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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建设要求


2.2.1 城市给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满足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健康安全、消防安全、反恐和生态安全的要求。
2.2.2 城市给水工程应具备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供水能力。
2.2.3 城市给水工程主要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为重点设防类。
2.2.4 城市给水工程的防洪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的设防要求。
2.2.5 城市给水工程中主要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和输配水管道,其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50年,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2.6 城市给水工程中涉水的设备、材料和药剂,必须满足卫生安全要求。
2.2.7 城市给水工程应优先采用节水和节能型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
2.2.8 城市给水工程应根据其储存或传输介质的腐蚀性质及环境条件,确定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应采取的相应防腐蚀措施。
2.2.9 城市给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和固体废弃物不应对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并应满足生态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2.2.10 城市给水工程进行改、扩建时,应保障供水安全,并应对相邻设施实施保护。
2.2.11 城市给水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国家规定的验收项目及程序进行。
2.2.12 生活饮用水的调蓄设施应具有卫生防护措施,确保水质安全,并应定期清洗、消毒。
2.2.13 生活饮用水调蓄设施的排空、溢流等管道严禁直接与排水管道连通,四周应排水畅通,严禁污水倒灌和渗漏。
2.2.14 城市给水工程的供电系统应满足给水设施连续、安全运行的要求,机电设备及其系统应保障在维护或故障情况下的生产能力要求。
2.2.15 城市给水工程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和给水调度系统应安全可靠、连续运行,应具有实时监控、数据采集与处理、数据存储、事故预警、应急处置等功能。
2.2.16 城市给水工程的信息系统应作为数字化城市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信息安全、密码产品和密码技术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2.17 水源、给水厂站和管网应设置保障供水安全和满足工艺要求的在线监测仪表,并应按规定对仪表进行检定和校准,留存记录。
2.2.18 水源、给水厂站和管网应采取实体防范、电子防范措施,保障给水设施的安全。
2.2.19 城市给水工程中,取水工程、净(配)水工程、转输厂站的供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表2.2.19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表2.2.19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表2.2.19 给水工程供电负荷等级
2.2.20 给水设施的构筑物和机电设备应采取防止雷击的措施,电子和电气设备还应采取消除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
条文说明
2.2.1 本条规定了城市给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保障相关安全的问题。施工和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反恐安保工作和生态安全都需要必要的相关设施保障和管理制度保障,要根据具体情况建设必要设施,配备必要设备和器具,储备必要的物资,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国家在工程建设安全和生产安全方面已发布了多项法规和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颁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7年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都对工程施工和安全生产做出了详细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还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文件,《建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等对工程施工过程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另外,国家在有关职业病防治、火灾预防和灭火以及安全保卫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文件,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中都必须认真执行。
2.2.2 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供水能力是城市给水工程基本性能要求之一。本条规定了城市给水工程必须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安全保障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和《城镇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都对城市给水公共基础设施在突发事件中的功能保障提出了相关要求。城市给水设施要具有预防多种突发事件影响的能力;在得到相关突发事件将影响设施功能信息时,要能够采取应急准备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对设施功能带来的损害;要针对污染隐患设置相应监测和预警系统,能够及时、准确识别突发事件对城市给水设施带来的影响,并有效采取措施抵御突发事件带来的灾害,采取相关补救、替代措施保障设施基本功能。
