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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

Project code for special facilities Engineering

GB 55028-202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22年3月10日
施行日期:2022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2年 第4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8-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第3.0.6、4.2.2、8.1.3条。
    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 50413-2007第8.2.7、8.2.8条。
    三、《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 51143-2015第3.2.2、3.2.3、3.2.4、7.3.1、7.3.2、7.3.4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3月10日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要求,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家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标准编制的目的、适用范围、目标原则及合规性判定;2本规范中的特殊设施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等全生命周期所遵循的基本要求;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功能、规划、性能、措施、维护要求;4防灾避难场所的功能、布局、选址、性能要求、维护要求;5城市雕塑的性能、功能、措施、维护要求。

    本规范中,规定选址布局的条款是:第2.0.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4.1.2条、第4.1.3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5.0.3条。

    本规范中,规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功能、性能的条款是:第3.1.1条、第3.1.6条、第3.1.7条、第3.1.8条、第3.2.1条。

    本规范中,规定防灾避难场所功能、性能的条款是:第4.1节全部条款。

    本规范中,规定城市雕塑功能、性能的条款是:第5.0.1条~5.0.11条。

    下列工程建设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按本规范执行: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 50838-2015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GB 50413-2007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GB 51143-2015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一) 编制单位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工业大学(北京城市与工程安全减灾中心)

    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

    中国建筑文化中心(全国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北理工大学

    清华大学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公室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铸造协会

    上海交通大学

    东华大学

    (二) 起草人员

    范益群 俞明健 王恒栋 郭小东 马东辉 李吉祥 陆京 钟律 苏幼坡 周祥茵 薛伟辰 李跃飞 肖燃 杨京生 涂英时 迟义宸 陈桂秋 王卫东 杨健 鲍诗度 王建 刘澄波 邵奕敏 倪冰 乔英娟 王志涛 潘鹏 李霞 孟满平 王嘉思 汪浩 吕志成 吴克捷 张晓东 崔凤雷 詹邵思 李扬波 袁晨 王艺蒙 吴端

    (三) 审查人员

    李颜强 黄弘 陆鸣 胡群芳 洪昌富 徐波 刘恒 吕品晶 霍丽 方晓风 马娜 王磐岩 王宗伟

三、术语

1 特殊设施 special facilities

    在城乡建设领域,指系统性弱耦合、较为分散分布,且在既有其他工程项目规范不包含的一类建(构)筑物,包括地面特殊设施和地下特殊设施。

2 特殊设施基地 special facilities site

    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特殊设施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3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urban underground utility tunnel

    建于城镇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4 干线综合管廊 trunk utility tunnel

    用于容纳城市主干工程管线,采用独立分舱方式建设的综合管廊。

5 支线综合管廊 branch utility tunnel

    用于容纳城市配给工程管线,采用单舱或双舱方式建设的综合管廊。

6 缆线综合管廊 cable trench

    采用浅埋沟槽或组合排管方式建设,用于容纳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广播电视线缆、给水管道等小断面、非通行型综合管廊。浅埋沟槽设有开启盖板或工作井,组合排管设有工作井。内部空间不考虑人员通行要求,不设置通风、消防等附属设施。

7 防灾避难场所 disaster mitigation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

    配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用于因灾害产生的避难人员生活保障及集中救援的避难场地及避难建筑。

8 紧急避难场所 emergency evacuation and embarkation shelter

    用于避难人员就近紧急或临时避难的场所,也是避难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避难场所的过渡性场所。

9 固定避难场所 resident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

    具备避难宿住功能和相应配套设施,用于避难人员固定避难和进行集中救援的避难场所。

10 中心避难场所 central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

    具备服务于城镇或城镇分区的城市级救灾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分发、综合应急医疗卫生救护、专业救灾队伍驻扎等功能的固定避难场所。

11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 emergency function-ensuring infra-structures for disaster response

    在灾害发生前,避难场所已经设置的、能保障应急救援和抢险避难的应急供电、供水、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

12 应急辅助设施 supplementary facilities for emergency response

    为避难单元配置的,用于保障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避难单元运行的配套工程设施,以及满足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公共卫生间、盥洗室、医疗卫生室、办公室、值班室、会议室、开水间等应急公共服务设施。

13 有效避难面积 effective and safe area for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ing

    避难场所内除服务于城镇或城镇分区的城市级应急指挥、医疗卫生救护、物资储备及分发、专业救灾队伍驻扎等应急功能占用的面积之外,用于人员安全避难的避难宿住区及其配套应急设施的面积。

