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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eneral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facilities
GB 55036-202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3年3月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6-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国家标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110-1987、《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3-199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1993转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编号分别为:GB/T 50110-1987、GB/T 50163-1992、GB/T 50193-1993。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第5.0.1、5.0.2、5.0.4、5.0.5、5.0.6、5.0.8、5.0.15(1、2、4)、6.5.1、10.3.3、12.0.1、12.0.2、12.0.3条(款)。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3.1.6、3.1.7、3.4.1、3.4.4、3.4.6、4.1.1、4.1.3、4.1.4、4.1.6、4.8.1、4.8.4、4.8.5、4.8.7、4.8.12、6.5.2、6.7.1、6.7.5、6.8.2、6.8.3、10.1.1、11.2.2、11.2.5、12.1.11、12.2.3条。
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第4.1.3、4.2.1、4.2.2、4.2.3、4.2.4、4.2.5、5.1.1、5.1.5、5.2.1、5.2.2、6.1.1、6.2.1、6.2.2、7.1.2、7.1.3条。
四、《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2021第3.2.2(2)、3.2.3、3.2.6、3.3.2(1、2、4、5)、3.7.6、4.1.2(2、3、4、5)、4.1.3、4.1.11、4.2.6(1、2)、5.1.2(1、2、3)、5.2.2(1、2、3)、7.1.3(1、2)、7.1.7、8.1.1、9.2.4、9.3.19(7)、11.0.4条(款)。
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19第5.0.6条。
六、《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2014第3.1.2、3.1.3、3.2.3、4.0.2(1)、8.4.11、9.0.1条(款)。
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17第3.2.7、5.2.1、5.2.2、5.2.3、6.1.1、8.0.1条。
八、《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第3.0.8(3)、4.2.1、4.2.4、4.3.2、5.2.2、5.2.7、5.4.6、5.5.4、6.1.5、7.1.2、8.0.3条(款)。
九、《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2003第3.0.1、4.1.6、4.2.1、4.2.2、4.2.4、4.2.5、4.3.1(1、2、4)、4.3.3、4.3.4、4.3.6、4.4.1(1、2、4)、4.4.3、4.4.4(1、2、3)、4.4.6、4.5.1、4.5.4、5.1.1、5.1.3、5.3.1、5.4.1、5.4.4、5.6.1、5.6.2、5.7.1、5.7.3、6.1.4、6.2.4条(款)。
十、《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2004第1.0.5、3.1.2(1)、3.1.3、3.1.4、3.2.3、3.3.2、3.4.3、5.1.1(1)、5.2.6、5.3.1(7)、7.0.2、7.0.3、7.0.7条(款)。
十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第3.1.4、3.1.5、3.1.15、3.1.16、3.2.7、3.2.9、3.3.1、3.3.7、3.3.16、3.4.1、3.4.3、3.5.1、3.5.5、4.1.3、4.1.4、4.1.8、4.1.10、5.0.2、5.0.4、5.0.8、6.0.1、6.0.3、6.0.4、6.0.6、6.0.7、6.0.8、6.0.10条。
十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 50440-2007第7.1.1条。
十三、《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2.2.1、3.1.3、3.1.5、3.2.2、4.1.1、4.2.1、4.2.2、4.2.3、4.2.4、5.3.2、5.4.1、5.4.2、5.4.3、5.4.4条。
十四、《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498-2009第3.2.4、3.3.1、3.3.3、3.4.2、4.3.4、4.6.1(3)、4.6.2(2)、5.2.1、6.1.1、7.2.8、8.1.3、8.2.4条(款)。
十五、《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2013第3.3.10、3.3.13、3.4.9(1、2、3)、3.5.1、3.5.10条(款)。
十六、《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4.1.5、4.1.6、4.3.4、4.3.8、4.3.9、4.3.11(1)、4.4.4、4.4.5、4.4.7、5.1.6(1、2、3)、5.1.8(1、2、3、4)、5.1.9(1、2、3)、5.1.12(1、2)、5.1.13(1、2、3、4)、5.2.4(1)、5.2.5、5.2.6(1、2)、5.3.2(1)、5.3.3(1)、5.4.1、5.4.2、5.5.9(1)、5.5.12、6.1.9(1)、6.2.5(1)、7.1.2、7.2.8、7.3.10、7.4.3、8.3.5、9.2.3、9.3.1、11.0.1(1)、11.0.2、11.0.5、11.0.7(1)、11.0.9、11.0.12、12.1.1、12.4.1(1)、13.2.1条(款)。
十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1.2、3.1.5(2、3)、3.2.1、3.2.2、3.2.3、3.3.1、3.3.7、3.3.11、3.4.1、4.4.1、4.4.2、4.4.7、4.4.10、4.5.1、4.5.2、4.6.1、5.1.2、5.1.3、5.2.2、8.1.1条(款)。
十八、《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第3.2.4、3.3.1、3.3.2、4.1.4、4.5.11(6)、6.0.1、6.0.5条(款)。
十九、《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1427-2021第4.2.2、4.2.8、4.8.1、4.8.2、4.8.3、5.3.5、5.4.1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15日
2022年7月15日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制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的要求,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家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1 规定了本规范的总体目标、要求、适用范围,以及与其他规范之间的关系;
2 消防设施的基本规定;
3 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的功能、性能要求及技术措施;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功能、性能要求及技术措施;
5 泡沫灭火系统的功能、性能要求及技术措施;
6 水喷雾、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功能、性能要求及技术措施;