2.2.3 抗震设防类别是城市给水工程基本性能要求之一。城市给水工程是生命线工程,与广大居民生活和生产活动密切相关,是震后账灾抢救、恢复秩序的必要设施。因此,条文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规定,对城市给水工程主要设施,明确了需要提高设防标准,以避免遭遇地震时发生严重的破坏,以期尽快恢复居民供水。《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第5.1.3条规定:给水建筑工程中,20万人口以上城镇、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的主要取水设施和输水管线、水质净化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等,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本规范本条文的实施,需设计人员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在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规定的基础上,可突破20万人口的限制,对主要设施进行界定,根据工程需要和设施的重要程度,确定抗震设防类别。
2.2.4 防洪标准是城市给水工程基本性能要求之一。本条规定了城市给水工程防洪的要求。《防洪标准》GB
50201-2014中第3.0.8条规定:“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可提高防洪标准。”城市给水设施属于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因此,要求城市给水设施要在满足所服务城市防洪设防相应要求的同时,还要根据城市给水重要设施和构筑物具体情况,适度加强设置必要的防止洪灾的设施。
2.2.5 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和安全等级是城市给水工程基本性能要求之一。城市给水工程属生命线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居民生活、生产服务,不可或缺,为此这些设施的结构设计安全等级,通常应为二级。同时作为生命线网络的各种管道及其节点构筑物(各种功能构筑物),多为地下或半地下结构,运行后维修难度大,据此其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国外有逾百年考虑;本条根据我国国情,按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2021的规定,对厂站主要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和输配水管道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定为不应小于50年。这里不包括类似阀门井、铁爬梯等附属构筑物和可以替换的非主体结构以及居民小区内的小型地下管道。
2.2.6 本条规定了给水系统中涉水的设备和材料的卫生要求。涉水的设备、材料和药剂包括给水系统中与水接触的设备和材料及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化学处理剂,包括不限于混凝、助凝、消毒、氧化、pH调节、软化、灭藻、除垢、除氟、除砷、氟化、矿化等化学处理剂,给水系统中的格栅、刮泥机、泵、仪器仪表等设备,滤料、管材、内防腐材料、构筑物与水接触的材料等,上述设备、材料及化学处理剂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九条:“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选用获证企业的产品。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2.7 本条规定了城市给水工程建设时应优先选取节水和节能型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分别对相关节能和节水要求做出了原则的规定;国家发改委、科技部、水利部、原建设部、原农业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对各类用水推广采用具有节水功能的工艺技术、节水重大装备、设施和器具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2.2.8 城市给水工程中凡接触腐蚀性药剂的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均要采取防腐蚀措施,如加氯管道、化验室下水道等接触强腐蚀性药剂的设施要选用工程塑料等;密闭的车间设备要选用抗腐蚀能力较强的材质。管道与水、土壤接触,金属管道及非金属管道接口,当采用钢制连接构造时均要有防腐蚀措施,具体措施应根据传输介质和设施运行的环境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选,合理采用。
    增强构筑物、设备和管道的耐腐蚀性能,可有效提高其结构耐久性并防止材料的结构性破坏。
2.2.9 本条对城市给水工程建设和生产运行时防止对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产生危害做出了规定。给水设施建设和运行除产生一般大型土木工程施工的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和固体废弃物外,制水过程还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污泥,必须进行有效的处理和处置,避免对环境和人身健康带来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对社会生活中的环境噪声做出了规定。国家还对固体废弃物、水污染物、有害气体和温室气体的排放制定了相关标准或要求,给水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都必须采取严格措施执行这些标准。
2.2.10 本条强调了城市给水工程进行改、扩建工程时,要对已建供水设施实施保护,不能影响其正常运行和结构稳定。对已建供水设施实施保护主要是两方面:一是不能对已建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产生干扰和影响,并要对飘尘、噪声、排水等进行控制或处置;二是针对邻近构筑物的基础、结构状况,采取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有效的加固措施,避免邻近构筑物发生位移、沉降、开裂和倒塌。
2.2.11 给水工程中输配水管道及构筑物工程的主体结构质量验收应分别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中对管道敷设、管道水压试验等的质量验收标准,以及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中对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地表水固定式取水构筑物、地表水活动式取水构筑物的质量验收规定执行。
    对输配水管道及构筑物工程的主体结构质量进行验收是保证给水工程建设质量和给水系统正常运行的必须环节,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对给水、输配水管道及构筑物工程验收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必须遵照执行。
