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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验收


6.0.1 防水工程施工完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和组织方式进行质量验收。
6.0.2 防水工程验收时,应核验下列文件和记录:
    1 设计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进场材料复验报告;
    3 施工方案;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工程质量检验记录、渗漏水处理记录;
    6 淋水、蓄水或水池满水试验记录;
    7 施工记录;
    8 质量验收记录。
6.0.3 防水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判定标准应符合表6.0.3的规定。
表6.0.3 防水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判定标准
续表6.0.3
6.0.4 地下工程、建筑屋面、建筑室内、道桥工程等排水系统应通畅。
6.0.5 防水隐蔽工程应留存现场影像资料,形成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防水隐蔽工程检验内容应符合表6.0.5.的规定。
表6.0.5 隐蔽工程检验内容
续表6.0.5
6.0.6 防水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查检验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查检验合格。有允许偏差值的项目,其抽查点应有80%或以上在允许偏差范围内,且最大偏差值不应超过允许偏差值的1.5倍。
    3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6.0.7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6.0.8 分部或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安全与功能抽样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第6.0.3条和第6.0.4条的规定;
    4 观感质量应合格。
6.0.9 有降水要求的地下工程应在停止降水三个月后进行防水工程质量检验;无降水要求的暗挖法地下工程应在二次衬砌结构完成后进行防水工程质量检验。
6.0.10 建筑屋面工程在屋面防水层和节点防水完成后,应进行雨后观察或淋水、蓄水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雨后观察时,降雨应达到中雨量级标准;
    2 采用淋水试验时,持续淋水时间不应少于2h;
    3 檐沟、天沟、雨水口等应进行蓄水试验,其最小蓄水高度不应小于20mm,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
6.0.11 建筑外墙工程墙面防水层和节点防水完成后应进行淋水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持续淋水时间不应少于30min;
    2 仅进行门窗等节点部位防水的建筑外墙,可只对门窗等节点进行淋水试验。
6.0.12 建筑室内工程在防水层完成后,应进行淋水、蓄水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地面最小蓄水高度不应小于20mm,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
    2 有防水要求的墙面应进行淋水试验,淋水时间不应小于30min;
    3 独立水容器应进行满池蓄水试验,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
    4 室内工程厕浴间楼地面防水层和饰面层完成后,均应进行蓄水试验。
6.0.13 混凝土结构蓄水类工程完工后,应进行水池满池蓄水试验,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
 
 
 

