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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公共部分
4.3.1 在设置无障碍客房旅馆中,公共设施之间应提供无障碍通行流线。
4.3.2 单面布房的公共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30m,双面布房的公共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40m。
4.3.3 3层及3层以上的旅馆应设乘客电梯。
4.3.4 旅馆大堂(门厅)附近应设公共卫生间;大于4个厕位的男女公共卫生间应分设前室;卫生器具的数量应符合表4.3.4的规定,并应设1个内设污水池的清洁间。
4.3.5 设置无障碍客房的小型旅馆大堂(门厅)附近应设置无障碍卫生间或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卫生间,中型和大型旅馆大堂(门厅)附近应设置无障碍卫生间。
4.3.6 不附设卫生间的客房,应根据床位数设置集中的公共盥洗、公共卫生间和浴室。男女公共卫生间应分别设前室或盥洗室。
4.3.7 旅馆中可能产生较大噪声和振动的餐厅、附属娱乐场所应远离客房和其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并应对其进行有效的隔声、隔振处理。
条文说明
4.3.1 旅馆的公共设施包括大堂、总服务台、休息区、公共卫生间、行李寄存、乘客电梯厅、餐厅、宴会厅、会议室、多功能厅、歌舞厅、健身、水疗、游泳池等功能空间。这些配套的服务功能可根据旅馆的服务定位进行选项,本规范仅要求设置无障碍客房时,应满足无障碍通行流线的要求。无障碍通行流线连接指的是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有高差处需用轮椅坡道、无障碍电梯或升降平台处理。
4.3.2 本条为走道净宽的最低标准要求。一般而言,两侧布置客房时,走道净宽应保证1.50m~1.80m,最窄处不得小于1.40m;单侧布置客房时,走道净宽应保证1.40m~1.60m,最窄处不得小于1.30m。
4.3.3 本条依据行业标准《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2014第4.1.11条综合考虑,将设置电梯条件定为“3层及3层以上的旅馆建筑”,至于电梯的配置包括电梯的台数、额定载重量和额定速度,与建筑布局方式、建筑层数、服务的客房数量等有关,应根据具体情况计算确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对于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改造的集中式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当条件不具备时,电梯设置的最低要求可改为4层及4层以上设乘客电梯。
4.3.4 本条目的是方便使用者。清洁间可在大堂(门厅)区域单独设置,也可设置在公共卫生间内。
4.3.5 本条规定了设置无障碍厕所和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卫生间的要求,是与无障碍客房配套的设施。
4.3.6 本条是保障旅馆使用功能的基本要求。
4.3.7 本条是对产生强噪声、振动并会在夜间营业的健身、娱乐场所布局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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