7 固定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功能、性能要求及技术措施;
8 气体灭火系统的功能、性能要求及技术措施;
9 干粉灭火系统的功能、性能要求及技术措施;
10 灭火器的功能、性能要求及技术措施;
11 防烟与排烟系统的功能、性能要求及技术措施;
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性能要求及技术措施。
本规范主要规定了在建设工程中设置的各类消防设施应满足的基本目标、功能要求和性能要求,不少条款未规定具体的技术参数、明确的技术措施和具体的维护管理要求。在实际工程建设和消防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维护中,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目标、功能要求和性能要求,有关具体措施、技术参数等可以按照国家相应消防设施的技术标准等由相关责任主体确定,以保证建设工程中设置的各类消防设施能够可靠和有效发挥作用。
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按本规范执行: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110-198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2021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3-19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19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1993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201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1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2003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2004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 50440-2007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498-2009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201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1427-2021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一)编制单位
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起草人员
倪照鹏 刘激扬 阚强 胡锐 王宗存 周详 赵锂 刘文利 黄晓家 张梅红 孙成群 郝爱玲 智会强 杨丙杰 丁宏军 朱青
(三)审查人员
李引擎 王燕平 朱显泽 黄卫东 朱国庆 李建广 程宏伟 陈众励 陆波 谢洁 牛淑杰 陈波 刘超群 杨莉娜 叶军 赵冉 魏毅宇 陈亚锋 杨波
三、术语
1 消防水源 fire water
向水灭火设施、移动或固定消防水泵、消防车等提供消防用水的水源,包括市政给水管网、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天然水体等。
2 消防水池 fire reservoir
人工建造的、供固定或移动消防水泵、消防车吸水的储水设施。
3 高位消防水池(箱) elevated/gravity fire reservoir(tank)
设置在高处、直接向水灭火设施重力供水的储水设施。
4 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constant high pressure fire water supply system
能始终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无需消防水泵加压的供水系统。
5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temporary high pressure fire water supply system
平时不能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需启动消防水泵以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工作压力和流量的供水系统。
6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low pressure fire water supply system
能满足移动消防水泵或消防车等取水所需工作压力和流量的供水系统。
7 稳高压消防水系统 stabilized high pressure fire water system
通过稳压设施维持管网内的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7MPa的消防水系统。
8 消火栓系统 hydrant system/standpipe and hose system
由供水设施、消火栓、配水管网和阀门等组成的系统。
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sprinkler system
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等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10 水喷雾灭火系统 water spray fire system
由水源、供水设备、管道、雨淋报警阀(或电动控制阀、气动控制阀)、过滤器和水雾喷头等组成,向保护对象喷射水雾进行灭火或防护冷却的系统。
11 细水雾灭火系统 water mist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由供水装置、过滤装置、控制阀、细水雾喷头等组件和供水管道组成,能自动和人工启动并喷放细水雾进行灭火或控火的固定灭火系统。
12 干粉灭火系统 powder extinguishing system
由干粉供应源通过输送管道连接到固定的喷嘴上,通过喷嘴喷放干粉的灭火系统。
1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fixed fire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
由固定消防炮和相应系统组件组成的固定灭火系统。
14 泡沫灭火系统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
由泡沫发生器、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储罐、管网及配件、供水设施、消防控制电路等组成,灭火介质为泡沫的灭火系统。
15 气体灭火系统 gas extinguishing system
以气体为主要灭火介质的灭火系统。
16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auto tracking and targeting jet suppression system
以水为射流介质,利用探测装置对初期火灾进行自动探测、跟踪、定位,并运用自动控制方式实现射流灭火的固定灭火系统,包括灭火装置、探测装置、控制装置、水流指示器、模拟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网、供水设施等主要组件。
17 防烟系统 smoke protection system
用于阻止火灾烟气侵入建筑内某特定空间,并防止火灾烟气在其中积聚的设施或系统。
18 排烟系统 smoke exhaust system
用于将建筑内的火灾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设施或系统。
1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探测火灾早期特征、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为人员疏散、防止火灾蔓延和启动自动灭火设备提供控制与指示的消防系统。
20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electrical fire monitoring system
当被保护电气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和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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