条文说明
6.0.1 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 已规定了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防水工程的验收也应按此规定执行。
6.0.2 本条规定了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的主要文件和记录,体现了由分项工程开始到防水工程完成整个施工中质量控制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防水工程的全部验收资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涂改和伪造,经施工单位各级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核查确认和签字后方为有效。
6.0.3 本规范第 2.0.3条依据防水功能的重要性划分了工程防水类别,故仍将按照防水工程质量对防水功能的满足程度进行质量验收。本条规定了不同防水类别工程的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判定标准,是安全、功能和质量的重要评价指标。
    建筑与市政地下防水工程的质量主要从结构背水面的渗漏水现象、个数、渗漏水量、水质等方面进行定性或定量判定。现行国家标准对此有细化的规定。考虑到不同使用环境、建造方法和使用功能的地下工程对渗漏水定量控制指标有差异,本规范对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工程防水类别仅提出定性规定。
    建筑屋面、外墙和室内防水工程无论何种工程防水类别,均不应发生渗漏,这是国内外相关标准长期以来遵循的基本原则,故规定工程质量应达到“不应有渗水,结构背水面无湿渍”的标准。
    市政道桥防水工程的主要功能是防止水渗人桥体而影响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对于甲类工程,要求合格标准为“不应有渗水”。对于乙类工程其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为30年或50年(见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1),耐久性要求略低,故规定合格判定标准为“不应有滴漏、线漏”。
    蓄水类防水工程质量关系到工程的工作年限、使用功能,工程的工作状态与地下防水工程相似,故参考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定性规定了不同防水类别蓄水类工程的检验合格判定标准。
    防水工程质量检验均应在结构背水面进行。本条所列渗漏水现象的定义和标识符号见表 4。
6.0.4 排水系统能有效减少水的聚集,减少渗漏水产生风险,因此,在工程质量验收时,应确保其功能满足设计要求,排水畅通。
6.0.5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是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本条规定了有隐蔽要求的工程部位进行检查的程序和主要检查内容,符合质量标准后方可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避免因质量问题造成工程渗漏或不易修复而影响防水效果。
    隐蔽工程验收要按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 的要求执行。未经检查验收的隐蔽工程,不得进行后续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施工。
6.0.6 施工质量验收应包括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根据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 GB 55032的规定,本规范涉及的工程类型中,除屋面工程为分部工程外,其他工程多为子分部和分项工程。检验批是进行工程质量检验的基本数量单元,本条规定了防水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的基本原则。
    1 主控项目是工程中对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因此要求检验批中主控项目抽查检验时必须全部合格。
    2 对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抽查检验也应合格,同时规定了有允许偏差值的项目进行偏差控制,也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
    3 本款规定确保按要求施工及施工资料的完整性。
6.0.7 本条规定了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本要求,即检验批全部合格且质量验收记录完整。
6.0.8 本条规定了子分部或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本要求,即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完整、功能符合要求、观感质量符合要求。
    涉及安全与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防水工程应按本规范第6.0.3条和第6.0.4条的规定,进行渗漏水检验和排水系统检验;涉及观感质量验收,应以观察、触摸或简单量测的方式进行检查,并结合验收人的主观判断,综合给出质量评价的结果。
    对防水工程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验收项目如防水层基层、防水材料的质量、涂膜厚度及细部节点处理均应作为主控项目。
    当防水工程渗漏检验不符合本规范第 6.0.3 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标准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分析原因,制定并实施整改治理方案,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进行验收。
6.0.9 本条规定了进行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的时间节点。
    对明挖法地下工程,施工阶段往往需要做基坑降水处理,以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一般认为,停止降水三个月后地下水位可恢复到施工前的水位,此时进行防水工程质量验收,有利于在近似工程实际使用状态下进行工程质量检验,有利于发现质量问题并进行整改。
    对于矿山法地下工程初期支护有渗漏水时,通常不采取人工降水措施,故本条规定暗挖法地下防水工程质量检验应在二次衬砌结构验收合格后进行。当矿山法地下工程二次衬砌结构施工缝采用预埋注浆管时,应待注浆结束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质量验收及内饰面层的施工。
6.0.10 本条规定了屋面工程防水层和节点防水完成后,质量检验的方法和参数。
    1 进行雨后观察规定为降雨应达到中雨量级标准。降雨按小雨、中雨、大雨、暴雨、特大暴雨五级划分。中雨的现象描述为:雨落到屋顶上有淅淅声,凹地积水依据现行国家标准《降水量等级》GB/T 28592 的规定,降雨等级按 12h 和 24h 两个时段划分确定,少于 12h 不能划分降雨等级;标准规定中雨量级为12h 内降雨量 5.0mm~14.9mm 或 24h内降雨量在 10mm~24.9mm之间。当达到中雨的量级时,有渗漏的地方基本能观察到。由于暴雨或大暴雨出现的概率较低,较难实现,故未涉及。
    2 屋面工程也可采用淋水方法进行检测,本款规定了淋水试验的持续时间。
    3 檐沟、天沟、雨水口通常采用蓄水试验进行检测,本款规定了蓄水试验的蓄水高度和持续时间。
6.0.11 本条规定了外墙防水工程质量检验的方法及基本要求。本规范规定外墙防水检验应采用全部墙面淋水检验法,而不采用雨后观察的方式,主要是因为当采用雨后观察进行渗漏检验时,由于雨和风耦合的不确定性,往往难以达到渗漏检验要求。
    当高层建筑或有水平挑出构件妨碍整体墙面淋水试验时,应分层进行淋水试验。在外墙上部进行淋水试验时,应控制排管长度、管孔数量、孔径大小,达到墙面连续满流为准,并作记录。如有渗漏,应对渗漏原因进行分析,按照编制的专项治理方案,治理后重新进行渗漏检查,无渗漏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6.0.12 本条按部位规定了室内防水工程质量检验应遵循的试验方法和参数条件。本条提出了浴室及其他有淋水或有大量蒸汽冷凝的墙面应进行淋水试验,且淋水时间不应少于 30min,基本情况与建筑外墙淋水试验条件相同。室内厕浴间楼地面防水层和饰面层完成后,均应分别进行蓄水试验。
6.0.13 蓄水类工程完工后,应当通过满池蓄水试验进行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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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 GB5503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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