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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药剂及仪器设备
5.5.1 给水处理工艺选用的水处理药剂投加后不应导致出水中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以及毒理指标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
5.5.2 水处理药剂必须计量投加。
5.5.3 对出水水质产生影响的药剂的加注设备应配置备用设备。
5.5.4 水质化验检测设备的配置应满足正常生产条件下质量控制的需要。
5.5.5 化验室所用的计量分析仪器必须定期进行计量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计量分析仪器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水厂检测使用放射性标准源及带有放射性的仪器装置时,应做好安全防护。
5.5.6 给水厂使用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水处理药剂,应执行索证及验收制度。
5.5.6 给水厂使用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水处理药剂,应执行索证及验收制度。
5.5.7 给水厂所涉及的化学药剂,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腐、防泄漏、防毒、防火、防爆和防盗措施。
5.5.8 存在或可能积聚毒性、爆炸性、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设置连续监测、报警装置,并应能自动控制该场所的防护、通风装置,其手动按钮及场所的通风、防护、照明控制开关应能在安全位置进行操作。爆炸性危险气体、有毒气体的检测仪表必须定期进行检验和标定。
5.5.9 采用液氯和液氨时,所有连接在加氯歧管上的氯瓶均应设置电子秤或磅秤;当采用温水加温氯瓶气化时,设计水温应低于40℃;氯瓶、氨瓶与加注设备之间应设置防止水或液氯倒灌的截止阀、逆止阀和压力缓冲罐。
5.5.10 次氯酸钠溶液和还原剂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在室内时,次氯酸钠溶液和还原剂应储存在不同房间内。
2 储存在室外时,次氯酸钠和还原剂的储液池(罐)应单独设置,并不得相邻布置、共用池壁;次氯酸钠和还原剂的储液池(罐)放空系统应各自接至室外独立的废液处理井。
5.5.11 氯酸钠、亚氯酸钠和盐酸、氯气等制备二氧化氯的原材料严禁相互接触,必须分别储存在分类的库房内。储放槽应设置隔离墙。
5.5.12 二氧化氯发生与投加设备应设在独立的设备间内,并应与原料库房毗邻且设置观察原料库房的固定观察窗。
条文说明
5.5.1 净水工艺投加的氧化剂、混凝剂、助凝剂、消毒剂、稳定剂和清洗剂等化学药剂是水处理工艺中添加的化学物质,其成分直接影响生活饮用水水质。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对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有相关规定,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17218的有关规定。
5.5.4 给水系统的水质化验检测分为厂站、行业、城市(或地区)多个级别。各级别化验中心的设备配置应符合正常生产过程中各项规定水质检查项目的分析和检测的需求,满足质量控制的需要。一座城市或一个地区有多座水厂时,可以在行业、城市(或地区)的范围内设一个中心化验室,以达到专业化协作,设备资源共享的目的。
5.5.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的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供水水质检验是保障水质安全的重要手段,但首先是计量分析仪器必须准确合格,否则水质检验的质量就无法保证,因此该条为强制。
放射性标准源及带有放射性的仪器装置都会产生射线,对人体造成危害,水厂检测使用放射性标准源和仪器装置时,需根据射线类型和剂量,选择合适的防护措施做好安全防护。
5.5.6 国家对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是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选用取得许可证企业的产品。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
5.5.7 本条规定了城市给水厂所涉及的化学药剂应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水厂中涉及化学药剂工艺有加药、消毒、预处理、深度处理等。这些工艺中除了加药中所采用的混凝剂、助凝剂仅具有腐蚀性外;其他工艺采用的如:氯、二氧化氯、氯胺、臭氧等均为强氧化剂,有很强的毒性,对人身及动植物均有伤害,处置不当有的还会发生爆炸,故在生产、运输、存储、运行的过程中应根据介质的特性采取严密安全防护措施,杜绝人身或环境事故发生。氯气、氨气、氧气、臭氧、二氧化氯及次氯酸钠的使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输、储存、程序、制度及安全要求。
5.5.10 次氯酸钠属于强氧化剂,可与硫酸铵等还原剂发生氧化还原反应,可能产生极不稳定、易爆炸的三氯化氮。因此,次氯酸钠与还原剂禁忌同库储存,排空液也禁忌混合。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中6.7规定了“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6.2规定了“隔开贮存时与禁忌品不得同库贮存”。
5.5.11 本条为关于制备二氧化氯的原料安全储存的规定。由于生成二氧化氯的主要固体原料(亚氯酸钠、氯酸钠)属一、二级无机氧化剂,储运操作不当有引起爆炸的危险。此外,原料盐酸与固体亚氯酸钠相接触易引起爆炸,故规定应分别独立存放和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
5.5.12 本条为关于二氧化氯发生与投加设备间设置及其内部安全措施的规定。由于二氧化氯发生与投加设备为整体设备,同时考虑到原料输送的方便和与原料存放间必要的隔离,故应设置在独立的设备间内。
投加化学药剂后,往往影响水中的感官性状、化学指标以及毒理指标,因此需要控制和优化投加药剂种类、投加点、投加顺序和投加量,尽量减少不良影响,保障出厂水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例如,投加铝盐混凝剂需控制出厂水的铝浓度,投加高分子聚丙烯酰胺需控制出厂水中丙烯酰胺单体含量,投加高锰酸钾需控制出厂水色度,投加铁盐混凝剂需控制出厂水的铁浓度和色度,投加臭氧到含溴水中需控制出厂水溴酸盐浓度。