14 城市雕塑 city sculpture

    设立于城乡公共空间,通过雕、刻、塑等手段对硬质材料进行加工,形成立体艺术造型的构筑物。
 

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要求,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家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标准编制的目的、适用范围、目标原则及合规性判定;2本规范中的特殊设施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等全生命周期所遵循的基本要求;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功能、规划、性能、措施、维护要求;4防灾避难场所的功能、布局、选址、性能要求、维护要求;5城市雕塑的性能、功能、措施、维护要求。

    本规范中,规定选址布局的条款是:第2.0.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4.1.2条、第4.1.3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5.0.3条。

    本规范中,规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功能、性能的条款是:第3.1.1条、第3.1.6条、第3.1.7条、第3.1.8条、第3.2.1条。

    本规范中,规定防灾避难场所功能、性能的条款是:第4.1节全部条款。

    本规范中,规定城市雕塑功能、性能的条款是:第5.0.1条~5.0.11条。

    下列工程建设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按本规范执行: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 50838-2015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GB 50413-2007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GB 51143-2015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一) 编制单位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工业大学(北京城市与工程安全减灾中心)

    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

    中国建筑文化中心(全国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北理工大学

    清华大学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公室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铸造协会

    上海交通大学

    东华大学

    (二) 起草人员

    范益群 俞明健 王恒栋 郭小东 马东辉 李吉祥 陆京 钟律 苏幼坡 周祥茵 薛伟辰 李跃飞 肖燃 杨京生 涂英时 迟义宸 陈桂秋 王卫东 杨健 鲍诗度 王建 刘澄波 邵奕敏 倪冰 乔英娟 王志涛 潘鹏 李霞 孟满平 王嘉思 汪浩 吕志成 吴克捷 张晓东 崔凤雷 詹邵思 李扬波 袁晨 王艺蒙 吴端

    (三) 审查人员

    李颜强 黄弘 陆鸣 胡群芳 洪昌富 徐波 刘恒 吕品晶 霍丽 方晓风 马娜 王磐岩 王宗伟

三、术语

1 特殊设施 special facilities

    在城乡建设领域,指系统性弱耦合、较为分散分布,且在既有其他工程项目规范不包含的一类建(构)筑物,包括地面特殊设施和地下特殊设施。

2 特殊设施基地 special facilities site

    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特殊设施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3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urban underground utility tunnel

    建于城镇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4 干线综合管廊 trunk utility tunnel

    用于容纳城市主干工程管线,采用独立分舱方式建设的综合管廊。

5 支线综合管廊 branch utility tunnel

    用于容纳城市配给工程管线,采用单舱或双舱方式建设的综合管廊。

6 缆线综合管廊 cable trench

    采用浅埋沟槽或组合排管方式建设,用于容纳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广播电视线缆、给水管道等小断面、非通行型综合管廊。浅埋沟槽设有开启盖板或工作井,组合排管设有工作井。内部空间不考虑人员通行要求,不设置通风、消防等附属设施。

7 防灾避难场所 disaster mitigation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

    配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用于因灾害产生的避难人员生活保障及集中救援的避难场地及避难建筑。

8 紧急避难场所 emergency evacuation and embarkation shelter

    用于避难人员就近紧急或临时避难的场所,也是避难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避难场所的过渡性场所。

9 固定避难场所 resident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

    具备避难宿住功能和相应配套设施,用于避难人员固定避难和进行集中救援的避难场所。

10 中心避难场所 central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

    具备服务于城镇或城镇分区的城市级救灾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分发、综合应急医疗卫生救护、专业救灾队伍驻扎等功能的固定避难场所。

11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 emergency function-ensuring infra-structures for disaster response

    在灾害发生前,避难场所已经设置的、能保障应急救援和抢险避难的应急供电、供水、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

12 应急辅助设施 supplementary facilities for emergency response

    为避难单元配置的,用于保障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避难单元运行的配套工程设施,以及满足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公共卫生间、盥洗室、医疗卫生室、办公室、值班室、会议室、开水间等应急公共服务设施。

13 有效避难面积 effective and safe area for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ing

    避难场所内除服务于城镇或城镇分区的城市级应急指挥、医疗卫生救护、物资储备及分发、专业救灾队伍驻扎等应急功能占用的面积之外,用于人员安全避难的避难宿住区及其配套应急设施的面积。

14 城市雕塑 city sculpture

    设立于城乡公共空间,通过雕、刻、塑等手段对硬质材料进行加工,形成立体艺术造型的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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