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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干粉灭火系统
9.0.1 全淹没干粉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系统动作时防护区不能关闭的开口应位于防护区内高于楼地板面的位置,其总面积应小于或等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
2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
9.0.2 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速应小于或等于2m/s;
2 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的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 可燃液体保护对象的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150mm。
9.0.3 干粉灭火系统应保证系统动作后在防护区内或保护对象周围形成设计灭火浓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全淹没干粉灭火系统,干粉持续喷放时间不应大于30s;
2 对于室外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干粉持续喷放时间不应小于60s;
3 对于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干粉持续喷放时间不应小于60s;对于其他室内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干粉持续喷放时间不应小于30s。
9.0.4 用于保护同一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多套干粉灭火系统应能在灭火时同时启动,相互间的动作响应时差应小于或等于2s。
9.0.5 组合分配干粉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大于或等于该系统保护的全部防护区中需要灭火剂储存量的最大者。
9.0.6 干粉灭火系统的管道及附件、干粉储存容器和驱动气体储瓶的性能应满足在系统最大工作压力和相应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的要求,喷头的单孔直径应大于或等于6mm。
9.0.7 干粉灭火系统应具有在启动前或同时联动切断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气体、液体供应源的功能。
9.0.8 用于经常有人停留场所的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应具有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其他情况的全淹没和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均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
1 在系统动作时防护区不能关闭的开口应位于防护区内高于楼地板面的位置,其总面积应小于或等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
2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
9.0.2 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速应小于或等于2m/s;
2 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的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 可燃液体保护对象的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150mm。
9.0.3 干粉灭火系统应保证系统动作后在防护区内或保护对象周围形成设计灭火浓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全淹没干粉灭火系统,干粉持续喷放时间不应大于30s;
2 对于室外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干粉持续喷放时间不应小于60s;
3 对于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干粉持续喷放时间不应小于60s;对于其他室内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干粉持续喷放时间不应小于30s。
9.0.4 用于保护同一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多套干粉灭火系统应能在灭火时同时启动,相互间的动作响应时差应小于或等于2s。
9.0.5 组合分配干粉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大于或等于该系统保护的全部防护区中需要灭火剂储存量的最大者。
9.0.6 干粉灭火系统的管道及附件、干粉储存容器和驱动气体储瓶的性能应满足在系统最大工作压力和相应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的要求,喷头的单孔直径应大于或等于6mm。
9.0.7 干粉灭火系统应具有在启动前或同时联动切断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气体、液体供应源的功能。
9.0.8 用于经常有人停留场所的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应具有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其他情况的全淹没和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均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
条文说明
9.0.1 本条规定了采用全淹没灭火方式干粉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的基本性能要求。根据干粉灭火剂的特点,防护区的开口大小和位置、房间的疏散门等会导致喷放的灭火剂流失,影响灭火浓度。干粉灭火系统只有在相对封闭的防护区内才能形成所需设计灭火浓度,从而实现抑火或灭火目标。
9.0.2 本条规定了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和保护对象周围的环境条件。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灭火时需要将灭火剂直接喷射到保护对象周围,并在保护对象表面建立灭火浓度。空气流速、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的遮挡物会显著削弱干粉灭火系统的喷射速率,并直接影响实际喷放到保护对象表面的灭火剂量,应予避免。
9.0.3 本条规定了各类干粉灭火系统设置的基本性能要求和喷放时间要求。干粉喷放时间是关系干粉灭火系统成功扑救初起火灾的关键参数。不同灭火方式的干粉灭火系统具有不同的最大或最小干粉喷放时间:全淹没干粉灭火系统需要在短时间内将干粉灭火剂喷放完毕,以尽快在防护区内形成足够的灭火浓度;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向保护对象喷放灭火剂的时间需要持续一段时间,以弥补流失的干粉灭火剂。
9.0.4 同一防护区或保护对象采用多套干粉灭火系统(装置)保护时,可靠性受每套系统的可靠性和同时启动性能的影响。此类系统只有确保系统启动的可靠性,确保这些系统能同步启动或相互间的启动时间差很短,才能够在整个防护区空间或保护对象表面形成所需设计灭火浓度。
9.0.5 本条规定了组合分配干粉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要求。灭火剂储存量是系统成功灭火的基本保障,灭火剂储存量与防护区的净容积、开口面积和喷射时间等有关。组合分配干粉灭火系统保护的各防护区在发生火灾时不会同时启动,是采用此类系统的前提,因此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只要满足其中任一防护区灭火所需用量即可。
9.0.6 本条规定了干粉灭火系统主要组件的性能要求。喷头、管道及附件、干粉储存容器和驱动气体储瓶是干粉灭火系统必不可少的组件,是保证系统在发生火灾时正常运行的关键组件。这些组件在选用时,应按照系统在最不利情况下的使用需求确定,以确保系统能够安全和持续运行。
9.0.7 本条规定了干粉灭火系统扑救气体和液体火灾的基本要求。未切断供应源的可燃气体和液体火灾扑灭后容易发生爆炸、复燃等危险,只有在发生火灾时联动切断可燃气体和液体的供应源,干粉灭火系统才能够快速、高效地实施扑救,并达到灭火目的和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9.0.8 本条规定了干粉灭火系统应具备的基本启动功能。合理的启动方式是确保干粉灭火系统在火灾时能够可靠启动并实施灭火的必要条件。系统的操作与控制方式需结合保护对象和灭火方式、在正常工作模式和自动模式失效等不同工况下的启动要求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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