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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2.1 既有建筑改造,应按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2.2 既有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改造前,应对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情况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和 评估,确定产品的通讯接入方式。对于已淘汰或不支持扩展的产品,原系统应增设报警控制器(有联动 控制要求时,报警控制器应选用联动控制型),报警控制器与原系统应通过模块或转换模块实现通讯。
9.2.3 新增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接入原系统,既有建筑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根据需要设独立系 统,系统控制逻辑宜按现行 GB 50116 的规定执行。
9.2.4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整体改造,应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防火门 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建筑局部改造时,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 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维持原设计。
9.2.5 改造的既有建筑中采用可燃气体做燃料的场所,应按 GB 50116 的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 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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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技术规程 DB2102/T005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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