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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排烟


11.3.1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11.3.2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应结合该场所的空间特性和功能分区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及其分隔应满足有效蓄积烟气和阻止烟气向相邻防烟分区蔓延的要求。
11.3.3 机械排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水平方向布置时,应按不同防火分区独立设置;
    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机械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中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应小于或等于50m,住宅建筑中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00m。
11.3.4 兼作排烟的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的性能应满足机械排烟系统的要求。
11.3.5 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具有在280℃时自行关闭和联锁关闭相应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功能:
    1 垂直主排烟管道与每层水平排烟管道连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3 排烟风机入口处;
    4 排烟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11.3.6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m²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能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补风,且补风量和补风口的风速应满足排烟系统有效排烟的要求。
条文说明
11.3.1 本条规定了同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方式的要求,以确保排烟系统的有效性。当同一个防烟分区内同时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和机械排烟方式排烟时,自然排烟的排烟口可能会变为进风口而影响排烟效果。
11.3.2 本条规定了防烟分区划分的基本要求。划分防烟分区旨在提高排烟效率,使设置的排烟系统更加合理,避免烟气蔓延和影响范围扩大。防烟分区划分应根据场所的具体情况,结合排烟场所的空间特性和功能分区、防烟分区的面积大小、挡烟设施的设置等因素确定。
11.3.3 本条规定了机械排烟系统水平和竖向布置的基本要求,以保证系统在火灾时的安全和运行的有效性、可靠性。水平方向按防火分区独立设置,有利于保证防火分区的完整性和防火分隔的可靠性;竖向分段布置是为了避免排烟系统担负楼层数太多或竖向高度过高,防止系统因故障波及面过大而降低系统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11.3.4 本条规定了与排烟系统合用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基本性能要求。排烟系统和通风、空气调节系统一般需要分别单独设置,确需合用时,一是系统各组件的性能要满足排烟系统要求,二是要采取合理的技术措施,保证在发生火灾时系统能顺利地从通风或空调模式转变为排烟模式。
11.3.5 本条规定了排烟防火阀的设置部位和功能要求,以阻止带火烟气或高温烟气进入排烟管道系统,保护排烟风机和排烟管道,防止火灾向其他区域蔓延。排烟防火阀平时呈开启状态,火灾时当排烟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280℃时自动关闭,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漏烟量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起到隔烟阻火作用。
11.3.6 本条规定是确保建筑内火灾时人员疏散安全对补风系统设置及其性能的基本要求。排烟系统排烟时,通过补风形成理想的气流组织,保持内部具有合适的压力以迅速排除烟气。补风系统设置不合理,会对排烟系统造成较大影响,降低排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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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5503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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