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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建筑室内工程


4.6.1 室内楼地面防水做法应符合表4.6.1条的规定。
表4.6.1 室内楼地面防水做法
4.6.2 室内墙面防水层不应少于1道。
4.6.3 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应设排水坡,并应坡向地漏或排水设施,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0%。
4.6.4 用水空间与非用水空间楼地面交接处应有防止水流入非用水房间的措施。淋浴区墙面防水层翻起高度不应小于2000mm,且不低于淋浴喷淋口高度。盥洗池盆等用水处墙面防水层翻起高度不应小于1200mm。墙面其他部位泛水翻起高度不应小于250mm。
4.6.5 潮湿空间的顶棚应设置防潮层或采用防潮材料。
4.6.6 室内工程的防水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漏的管道根部应采取密封防水措施;
    2 穿过楼板或墙体的管道套管与管道间应采用防水密封材料嵌填压实;
    3 穿过楼板的防水套管应高出装饰层完成面,且高度不应小于20mm。
4.6.7 室内需进行防水设防的区域不应跨越变形缝等可能出现较大变形的部位。
4.6.8 采用整体装配式卫浴间的结构楼地面应采取防排水措施。
条文说明
4.6.1 本条规定了室内楼地面防水做法的基本要求。
    室内工程都属于对渗漏水敏感的工程,在I类、II类使用环境下,防水等级应为一级,规定防水设防道数不应少于2道,其中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不应少于1道,主要是考虑到卷材质量的可控以及防水涂料在处理管根、地漏等节点时的便捷,亦可适应基层变形带来的影响。
4.6.2 室内墙面无论处于何种使用环境,通常只需设置1道防水层即可满足防水要求。防水材料应同时满足与基层及饰面层的粘结要求。室内墙面用水泥基防水材料主要是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和聚合物防水浆料。
4.6.3 本条规定了室内楼地面找坡及坡度要求,以加强排水功能。
4.6.4 频繁受水或浸湿的楼地面和墙面的迎水面一侧应设置防水层,以与非用水空间分隔开。本条规定了分隔措施的要求。
    楼地面交接处防止水流入非用水房间的措施包括用水房间标高低于非用水房间,设置过门石并用防水砂浆粘贴,以及防水层向非用水房间延展等。
    淋浴区墙面、洗面盆和洗碗池等盥洗处墙面有相应的防水设防高度以保证墙面防水功能。
4.6.5 为避免水蒸气导致顶棚发霉、破坏装修等情况发生,规定可能存在冷凝水的顶棚部位应增设防水或防潮措施的要求。长期潮湿且内表面存在冷凝水的建筑有游泳馆、洗浴中心、温泉馆等。
4.6.6 对地漏及管根等部位应采取密封防水措施。套管与管道间既要做到防水可靠,又要确保管道的变形和更换需要。
4.6.7 室内变形缝难以做好密封处理,跨缝设防防水失效的概率较高,故应避免出现。
4.6.8 虽然整体卫浴通过工业化加工,可以具备完整的防水功能。但在装配施工和使用过程中,整体卫浴的下水管线与住宅楼体管道接口之间仍然可能会出现渗漏水。故要求整体卫浴下部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和排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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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 GB5503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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