2.2.12 本条是对生活饮用水调蓄构筑物卫生性能的规定。储存生活饮用水的调蓄构筑物包括给水厂内的清水池、加压泵站内的调节水池以及配水管网中的水塔和高位水池等。这些调蓄构筑物是净水工艺中最后一道关口,净化后的饮用水由此经送水泵房、管网向用户直接供水,其卫生防护工作尤为重要,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当人孔、通气孔、溢流管等结构不合理或固定施工和维护管理不当时,污染物灰尘、蚊蝇、小动物等进入,水质被污染。另外,有些给水厂在厂级管理制度中分别规定清水池及其他设备的检测孔和人孔加防护罩,防止污染物侵入。但往往因施工和使用者认识不够而忽视,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应强制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污染水质。
    小型供水设施的调蓄设施不一定采用构筑物的形式,因此统称为“调蓄设施”。
2.2.13 储存生活饮用水的调蓄构筑物的卫生防护工作尤为重要,一定要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此条是保障清水池、调节水池及吸水井等盛水构筑物水质不受污染所必需的保障的条件。
2.2.14 机电设备及其系统是指相关机械、电气、自动化仪表和控制设备及其形成的系统,是城市给水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给水设施能否正常运行,实际上取决于机电设备及其系统能否正常运行。城市给水设施的运行效率以及安全、环保方面的性能,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机电设备及其系统的配置和运行情况。机电设备及其系统是实现城市给水设施的工艺目标和生产能力的基本保障。部分机电设备因故退出运行时,系统仍应该满足相应运行条件下的基本生产能力要求。
2.2.15 随着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现代城市给水设施对自动化控制系统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包括对源、厂、站、网的数据监测、状态采集及设备控制,缺少自动化控制系统,水质水量等生产指标都难以保证。通过运用科学技术,合理搭建系统构成,配备预警监测和应急处置措施,安全可靠、连续运行应作为其基本要求。
    建立区域性的给水调度系统,以数据采集和设施监控为基本任务,建立系统运行模型,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处理,实时了解各远程设施的运行情况,为系统的优化运行和漏损监测提供依据,执行管网系统的平衡调度,处理管网系统的局部故障,提高管网系统的整体运行效率。同时,还应为事故预警和突发事件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提供平台。
    运行数据保存时间应基本覆盖机电设施的全生命周期,有利于数据积累,为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技术更新提供依据,为环境、气候、水质等参数间的关联性和趋势性分析提供数据基础。
2.2.16 全国各地大中城市都已制定了数字化城市和信息系统的建设发展计划,给水调度信息系统作为数字化城市信息系统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需要配合城市信息化总体规划要求,提供标准化的数据接口同上层平台对接,实现资源的展示、交换和共享。
    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公用事业行业应纳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2019及《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B/T22240-2020对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划分规定:第二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危害,但不危害国家安全;第三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结合上述要求,在给水工程的建设中确定给水设施厂站级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以及区域级的给水调度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级别,旨在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以及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金融和重要领域密码应用与创新发展工作规划(2018-2022)》,要求在城市基础设施相关信息系统中构建密码支撑体系,在网络空间建立以密码技术为核心、多种技术相互融合的新安全体制,建设以密码基础设施为底层支撑、自主可控的安全环境,实现可信互联、安全互通、开放共享,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提供重要保障和基础支撑。
2.2.17 随着城镇经济条件的改善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在线的水质、水量、水压监测仪表在给水系统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有助于提高供水质量、减少能耗、改善工作条件、促进科学管理。城市供水设施应实现从取水到配水的全过程运行监视和控制,系统配置应满足工艺流程要求。
    给水设施仪表首先应能实现工艺流程中水质水量参数和设备运行状态的可监、可控、可调。除此之外,系统的监控范围还应包括供配电系统的运行及能耗管理。
    本条还对在线仪表的检定和校准提出明确要求,并要求留存记录,目的是保障数据准确并可追溯。
2.2.18 为了确保给水设施的安全,要实现人防、物防、技防的多重防范。其中技防措施以视频监控、防入侵监测、周界报警、门禁系统等手段,实现自动监视、自动报警等功能,是给水设施安全防范及反恐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2.2.19 本条按不同规模给水工程主要用电设备对供电可靠性的需要规定了负荷分级的要求,其余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城市供水系统的安全性越来越受到关注。同时,得益于我国电力系统建设的发展,城市给水厂和给水泵站引接两路独立外部电源的条件也越来越成熟。因此,新建的给水设施应尽量采用两路独立外部电源供电,以提高供电的可靠性。在供电条件较差的地区,当外部电源无法保障重要的给水设施连续运行或达到所需要的能力,必须设置备用的动力装备。城市给水设施采用的备用动力装备包括柴油发电机组(低压380V)或柴油机直接拖动等形式。
    主要厂站是指城市唯一的给水厂站,或停产会造成整个城市超50%用户停水,或造成重点用水单位停水,或造成重点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等的给水厂站。
2.2.20 城市给水设施的各类构筑物和机电设备要根据其使用性质和当地的预计雷击次数采取有效的防雷保护措施。同时尚应该采取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保护电子和电气设备。具体的防雷措施应符合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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