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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给水厂出水水质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同时应留有必要的安全冗余度。
5.1.2 给水厂的设计规模应满足供水范围设计年限内最高日的综合生活用水量、工业企业用水量、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管网漏损水量及未预见用水量的要求,当上述部分用水由非常规水资源供应时,给水厂的设计规模应扣除这部分水量。
5.1.3 对给水厂制水生产中的主要设施、设备,应制定和实施巡查维护保养制度;对主要工艺运行情况及其运行中的动态技术参数,应制定和实施质量控制点检验制度。
5.1.4 给水厂中直接从事制水和水质检验的人员,应定期体检,并应持健康证明上岗。
条文说明
5.1.1 本条明确了城市给水厂处理的基本功能及水厂出水水质标准的要求。考虑到给水厂出厂水在配水管网输送过程中可能存在二次污染,管网水质存在不同程度的降低;同时水厂出水水质也会影响配水管网内的化学稳定性和生物稳定性,因此给水厂出厂水水质应留有必要的安全冗余度,并采用一定水质稳定措施保证管网水质安全。同时,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迥异,对于经济技术条件较好的一部分大中城市,有需要也有条件在满足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提出更高的水质目标要求。这里“必要的安全冗余度”主要是考虑管道输送过程中水质还将有不同程度降低的影响。水厂设计出水水质以保证终端用户的龙头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为目标,不能因出厂水水质对安全冗余量考虑不足引起龙头水质不达标。
5.1.2 给水厂的设计规模是指给水厂最高日供水能力,应按照供水范围内最高日的综合生活用水量、工业企业用水量、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管网漏损水量及未预见用水量之和确定。如供水范围内的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由再生水或其他水水源提供,给水厂设计规模中应扣除其他水源供应的水量。
5.1.3 本条为制水生产中巡检维保制度的规定。质量控制点是指质量活动过程中需要进行重点控制的对象或实体。水厂质量控制点检验制度要明确质控点、质控标准及检测频度,内容包括目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和检测结果处理。
5.1.4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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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5502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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