寓、长租公寓等。
2 旅馆 hotel
有集中管理,满足短期或临时住宿人员所需的居住、盥洗、如厕、淋浴、储藏及相应配套服务等基本功能的场所,如:旅馆、商务旅馆、度假旅馆、酒店、宾馆、招待所、度假村、公寓式酒店等。
3 标识 signage
在建筑空间环境中,通过视觉、听觉、触觉或其他感知方式向使用者提供导向与识别功能的信息载体。
4 标识系统 signage system
服务于建筑的全部标识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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