5.5.2 药剂投加量,必须设置计量设备进行较准确的计量,并应注意对计量设备本身的标定和经常校验。另外,各地区供水企业的管理办法中对净水药剂投加量都有规定,并分别对投加药剂的计量泵也有要求。因药剂投加量和投加药剂类别的选择,对供水厂优化处理工艺的调试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是保证出厂水水质最重要的环节。
5.5.3 按设计和运行要求正确、精确投加化学药剂并保持加注量的稳定是净水处理的关键。例如,停止投加混凝剂或消毒剂,均能直接导致水质恶化,并产生卫生健康问题。因此,对氧化剂、混凝剂、助凝剂、消毒剂、稳定剂和清洗剂等停止投加后影响水质的药剂,应每一种药剂设置至少1套备用设备,甚至设置备用管道。5.5.2 药剂投加量,必须设置计量设备进行较准确的计量,并应注意对计量设备本身的标定和经常校验。另外,各地区供水企业的管理办法中对净水药剂投加量都有规定,并分别对投加药剂的计量泵也有要求。因药剂投加量和投加药剂类别的选择,对供水厂优化处理工艺的调试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是保证出厂水水质最重要的环节。
5.5.4 给水系统的水质化验检测分为厂站、行业、城市(或地区)多个级别。各级别化验中心的设备配置应符合正常生产过程中各项规定水质检查项目的分析和检测的需求,满足质量控制的需要。一座城市或一个地区有多座水厂时,可以在行业、城市(或地区)的范围内设一个中心化验室,以达到专业化协作,设备资源共享的目的。
5.5.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的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供水水质检验是保障水质安全的重要手段,但首先是计量分析仪器必须准确合格,否则水质检验的质量就无法保证,因此该条为强制。
放射性标准源及带有放射性的仪器装置都会产生射线,对人体造成危害,水厂检测使用放射性标准源和仪器装置时,需根据射线类型和剂量,选择合适的防护措施做好安全防护。
5.5.6 国家对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是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选用取得许可证企业的产品。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
5.5.7 本条规定了城市给水厂所涉及的化学药剂应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水厂中涉及化学药剂工艺有加药、消毒、预处理、深度处理等。这些工艺中除了加药中所采用的混凝剂、助凝剂仅具有腐蚀性外;其他工艺采用的如:氯、二氧化氯、氯胺、臭氧等均为强氧化剂,有很强的毒性,对人身及动植物均有伤害,处置不当有的还会发生爆炸,故在生产、运输、存储、运行的过程中应根据介质的特性采取严密安全防护措施,杜绝人身或环境事故发生。氯气、氨气、氧气、臭氧、二氧化氯及次氯酸钠的使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输、储存、程序、制度及安全要求。
《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2008、《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2015年修订本)、《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爆炸危险品场所安全规定》等对氯气、氨气、氧气、臭氧、二氧化氯及次氯酸钠的使用有具体规定,应严格遵守。
5.5.8 本条是对危险场所内机电设备的操作规定,在人员进入危险场所前,应能启动场所内照明及保护装置,保障人员进入后的安全。
对于各种有害气体,要采取积极防护,加强监测的原则。在可能产生泄漏、积聚危及健康或安全的各种有害气体的场所,应该在设计上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对于室外场所,一些相对密度较空气大的有害气体可能会积聚在低洼区域或沟槽底部,构成安全隐患,应该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各种与生产和劳动安全有关的仪表,一定要定期由专业机构进行检验和标定,取得检验合格证书,以保证其有效。
5.5.9 本条采用了现行国家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的有关规定和氨气安全操作规程。本条所指的所有连接在加氯歧管上氯瓶包括在线工作和待命氯瓶。5.5.8 本条是对危险场所内机电设备的操作规定,在人员进入危险场所前,应能启动场所内照明及保护装置,保障人员进入后的安全。
对于各种有害气体,要采取积极防护,加强监测的原则。在可能产生泄漏、积聚危及健康或安全的各种有害气体的场所,应该在设计上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对于室外场所,一些相对密度较空气大的有害气体可能会积聚在低洼区域或沟槽底部,构成安全隐患,应该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各种与生产和劳动安全有关的仪表,一定要定期由专业机构进行检验和标定,取得检验合格证书,以保证其有效。
5.5.10 次氯酸钠属于强氧化剂,可与硫酸铵等还原剂发生氧化还原反应,可能产生极不稳定、易爆炸的三氯化氮。因此,次氯酸钠与还原剂禁忌同库储存,排空液也禁忌混合。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中6.7规定了“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6.2规定了“隔开贮存时与禁忌品不得同库贮存”。
5.5.11 本条为关于制备二氧化氯的原料安全储存的规定。由于生成二氧化氯的主要固体原料(亚氯酸钠、氯酸钠)属一、二级无机氧化剂,储运操作不当有引起爆炸的危险。此外,原料盐酸与固体亚氯酸钠相接触易引起爆炸,故规定应分别独立存放和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
5.5.12 本条为关于二氧化氯发生与投加设备间设置及其内部安全措施的规定。由于二氧化氯发生与投加设备为整体设备,同时考虑到原料输送的方便和与原料存放间必要的隔离,故应设置在独立的设备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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