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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消防用水量


7.3.1 既有建筑改造时,下列情形可不增加消防用水量:
    a) 建筑内部装修;
    b) 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整体改造;
    c) 改变使用功能但增加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超过 5L/S 的建筑局部改造。
7.3.2 既有建筑改造,当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不大于 36 m³时,应按 GB 50974 规定执行;除高度大
于 100 米的建筑外,当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大于 36 m³,结构加固改造确有困难的,仍可采用 36 m³。
7.3.3 新增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包括既有室内消火栓与自动喷水局部应用合用系统), 消防水池储水量应能满足消防用水量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增加消防水池储水量。
7.3.4 增加消防水池有效容积确有困难的,应采用下列措施:
    a) 使用功能发生改变时应按 GB 50974 的规定确定消防水池储水容积,按标准规定符合利用条件 的市政消火栓可以扣减室外消防用水量,扣减的数量不应超过 2 个消火栓;
    b) 相邻建筑消防水池取水口与待改造建筑间消防水龙带供水距离小于 150 m,且两个产权单位或 两个物业管理单位间订有授权使用协议的,相邻建筑消防水池可作为备用消防水源,改造建筑 消防水池储存的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标准可扣减 15 L/s,具体应参照 GB 50974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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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技术规程 DB2102/T005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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