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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厂区


5.2.1 给水厂选址应根据给水系统的布局,结合城市规划用地,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2.2 给水厂周边应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5.2.3 给水厂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应满足各建(构)筑物的功能、运行和维护的要求,主要建(构)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并应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
5.2.4 给水厂总体布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有爆炸危险的设施应采取防爆和泄压措施。
条文说明
5.2.1 作为给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水厂位置应与给水系统布局相协调。水厂位置对工程投资、常年运行费用将产生直接的影响。给水工程规划时,应结合城市规划用地对水厂位置进行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并考虑厂址所在地应不受洪水威胁,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交通便捷,供电安全可靠,生产废水处置方便,卫生环境好,利于设立防护带,少占耕地等因素。
5.2.2 给水厂作为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的生命线工程。《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2016中第7.0.6条规定:“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带。”用于提高水厂的安全防护并降低水厂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该隔离带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为绿化防护绿地(G2),不属于水厂占地。根据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考虑到对于全国水厂的适用性,以及现有的工程实践情况,条文中只强制要求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对隔离设施位置(厂内/厂外)、隔离形式以及具体参数均不作强制性规定。
5.2.3 本条为对水厂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的性能要求。水厂平面布置应根据各建(构)筑物的功能和流程综合确定。竖向设计应满足水力流程要求并兼顾生产排水及厂区土方平衡需求,同时还应考虑运行维护和预留工艺单元的需要。为保证生产人员安全,构筑物及其通道应根据需要设置适用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保护设施。
5.2.4 本条为对水厂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和设施防爆的性能要求。水厂的总平面布置应按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相互之间的防火间距,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根据水厂处理工艺现状和实际运行情况,水厂内火灾危险性较高的场所有加氯间(含氯库)、加氨间(含氨库)、高锰酸钾投加间、粉未活性炭投加间、臭氧制备车间、制氧站或液氧站、电解食盐次氯酸钠制备间、二氧化氯制备间和机修间(乙炔、氧气、汽油等)等,存在的爆炸危险场所有加氨间(含氯库)、高锰酸钾投加间、粉未活性炭加药间(含炭库)、电解食盐次氯酸钠制备间以及二氧化氯制备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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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5502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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