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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避难建筑


4.3.1  除防洪避难建筑外,避难容量大于建筑平时使用人员规模的避难建筑宿住功能应优先设在1层和2层;当确需设置在3层及以上时,安全出入口、疏散楼梯及消防设施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4.3.2  避难建筑应避开地震断裂带,且避让距离不应小于500m。

4.3.3  避难建筑应按无障碍要求建设。

4.3.4  用作人员避难或物资储存的地下空间和对通风有专门要求的避难建筑,应设应急通风设施。

4.3.5  用于地震避难的避难建筑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建筑应采用设置多道抗震防线的结构体系。

    2  避难建筑设计应具备抗连续倒塌的能力。

    3  当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8度时,避难建筑应按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高1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当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避难建筑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4  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采用抗震设计,并应采取与主体结构加强连接或柔性连接的措施。

4.3.6  位于蓄滞洪区的安全楼型避难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近水面安全层楼面板底面设计高度,不应低于安全楼设计水位、波峰在静水面以上的高度、风增水高度和安全超高之和,且安全超高不应低于0.5m。

    2  安全楼设计水位以下的建筑层应采用半透空式或透空式结构形式,且建筑层门窗洞口设计应有利于洪水出入,墙体开洞比例不应小于0.32。

4.3.7  避难建筑抗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风灾避难的避难建筑基本风压应按不低于100年一遇的风压确定,且不应小于0.35kN/m2;其地面粗糙度类型应提高1类。

    2  用于风灾避难的避难建筑洞口均应按其破坏不致损伤整体结构体系安全确定,并应按照最大洞口为敞开时分析室内压力影响;洞口围护构件应验算室内正压力效应。

4.3.8  用作避难场所的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000m2。场所内应配备应急供电设施、应急广播设施、应急给水排水设施、应急消防设施、应急通风设施、应急标识等。

条文说明

4.3.1  本条从避难时避难人员安全疏散考虑。由于避难人员密度大,除防洪避难外,避难建筑的宿住功能应设在建筑的1层和2层。避难场所的选择,优先采用低层建筑。对于防洪避难场所,考虑到洪水水位的要求,通常设在2层以上。

4.3.2  考虑到避难建筑是灾前建设的重要防灾工程,从安全保障的重要性出发,对场地抗震、地质灾害影响等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4.3.3  本条从灾后避难建筑的防火安全及便于特殊群体使用的角度规定了无障碍设计的要求。

4.3.4  用作避难或者储存对通风有专门要求物资的地下空间和避难建筑,应保障使用时的应急通风。本条参考了美国《防风暴避难所设计与建造标准(Standard for the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Storm Shelters)》(ICC 500-2014),该标准规定龙卷风避难所应至少具备自然通风,飓风避难所容纳人数50人以上时应具备机械通风;当采用机械通风时,需配置紧急备用电力系统以保障应急通风的可靠运行。机械通风进风口和排风口数量、大小、与地面距离等参照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及相应建筑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4.3.5  本条规定了避难建筑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避难建筑需要比其他重要建筑更多地考虑地震的不确定性,需要最大程度地确保避难建筑在发生地震或余震情况下的抗震安全和使用功能,还应考虑震后用于大规模人群避难时,人们对于临近危险的特殊心理和感受,其损坏程度应得到更严格控制。因此,避难建筑允许的损坏以能在紧急处置阶段易于抢修和对应急功能影响不大作为基本要求,其抗震措施需要考虑采用多道防线的结构体系,并应具备抗连续倒塌的能力。

    本条中规定“当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避难建筑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是因为我国目前地震动参数区划规定的最高烈度为9度,相应抗震设计规范也只规定了最高9度的抗震措施,因此需要专门研究确定。

    本条中建筑非结构构件是指建筑中除承重骨架体系以外的固定构件和部件,主要包括:非承重墙体、附着于楼面和屋面结构的构件、装饰构件和部件、固定于楼面的大型储物架等。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指为现代建筑使用功能服务的附属机械、电气构件、部件和系统,主要包括:电梯、照明和应急电源、通信设备、管道系统、采暖和通风系统、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公用天线等。

4.3.6  本条规定了位于蓄滞洪区安全楼型避难建筑的设计基本技术要求。

    安全楼的设计需要保证在洪水通过和滞留期间建筑结构的安全,设计水位以下部分的建筑结构设计要便于水流通过,在水流冲刷和受水浸泡时保证其稳定性,避免整栋楼被冲倒。本条参考了美国《飓风避难所选择标准(Standards for Hurricane Evacuation Shelter Selection)》(ARC 4496),该标准规定潜在的飓风避难所位于洪水淹没区时,应考虑其安全可靠性;飓风避难所一层的层高不低于洪水高程。另外参考了美国标准FEMA P-320,该标准规定位于洪水危险区的安全屋的高程不应低于以下指定的最高海拔:①权威部门认定的底层最低高程;②洪水基准水位(即以百年一遇标准计算出来的洪水水位);③洪水水位,包括海岸波浪影响,按500年一遇的标准考虑;④如果没有对该地区进行洪水灾害研究,则以历史最高记录的洪水水位作为标准。依据防洪经验和已有研究,本条规定了近水面安全层楼面板底面设计高度要求和最低墙体开洞率要求。适宜安全楼的结构形式根据开洞率大小分为半透空式或透空式。采用局部(半透空式)或全部(透空式)易与结构分离的墙体砌筑和连接形式,通常做法是采用轻质墙体并避免采用刚性连接,当采用砌体砌筑时,需要控制砂浆强度等级在M0.4以下;采用此种措施的墙体面积比例需不低于本条规定的开洞率。

4.3.7  本条规定了避难建筑抗风设计的基本要求。

    灾害发生时,由于建筑工程的破坏,地面粗糙度往往会发生变化。对于防风避难场所,考虑到灾害破坏情况对风场的影响,要求地面粗糙度提高一类考虑。其他灾害避难应对时,考虑到已要求基本风压提高,不再对地面粗糙度做进一步强制要求。

4.3.8  固定避难场所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要求短期(避难时间≤15d,与现行人防规范的待蔽时长一致)时不小于2.0m2。人均掩蔽面积的增加,要求人防工程防护单元在满足同样掩蔽人数的情况下,单元面积也应相应增加。考虑到平时防火单元的划分及与现行防护单元面积2000m2相对应,为满足设施配备要求,新防护单元面积确定为4000m2较为合理。

    城市地下空间(含人防工程)作为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使用时,应在大型单建式工程中开设,以便于管理和集中使用。其应急设施配置应满足固定避难场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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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 GB5502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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