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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防烟、排烟系统应满足控制建设工程内火灾烟气的蔓延、保障人员安全疏散、有利于消防救援的要求。
11.1.2 防烟、排烟系统应具有保证系统正常工作的技术措施,系统中的管道、阀门和组件的性能应满足其在加压送风或排烟过程中正常使用的要求。
11.1.3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和机械排烟管道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且管道的内表面应光滑,管道的密闭性能应满足火灾时加压送风或排烟的要求。
11.1.4 加压送风机和排烟风机的公称风量,在计算风压条件下不应小于计算所需风量的1.2倍。
11.1.5 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补风机应具有现场手动启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和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的功能。当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相应的加压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当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相应的排烟风机、补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
11.1.2 防烟、排烟系统应具有保证系统正常工作的技术措施,系统中的管道、阀门和组件的性能应满足其在加压送风或排烟过程中正常使用的要求。
11.1.3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和机械排烟管道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且管道的内表面应光滑,管道的密闭性能应满足火灾时加压送风或排烟的要求。
11.1.4 加压送风机和排烟风机的公称风量,在计算风压条件下不应小于计算所需风量的1.2倍。
11.1.5 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补风机应具有现场手动启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和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的功能。当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相应的加压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当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相应的排烟风机、补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
条文说明
11.1.1 本条规定了防烟、排烟系统的基本功能要求。火灾烟气是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因素,设置防烟、排烟系统旨在及时排出火灾产生的高温和有毒烟气,阻止烟气向发生火灾的防烟分区外扩散,使人员在疏散过程中不会受到烟气的直接作用,同时为消防救援人员进行灭火救援创造有利条件。
11.1.2 本条规定是确保防排烟系统正常工作的基本要求。防烟、排烟系统的设置需要综合考虑建筑的特性、火灾烟气的发展规律、系统的运行环境等因素,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确保系统在火灾时能够正常发挥作用。系统组件的质量及可靠性是系统能够正常工作的基础,各系统组件的性能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满足火灾情况下的正常使用要求。
11.1.3 本条规定了送风管道和排烟管道的基本性能要求。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和排烟管道在工作时均有可能受到火灾或高温作用,且排烟管道排出的烟气温度较高,系统管道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是保证火灾时送风、排烟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的基本要求。除管道材质要求外,管道内表面的粗糙度、管道的密闭性尚需减少流动阻力及管道漏风量,以满足系统正常工作、提高系统工作效率的要求。
11.1.4 本条规定了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风机风量的计算要求。风机的额定风量应根据实际的计算风量及漏风等风量损失确定。
11.1.5 本条规定了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基本启动功能要求。风机是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排烟系统、补风系统的核心组件,需要保证其能在火灾时可靠启动。系统同时具有现场手动启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和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的功能,是保证系统及时可靠启动的基本要求。常闭加压送风口、排烟阀开启时,表明已有火灾发生,应能及时联动相应的风机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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